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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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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项目的实施绩效,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和泸州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泸市科人规(2023)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验收评价范围。凡经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批准立项,获得泸州市科技计划资金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评价,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包干制试点项目验收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验收评价原则。验收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四条组织机构。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评价,也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作为验收评价的组织机构开展项目验收评价。第五条验收评价要求。项目验收评价以任务书为依据。任务书上明确的项目实施期到期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在3个月内主动完成验收评价准备,在泸州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泸州市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及时、1真实、完整报送验收纸质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须对提供的所有验收材料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机构在此基础上3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所有程序。提前完成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第六条验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五)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第七条验收评价专家。验收评价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须是在项目管理平台中的入库专家。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市级财政补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第八条验收评价方式。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讯评议验收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对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2须开展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测或查定,审阅相关资料,形成验收意见。通讯评议验收采取函审(或网评)的方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第九条验收评价材料。项目牵头单位需按要求准备以下验收材料:(一)验收申请表。(二)项目任务书。(三)项目验收报告。(四)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与项目产品相关的销售、服务的发票清单等。(六)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对立项安排财政资金20万元及以上资金额度的研发类项目,科技报告作为验收评价的必备条件;对其他资金额度的研发类项目提倡形成科技报告。项目验收评价前,项目牵头单位应按标准和规范提交科3技报告,实现我市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七)有调整事项需提交有关调整事项的文件资料。(八)项目财务验收报告及财务验收所需资料(包括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账,专项资金单笔支出5000元及以上的发票、会计凭证复印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会计凭证及相关附件复印件;自筹资金支出明细账;如有预算支出科目调整,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如有结余经费,需对结余经费进行说明,说明应付未付、后续支出资金等情况;任务书约定拨付合作单位专项经费的,还需提供拨付合作方资金的财务凭证,同时将以上的原件材料扫描形成电子材料在项目管理平台上传)。财政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供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所有财务原始单据上均需标注所列支的项目名称及立项编号。(九)其他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第十条验收评价程序。(一)项目验收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1.验收申请及材料准备。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平台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按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项目推荐单位。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管理平台上填写的验收资料和报送的纸件验收资料内容的一致性负责。2 .材料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牵头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报送4验收组织机构。3 .组织验收。验收组织机构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在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或财务专家认为需要到企业现场检查财务资料原件的,应组织专家现场查看财务资料原件。4 .材料完善。项目牵头单位在验收后按要求完善验收资料,并装订成册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报送验收资料,验收资料的报送份数应考虑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合作单位、推荐单位、市科技和人才局存档要求。5 .验收签章。市科技和人才局验收工作相关责任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加盖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公章,完成纸质验收手续。6 .材料归档。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专家签字评分表、验收专家组意见页、专家组成员页、市科技和人才局验收审批意见页扫描上传项目管理平台。市科技和人才局在项目管理平台中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最终完成所有验收手续,并对纸质验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二)财务验收按财务验收相关规定执行,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一并进行(可分别形成验收意见),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第十一条验收评价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一5一基础上,按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形成验收结论。验收评价总分为100分,技术评价占60%,财务评价占40%。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90(不含)分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中,技术评价得分低于42分或财务评价得分低于28分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第十二条项目验收评价整改。项目验收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问题且项目牵头单位主动提出进行整改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并重新做出验收评价结论。未按时提交的,维持原验收评价结论。第十三条延期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审批。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第十五条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一)验收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二)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6(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四)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后60天内未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和人才局将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第十六条开展自主验收评价工作试点。为进一步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节约政府及财政资源,可在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的高校、医院等试点推行项目单位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每年定期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报送本单位项目验收评价情况综合报告。市科技和人才局对自主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第十七条结果公开。验收结果经审定后,在市科技和人才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第十八条成果管理。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泸州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byLuzhou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第十九条验收结果运用。验收结果作为以后项目申请、立项、管理的参考。第二十条过程监督。市科技和人才局资源配置与监督科对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市科技和人才局纪检机构按照职责7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诚信管理。在项目执行情况管理过程中,市科技和人才局应对相关责任主体科技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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