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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细则(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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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细则(2023).docx

    XX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XX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为实现雨水在城市内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XX市海绵城市建设科学规范发展,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小区、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消减径流污染总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和理念,从而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海绵城市是包括源头减排设施系统、市政雨水排水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为基础的现代城市排水防涝、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管理体系。本细则所称源头减排设施系统,是指通过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的各类海绵设施,如绿色屋顶、植被过滤带、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调蓄设施和透水铺装等设施构成的绿色“微排水系统”,通过延缓下垫面产汇流时间、延缓径流峰值出现时间、降低径流峰值来减轻径流污染与后续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以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本细则所称市政雨水排水系统,是指传统的市政雨水排水管渠、闸、调蓄池、泵站等灰色排水管渠系统(即灰色“小排水系统”)。本细则所称排涝除险系统,是指为应对小概率长历时的极端超强降雨,以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要求为控制指标,为超出源头减排和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调蓄和出路,以实现控制防治内涝级别雨水径流的系统(即蓝色“大排水系统”)。排涝除险系统强调在源头减排、市政雨水排水系统、泵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城市低洼区、沟渠、道路、河道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水体,发挥其调蓄与行泄功能,确保城市具有能有效应对超强降雨的内涝防治综合能力。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是构建绿、灰、蓝结合的现代城市排水防涝、径流污染控制体系。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思路,系统化构建源头减排设施系统(即绿色“微排水系统”)、市政雨水排水系统(即灰色“小排水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即蓝色“大排水系统”)耦合的现代城市排水防涝、径流污染控制体系;并与城市防洪系统、污水处理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等系统有机衔接。通过源头、过程、末端不同环节和尺度的综合施策,实现对城市雨水径流总量、峰值、污染等多重目标的控制。源头减排设施系统(绿色微排水系统)主要应对大概率低强度的中小降雨,以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规划控制指标;市政雨水排水系统(灰色小排水系统)主要应对较小概率短历时的强降雨,以满足一定强度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为规划设计控制指标;排涝除险系统(蓝色大排水系统)是为应对小概率长历时的超强降雨,以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规划设计重现期标准的要求为控制指标,为超出源头减排和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调蓄和出路以实现防治内涝等任务。海绵城市建设应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滞蓄、蒸发、径流等水文特征,在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应协调建设用地与雨洪调蓄空间的蓄排平衡。海绵城市建设应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相互衔接,并满足保障公众安全的要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第四条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海绵城市建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应构建源头减排设施系统、市政雨水排水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为基础的现代城市排水防涝、径流污染控制海绵城市体系。(二)应科学划分排水分区一一相对独立汇集排放雨水的区域,还应明确竖向管控要求,并合理设计海绵设施。(三)应按流域规划管控排水分区,综合分析城市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等多重需求,提出合理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控制性指标为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标准,包括排水管网标准、内涝防治标准、城市防洪标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雨水资源利用率、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率、生态岸线率等。引导性指标是为实现控制性指标的建设项目适应条件的建议参考值,包括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城市热岛缓解等。(四)应将雨水径流污染控制与排水防涝要素作为海绵设施空间布置的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内涝、径流峰值、径流总量、水质、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再利用等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值。(五)应以“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思路系统化建设海绵城市,并遵循安全第一、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原则。(六)海绵城市建设应对源头减排设施系统提出平面布局和规模的需求,市政雨水排水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建设情况协调统一布置。第五条适用范围(一)适用区域及过程范围:本细则适用于XX市规划区范围的各类城市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建设;适用于城市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全部过程。(二)适用项目范围: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市政、房建、水利、园林、交通等各类项目),自本细则实行之日起,相关建设项目应全面按要求实施;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社会投资类项目,应自本细则实行之日起全面执行,本细则实行之日前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社会投资类项目,鼓励各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原则。市、县(区)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对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类型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六个阶段进行控制,主要涉及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务、财政、交通、生态环境、司法、林草、审计、气象、城市更新、两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建设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住建部门:市、县(区)住建部门主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及修编规划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机制及配套政策;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体系;负责督促项目各方建设主体贯彻落实相关技术审查、建设、施工、验收标准和规范,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建设管控各环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审查海绵专篇;负责督查各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进度;对具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指导其他县区海绵城市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监管人员和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施工许可阶段,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意见核发施工许可证;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海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责,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对海绵城市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验收。负责将海绵城市的要求纳入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公园景区的养护管理工作中;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竣工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绩效评估,负责做好地下人防工程防洪排涝的组织协调;负责城市雨水资源利用和暴雨内涝防治管理,会同市政府相关单位做好海绵城市绩效考核工作。推进各行业、各领域节水,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状况,改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用水设施,提高生产生活用水效率。(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中,在地块开发的规划建设管控中强化低影响开发要求。负责在项目建设的土地出让、划拨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工作;负责在项目选址、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写入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指标写入招拍挂条件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规划中明确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面源污染控制指标、雨水资源利用指标、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和初期雨水处理措施、雨水替代自来水的比例等规划要求,统筹考虑雨水综合利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联合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查海绵专篇,并将海绵审查意见写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带方案出让、拿地即开工等类型项目,在方案编制阶段需增加海绵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负责海绵规划指标的落实验收工作。(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纳入全市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在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在项目立项阶段审核投资估算时,保证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以及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核投资概算时保证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四)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并配合住建部门在城市客货枢纽、公交站场、道路立交等交通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六)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配套政策;负责在政府投资类项目中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年度预算,根据海绵城市项目日常运营养护、维护修缮进度及时拨付相关费用,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筹措机制等。(七)水务部门:负责在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严格城市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连通和美丽幸福河湖创建工作,推进全市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加强水行政执法管理和涉水事务审批,负责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进行审批;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验收过程;负责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进行抽排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八)林草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中,做好海绵城市理念宣传等工作。(九)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十)气象部门:负责无偿提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所需的相关气象资料,开展本地降水气候特征分析评估等工作。(十一)秦州区、麦积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大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工作,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包括知识普及等,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十二)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更新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将海绵城市理念在城市更新项目宣传推介;落实好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十三)XX水务集团: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十四)建设单位:负责统筹报送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按相应审查要求进行修改;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对海绵城市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验收。第七条工作流程(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流程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同时,审核投资估算,出具相应投资的意见及批复。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在颁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指标写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报送方案,由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住建部门对海绵专篇进行审查,并将相应审查意见写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海绵专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海绵专篇审查,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指导意见。发改部门在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核时重点关注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出具相应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资的意见及批复。3 .施工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施工图审查,主管部门推送至图审机构,图审机构对施工图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审查。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海绵城市建设审查意见进行复查,结合复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将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住建部门参与海绵专项验收。(二)社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流程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指标列入招拍挂条件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报送方案,由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住建部门对海绵专篇进行审查,并将相应审查意见写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海绵专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海绵专篇审查,K)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指导意见。6 .施工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施工图进行审查,主管部门推送至图审机构,图审机构对施工图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审查。住建部门根据图审机构出具的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复查,结合复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将海绵城市工程设施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住建部门参与海绵专项验收。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规划编制与修编(一)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中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发展策略,将排水管网标准、内涝防治标准、城市防洪标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率、生态岸线率等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作为重要控制指标,统筹谋划、系统考虑。城市空间规划应为雨水提供足够的空间和出路,解决雨水径流的空间分配问题,城市规划应注重排涝除险出路。加强蓝线、绿线与竖向高程规划管控,为涝水提供可靠的调蓄空间和行泄通道,科学划定城市蓝线、绿线,为河道漫滩的泄洪通道预留足够的开敞空间。对规划中识别的洼地,应注重保护雨水的自然积蓄空间,宜优先考虑将洼地作为禁建区或作为城市雨洪公园,划定保护范围。规划应进行现状及规划管网排水能力评估,进行不同设计降雨情景下的城市内涝、合流制溢流风险评估、地表漫流分析,识别城区内涝高风险区域和地表漫流路径,安排城市雨水径流源头减排设施与通道及调蓄空间,提出地表漫流路径及调蓄空间治理和保护的要求。(二)住建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细化海绵城市建设空间布局,逐级分解并合理确定内涝防治、径流峰值、径流总量、径流水质、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再利用、污水再生利用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性指标。在重点区域,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实施方案。专项规划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不少于三十日。(三)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编制土地整备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等规划实施方案时,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研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合理布局海绵化设施。落实城市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要求,并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报告,将适用于控规范围的相关指标或目标分解到各个管控单元。将雨水径流污染控制与排水防涝要素作为海绵设施空间布置的前置条件、对源头减排设施系统提出平面布局和规模的需求,市政雨水排水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建设情况协调统一布置,明确各类规划用地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主要措施,合理布局并落实控规范围内的区域性海绵设施。将各地块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或指标、管控要求等纳入控规图则,海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地块指标表。(四)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各层次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协同,编制海绵城市专篇,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应提出的指标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配置各地块海绵设施时,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落实河湖水面率、绿地率等城市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性指标第九条规划管控(一)自然资源部门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流程中,应增加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管控要求和内容。(二)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要求,在下达建设项目或用地的规划条件书时,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相关技术指标。(三)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总图报审或方案审查过程中,应检查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是否提供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复核相关技术指标,对未提供海绵专篇或未达到相关技术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及手续办理。(四)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务部门应将相关城市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指标,作为项目建设及审查、审批的前提,进行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及标准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五)防洪排涝、雨水、污水、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六)在对已有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海绵化改造时,规划阶段在优先考虑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等设施的基础上适当加以改造,强化其海绵功能。(七)中心城区以外的甘谷县、武山县、秦安县、清水县、张家川县在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尚未完善或规划尚未批准前,主管部门在批复建设项目或用地规划条件书时,应结合本县区实际,借鉴参考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及工程实践,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阶段,下达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指标及建造标准。海绵城市新建设相关规划获批后,按规划执行。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十条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及指标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路线、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及资金投入。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发起征询,住建部门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一)出让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在招拍挂征询阶段,征询住建部门意见,将海绵城市详细规划确定的相关技术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方案。(二)划拨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征询自然资源部门及住建部门意见,在规划审批、项建及可研审批阶段监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指标。(三)其他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书面征询住建部门意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指标作为项目设计条件。(四)区域整体划拨(或出让)的土地,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域内部各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进行调整,通过内部平衡达到区域总体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调整方案经住建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五)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鼓励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邀请海绵城市领域专家,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依据。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根据XX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修编)、XX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详细规划等相关技术文件,将规划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设计方案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和技术指标、配套设施及规模等,具体审查要求详见相关文件。方案审查时,审查单位将对满足及不满足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并有相应的投资概算,专家组成员应对照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对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具体指标、技术路线、配套海绵设施、投资概算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专篇内容不完整、难以达成海绵城市目标控制、指标计算弄虚作假、海绵设施投资资金无法保障的项目,专家组不得通过其初步设计评审。第十五条在提交项目施工图文件的同时,建设单位应一并提交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要点、初步设计批复中有关海绵城市的技术要点,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依据上述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算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不完善、设计深度无法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定的项目,审查单位不得通过其施工图审查。第十六条对海绵城市建设所采用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价格认定,原则上根据XX市现行工程造价体系执行,如XX市现行工程造价体系并无相应价格,可根据省造价部门发布的价格执行,省市造价部门均无相应价格时,应结合市场调研,多方比较,出具价格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海绵城市涉及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具有系统性强、专业技术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等特点,住房和城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一家技术实力强的咨询单位作为XX市海绵城市建设的专业技术支撑团队,提供项目建设全过程咨询,包括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各个过程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组织重大技术问题专家评审会,核算确认技术指标,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四章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建设责任主体(一)建设单位对所属项目的海绵化设施建设负首要责任,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项目海绵化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技术规范,检查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全面落实。(二)建设应当配合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工作,并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控制率、雨水资源利用率等各项评价内容的监测提供便利。第十九条设计管理(一)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应当遵循国家、省、市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达到规划许可中载明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并且应当按照“先绿后灰”的原则合理布局海绵化设施,优先使用屋顶绿化、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等绿色设施。确实不具备使用绿色设施条件的,可以使用雨水管渠、调蓄池等灰色设施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项目海绵城市设计,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标和建设标准,如确因现场条件限制导致部分施工内容无法落地,而必须调整相关指标时,应按程序向住建部门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其它设计变更按国家、XX市原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施工管理(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设计图纸中海绵化设施的具体功能、技术标准。(二)施工单位在项目海绵化设施建设中应当使用经检验、测试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过程应当形成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时提交海绵化设施建设竣工资料。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一)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对建设项目海绵化设施施工的监理职责。对海绵化设施中的隐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确保项目按图施工。(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海绵化设施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一)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或者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重点监管内容。(二)住建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指标信息、施工图等设计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业务信息纳入XX市海绵城市智慧管控平台,并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三)住建部门应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参与项目实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四)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质量监督管理范围。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一)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验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现场实测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有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海绵化设施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化设施建设合格与否的结论。海绵化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三)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海绵化设施建设相关内容的竣工图纸及材料,以及载明海绵化设施建设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未提交材料的,验收组织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补齐。(四)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海绵化设施竣工档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并于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将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第五章运营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化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本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行维护责任主体。第二十五条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务设施等项目中的海绵化设施,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原设施管理单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运营维护,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专业运营维护单位。第二十六条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人或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以下统称运行维护单位)。第二十七条维护保障(一)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细则,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设置设施标识及安全警示标识等,确保海绵化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化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予以恢复。(二)运行维护单位按照要求定期对海绵化设施进行评估,鼓励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运营管理。第二十八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编制海绵化设施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遇到紧急情况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第二十九条设施保护(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的,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二)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化设施的,应当向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及时对原海绵化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设施恢复费用;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化设施,且不得新增不透水硬化地面,并承担需费用。第六章绩效考核第三十条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评,对接到全市绩效考核体系之中,XX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所辖范围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评,将考评结果对接到相关单位及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中。第三十一条XX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辖区相关单位及部门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重点对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执行情况、完成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考评,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及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论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及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及推诿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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