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修订版).docx
附件3合同编号: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修订版)甲方(购电方):乙方(售电方):丙方(输配电方):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制定年月日说明一、本合同适用于参与2023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或批发市场用户(甲方、购电方)和绿色电力发电企业(乙方、售电方)、电网企业(丙方、输配电方)三方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为提高工作效率,三方可以签署承诺书,承诺接受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结果,承诺遵守本合同明确的三方权利义务,可不再另行签署三方合同。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电价等数据,均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电网企业代理用户及兜底用户可与绿色电力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参照本合同执行,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绿色电力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绿电交易实际结算电量不再申领国家补贴或注册申请自愿认购绿证,不计入其合理利用小时数。三、本合同仅包含与绿电交易有关的购售电及输配电相关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由甲方(甲方代理的用户)和丙方所属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乙方和丙方(含下属电网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明确。四、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将加强对绿电交易及本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各方合法权利。第1章定义和解释-4-第2章三方陈述-6-第3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7-第4章交易电量-12-第5章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13-第6章电能计量-14-第7章结算和支付-16-第8章合同变更和转让-18-第9章合同违约和解除-19-第10章不可抗力-21-第11章争议的解决-22-第12章适用法律-22-第13章合同生效和期限-22-第14章其他-23-附表一:2023年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电价信息附表二:2023年绿色电力交易用户相关信息附表三:2023年绿色电力交易乙方代理的分布式发电企业清单附件四:参与2023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电网企业)附件五:参与2023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发电企业)附件六:参与2023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批发市场用户)附件七:参与2023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售电公司)本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1)购电方(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O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接受准入的电力用户委托开展购电,按照附表二提供代理用户的主要情况。(本条款适用于售电公司)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用电电压等级为一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一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一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用电户号:,用电行业:在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前甲方执行(口一口价/口峰谷分时电价/口部分计量点电量执行一口价,部分计量点电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多个用电户号在附表一列出)(本条款适用于批发用户)甲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件:电话:手机:传真:邮编:通讯地址:(2)售电方(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乙方已依法取得或豁免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O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的电厂,并且已经转入商业运营。乙方为代理分布式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按照附表三提供代理发电企业的主要情况。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件:电话:手机:传真:邮编:通讯地址:(3)输配电方(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网经营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O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件:电话:手机:传真:邮编:通讯地址:甲、乙双方开展绿电交易,并通过丙方完成有关电量输送,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京电交市(2022)24号)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浙发改能源12022)301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13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部分费用预测及清算相关事宜的函(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执行等相关事项的复函(浙发改价格函2023)274号)等精神,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1章定义和解释1. 1定义1.1.1 绿色电力产品: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1.1.2 绿电交易: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1.1.3 绿电交易电价:指根据绿电交易规则,通过双边协商、挂牌等方式形成的绿色电力交易价格。1.1.4 绿电交易电量:指甲、乙双方成交并经丙方安全校核后,由本合同约定的绿电交易的电量。1.1.5 绿电交易结算电量:甲方与乙方实际计量并结算的交易电量。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指丙方输送甲乙双方过网交易电量产生的相关费用。1.L7辅助服务费:指因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8输配电价方式:指丙方根据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的方式。1.L9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绿电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1.1.10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1.1.11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1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灾害天气、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2 解释1.2.10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11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12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1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电价都为含税电价口径,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14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2章三方陈述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注册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6-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2.1.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2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第3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如甲方为批发用户,适用于以下第3.1条、第3.2条。3.1甲方的权利包括:3.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3.1.2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3.1.3 根据本合同接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订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1.4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 .1.5按照消纳的绿电交易电量获得绿色电力证书。乙方执行的上网电量低于绿电交易电量或甲方用电量低于绿电交易电量以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的,按照实际上网电量和用电量确定可结算绿电电量。4 .1.6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3.2 甲方的义务包括:3.2.1 遵守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3.2.2 事先向丙方提供绿电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3.2.4 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以及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凭证按时支付绿电交易相关电能量费用、输配电费、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含抽发损耗、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居民农业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损益、代理特殊用户增收费用等)、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3.2.5 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2.6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情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3.2.7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3.2.8 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3.2.9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8-如甲方为售电公司,适用于以下第3.3条、第3.4条3.3 甲方的权利1.1.1 1按照交易规则自愿参与绿电交易,并按照交易结果购买乙方提供的绿色电力产品。1.1.2 负责与零售用户通过在交易平台签订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零售合同,建立绑定关系,负责与丙方按交易规则,零售平台推送的电量、电价信息结算支付电费。1.1.3 获得其他交易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具体交易相关的电量数据。1.1.4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1.1.5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3.4甲方的义务包括:3.4.1 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电力用户信息。3.4.2 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3.4.3 向其他交易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及具体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3.4.4 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其所服务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3.4.5 若甲方为售电公司,须遵守与零售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签订的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零售合同,按规定在交易平台提交当月绿电电量及价格,经对应零售用户确认后生效。提交与确认时间不得晚于当月月底前2日。提供优质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9-各项义务,获取合理收益并承担偏差考核相应责任。3.4.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3.4.7 按交易规则或相关规定提供履约保函。3.4.8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3.4.9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3.4.10 10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3.5乙方的权利包括(乙方为代理方的,本合同中相应的权利义务主体为其所代理的发电企业):3.5.1 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息。3.5.2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接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3.5.3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3.5.4 按相关规定,收取绿电交易电量电费等相关费用。3.5.5 与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5.6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5.7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3.6乙方的义务包括:3.6.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IO-1.1.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调度关系不在浙江省内的(外来电),应遵守现行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协议等约定。1.1.3 3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绿电交易容量、电量、发电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1.1.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1.1.5 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机构提供参与交易的各代理发电企业信息。负责提供各代理户号的每月结算电量、考核电量、追补电量。1.1.6 向其他交易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1.1.7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3.7 丙方的权利包括:3.7.1 7.1与其他交易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7.2 按规定负责甲方及其零售用户的绿电交易结算。3.7.3 按规定向甲方或甲方代理的零售用户收取输配电服务费、收取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含抽发损耗、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居民农业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损益、代理特殊用户增收费用等)、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3.7.4 获得其他交易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7.5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绿电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交易规则规定安排输电通道。3.7.6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3.8 丙方的义务包括:3.8.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3.8.2 按规定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向甲、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3.8.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3.8.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3.8.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3.8.6 向其他交易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8.7 抄录甲方(甲方为售电公司的,相应为所代理的零售用户)和乙方(乙方为代理方的,相应为所代理发电企业)计量点电量,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绿电交易结算依据,向甲方和乙方提供电费结算服务。3.8.8 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第4章交易电量4.1 本合同三方同意,自年月日至一年月日,甲方自愿在乙方上网侧向乙方购电,购电电量兆瓦时(乙方月度可参与绿电交易的上限值为上年同期实际上网电量,新增机组按照同类型机组核定)。交易分月计划电量详见附表一。4.2 现货市场运行时,按照现货市场运行管理规定,甲乙双方重新约定交易电量曲线和交割点。第5章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5.1 绿电交易电价为甲乙双方通过双边协商、挂牌等方式形成的交易价格。交易电价为甲方与乙方的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价格。5.2 根据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号有关规定,甲方(批发市场用户)的结算电度电价由上网电价(含市场交易价格、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含抽发损耗)、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居民农业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损益、代理特殊用户增收费用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若甲方(批发市场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其分时结算电价为结算电度电价与分时电价浮动比例的乘积(根据浙发改价格函2023)274号有关规定,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系统运行费不参与分时浮动)。分时电价按照浙江省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5.3 适用容(需)量电价的电力用户,容(需)量电价按供用电合同执行。功率因数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执行。现货市场运行时,甲乙双方可按规定重新协商约定最小结算时段分时价格。5.4 合同有效期内,国家调整我省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本次交易按照规定同步调整。5.5 甲方或其签约用户、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提供辅助服务。辅助服务费用按照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执行。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含抽发损耗)、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居民农业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损益、代理特殊用户增收费用等按照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号有关规定执行。有权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市场规则开展交易、结算。上述费用由电网企业按规定结算。第6章电能计量6.1 若甲方为电力用户,甲乙双方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乙方为代理方的,计量点在所代理的发电企业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6.2 若甲方为售电公司,为统计甲方月度电量偏差,应按照甲方代理的零售用户与丙方所属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的计量点做汇总统计。乙方的计量点在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乙方为代理方的,计量点在所代理的发电企业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6.3 本合同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和抄表周期、电能量计量装置校验和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或甲方代理的零售用户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乙方为代理方的,按照在所代理的发电企业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6.4 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和乙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甲方为售电公司的,以所代理的零售用户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乙方为代理方的,以所代理的发电企业计量点关口表计计量电量为结算依据。6.5 交易履行期间,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各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计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在月度结算前完成交易平台信息变更。6.6 丙方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甲方(甲方为售电公司的,相应为代理的零售用户)和乙方(乙方为代理方的,相应为所代理发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和相关市场成员。6.7 若乙方调度关系不在浙江省内(外来电),其浙江省内的计量点及关口表计量的电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等确定。第7章结算和支付7.1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及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零售合同,结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京电交易市(2022)24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出具结算依据。7.2 甲方用电量和乙方上网电量均超过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电量时,按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结算。当甲方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时,根据甲方实际用电量结算。当乙方上网电量低于合同电量时,按照乙方实际上网电量进行结算,乙方小于甲方结算电量的差额部分在下个结算月进行追补结算。追补电量的结算价格按照本合同交易价格执行。7.3 甲(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乙双方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7.4 甲方为售电公司的,其代理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由丙方根据电力交易平台传递的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零售及绑定关系等信息,及抄表电量,计算代理零售用户零售交易电费,叠加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后,形成零售用户结算总电费,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7.5 甲方(售电公司)代理零售侧绿电结算电量不得超批发侧成交电量,超过时按零售用户绿电结算电量比例分摊批发侧成交绿电电量,重新计算零售用户绿电结算电量。乙方按合同电量与甲方绿电结算电量两者取小值,按月计算。若乙方实际上网电量大于等于甲方绿电结算电量,按照甲方绿电结算电量结算;若乙方实际上网电量小于甲方绿电结算电量,按照乙方实际上网电量进行结算,乙方小于甲方绿电结算电量的差额部分在下个结算月进行追补结算,追补电量的结算价格按照本合同交易价格执行。7.6 乙方代理分布式发电企业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乙方(代理发电企业)提供的所代理分布式发电企业的结算电量,出具结算依据。7.7 丙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分别与甲方、甲方代理的零售用户、乙方或者乙方代理的发电企业结算。电量电费结算流程和付款方式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7.8 甲乙双方月度未完成合同部分的偏差电量按照未完成合同的均价与浙江省燃煤基准电价的价差绝对值进行偏差考核结算。7.9 本合同各方接收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甲方如有异议应在2个自然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乙方如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无异议。7.10 绿电交易电量与其他网供电量共同纳入功率因数电费考核,考核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7.11 合同有效期内,国家或者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电费结算和支付条款。第8章合同变更和转让8.1合同变更和修改8.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8.1.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8.2合同电量转让本合同电量可以根据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浙发改能源(2022)301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开展转让交易,在转让合同中应明确本合同下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合同或承诺书(附件4-7)应报浙江能源监管办、政府主管部门、交易机构备案。第9章合同违约和解除9.1 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均不能以电价波动、销户、增容、减容、暂停、改类等理由擅自变更合约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9.2 违约的处理原则9.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9.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9.3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收到后10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4合同解除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均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I)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旦日内得到纠正;(2)甲方持续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乙方为代理方的,相应为所代理发电企业)持续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3)乙方(乙方为代理方的,相应为所代理发电企业)或丙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4)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9.5 甲、乙、丙三方(乙方为代理方的,相应为所代理发电企业)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该方应赔偿另外两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应于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电力交易机构。9.6 甲方或乙方(乙方为代理方的,相应为所代理发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丙方有权终止合同,行为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存在恶意不履行合约、欠费等不良市场行为的;(2)违规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3)串通交易、合谋获利、恶意报价或操纵市场等影响市场交易公平开展、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4)被能源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10章不可抗力10.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_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月)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月)的年度合同电量。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60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浙江能源监管办、交易机构备案。第11章争议的解决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浙江能源监管办、政府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11.2 在争议解决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的交易仍须履行。第12章适用法律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本合同采用格式条款加承诺方式签订,生效条件是:(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甲方已与丙方签署供用电合同并生效;乙方(乙方为代理方的,相应为所代理发电企业)已与丙方签署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生效。12.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14章其他14.1保密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14.2合同附件附表一:2023年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电价信息附表二:2023年绿色电力交易用户相关信息附表三:2023年绿色电力交易乙方代理的分布式发电企业清附件四:参与2023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电网企业)附件五:参与2023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发电企业)附件六:参与2023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批发市场用户)附件七:参与2023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售电公司)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 3合同全部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1.2 4通知和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14.5 不放弃权利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4.6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均未作出约定的,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浙江能源监管办、政府主管部门协调。14.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14.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9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一份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一份送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附表2023年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电价信息甲方(购电方)甲方"(用电户号)乙方(售电方)电量合计电量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电价附表二2023年绿色电力交易批发用户相关信息甲方户号甲方(购电方)乙方(售电方)附表三2023年乙方代理的分布式发电企业清单序号户名发电户号所属发电企业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装机容量(KW)委托交易电量(MWh)联系人联系方式附件四承诺书编号:参与2023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电网企业)本承诺书由参与2023年度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的电网企业签署。电网企业名称:,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网经营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在拥有并经营管理地区的电网。本公司在参与交易前,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在此郑重公开声明:本公司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仔细研读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京电交市(2022)24号)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浙发改能源(2022)301号)2023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浙发改能源2022)302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及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年版)(以下简称三方合同),自愿选择承诺书方式,并在交易其他两方选择承诺书的情况下,不再另签三方合同。本公司接受以上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有关三方合同的条款内容、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等数据,均以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我方对此确认无异议。该结果发布之日,为不再另行签署的三方合同生效之日,对本公司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已认真阅读了该承诺书,对其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本公司已知悉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自愿参加交易活动。如交易情况异常,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采取的市场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不论是否达成交易结果,本公司对该承诺书的承诺为不可撤销。该承诺同时适用于经本公司授权参与交易的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的企业。本承诺书有效期:自承诺书签订之日生效,交易周期为2023年月日至2023年月一日止。本承诺书正本一式生份,承诺书签订人执L份,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L份,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L份,浙江电力交易中心L份。承诺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附件五承诺书编号:参与2023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承诺书(发电企业)本承诺书由参与2023年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签署。发电企业(代理交易企业)名称:,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企业所在地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