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专门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贵阳市专门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门教育管理,提高专门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门学校的学生入校离校、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相关保障等工作。本办法所称专门教育,是指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按照程序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保护处分措施,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本办法所称专门学校,是指招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场所。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的原则,统筹考虑专门学校的特殊功能、规划布局、办学要求和标准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专门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规定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将专门教育列入教育督导检查范围,定期对办学条件、办学情况及成果进行评估、督导,保障专门教育健康发展。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本级专门学校建设、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司法行政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门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门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本辖区专门教育工作,根据需要制定专门教育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专门教育改革发展。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专门学校派驻相关负责人担任法治副校长参与管理和决策,选派民警驻校参与学校安全管理、调查核实案件、收集相关信息,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配合社会力量对专门学校学生开展帮扶、救助、救济、资助、捐赠等活动,协调做好护送专门学校学生返回原籍的相关工作,依法承担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并办理相关事务。第九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保障专门学校教育教学所需经费,据实核拨专门学校学生的生活、医疗及其他不可预见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门学校教师及其他人员的招聘、选调相关工作,指导专门学校做好教师职称申报、绩效工资核定、专门教育津贴发放等工作,并采取措施对专门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给予一定倾斜。第十一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医疗机构,对专门学校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健康体检、义诊等活动,并开设绿色通道及时救治患病学生,指导、支持专门学校卫生、医务等工作。第十二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落实专门教育法治宣传责任制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结合专门学校实际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三章入校离校管理第十三条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也可以招收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中不满16周岁、且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有严重不良行为、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所在学校互相配合管教。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主管部门决定,由公安机关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未成年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经依法决定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拒不报到或者报到后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机关应当帮助查找其下落,并引导、敦促其入学。第十五条经依法决定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入学前应当进行健康体检,体检项目由同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体检不合格的,由原作出送教决定的部门报同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后变更处理。第十六条专门学校应当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教育矫治学生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评估,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严重不良行为得到有效矫治并经评估合格的学生,应当向作出送教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由作出送教决定的部门决定是否转回原所在学校就读或者护送返回原籍。决定将评估合格的学生送回原所在学校就读的,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转学。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将专门学校学生转回原所在学校或者安排转入其他学校就读的,应当通知原送教部门接回。原送教部门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专门学校办理离校手续,并将离校学生护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在本市或者无法联系的,由接回的原送教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和原所在学校,应当配合专门学校做好离校学生的教育巩固工作。第十八条专门学校在校学生的学习期限根据学生入校前严重不良行为的程度确定,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因特殊原因,专门学校学生学习期限确需延长或者缩短的,由专门学校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九条专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专门学校学生人数达到IoO人以上的,应当按照完全中学办学规模设置和管理。专门学校学生实行小班教学,每班学生一般不超过25名,男、女学生分别编班,不得混合编班。女生班应当配备女教师担任班主任。第二十条专门学校应当依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设置要求、教学内容和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规定,分类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治。第二十一条专门学校应当重点开展下列教育矫治活动:(一)针对学生思想状况和认知规律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晓做人做事的道德要求,引导学生明理向善、以德立身;(二)完善法治教育课程设置,多形式开展以规则意识、法治观念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帮助学生了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三)结合专门教育的特殊性和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和教学活动,也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完成义务教育,确保学生逐步达到义务教育相应教学要求;接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根据实际开设高中阶段相关课程;(四)根据学生兴趣特长和就业需求开展职业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和职业技术训练场所,帮助学生培养劳动习惯、了解掌握职业技能;(五)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存在问题,配备专业心理健康教师,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早期心理问题预防,疏导学生情绪,提高学生自我约束能力,培养学生自尊自信、敬畏珍惜生命、懂得感恩、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要求开展的其他教育矫治活动。禁止安排学生从事过重劳动和危险性作业。第二十二条专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教育、管理、惩戒,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关心学生学习生活,不得有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专门学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专门学校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的学生应当给予鼓励,对经反复教育不服从管理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学生,依法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专门学校学生实行全封闭、全日制寄宿和集中统一管理。专门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健康保健和后勤服务,实行教师在学生宿舍楼24小时值班制度。男、女学生分区住宿,不得安排男教师在女生宿舍楼值班。第二十四条专门学校应当设置医务室,配备保健教师和专兼职医生,开展学校卫生健康和医务工作。专门学校应当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五条专门学校应当加强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定期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报学生在校表现情况,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争取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教育矫治工作。第二十六条专门学校学生的学籍由原所在学校保留。专门学校学生达到普通学校毕业或者结业条件的,由原所在学校按照普通学校规定办理。送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学生,不计入原所在学校的违法学生统计数。第二十七条专门学校的学生符合参加中考、高考条件的,以原所在学校的学籍报名参加考试,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专门学校和送教部门应当为学生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八条专门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教育矫治档案。专门学校学生教育矫治经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专门学校、相关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有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经历的学生。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政府应当加大对专门学校基本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后勤保障设施的投入,建设优良的学校育人环境。专门学校应当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条专门学校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照规定的师生比例聘任。专门学校教师应当达到基础教育教师相应层次的学历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经过教师岗位培训后上岗。专门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按照农村学校教师评聘标准执行。第三H一条专门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专门教育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不低于普通学校的130%核定。驻校民警的工资福利、相关津贴等原待遇不变,由公安机关发放。第三十二条专门学校应当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改善教师知识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专门学校教师应当加强教育理论学习研究,探索专门学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升教育矫治水平和管理能力。第三十三条专门学校应当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健全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定期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聘教师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价不合格或者不能胜任专门教育工作职责的教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对其予以调离。第三十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教育科学研究的支持、指导力度,不断促进专门教育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鼓励相关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为专门学校建设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专业支持,探索研究专门学校管理与专门教育标准。鼓励专门教育科学研究合作与学术交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5日公布的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