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2023修正).docx
-
资源ID:632089
资源大小:24.30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2023修正).docx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四章贸易自由化第五章金融开放与创新第六章监管与服务第七章法治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构建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经国务院批准扩展的区域(以下简称自贸片区)。第三条自贸片区应当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推粤港澳深度合作,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法治环境更优的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第四条自贸片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扩大开放、改革创新、促进自由贸易的原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自贸片区应当按照开放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部门协作、运行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第六条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推进自贸片区发展改革和制度创新工作,制定、拟定并组织实施自贸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二)负责自贸片区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科技等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三)负责自贸片区规划、城市建设等具体事务,统筹推进自贸片区产业布局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引进和建设管理;(四)协调税务、金融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在自贸片区的行政管理工作;(五)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六)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职责;(七)履行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对外履行相关职责。自贸片区经国务院批准扩展区域范围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向管委会下放自贸片区发展需要的市级管理权限,并对下放权限的行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自贸片区政策、发展规划,决定自贸片区发展重大问题,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与国家、广东省、港澳相关的自贸片区事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自贸片区行政管理职责。第九条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自贸片区行使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相应职责,负责自贸片区地方金融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可以制定相关先行先试的监管制度。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建设跨境金融创新监管区。第十条自贸片区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第十一条自贸片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对自贸片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第十二条税务、金融监管、海关、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自贸片区发展。建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参加的自贸片区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第十三条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自贸片区社会治理。第十四条借鉴港澳行业管理机制,推动与港澳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则相衔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强化自贸片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将住所设在自贸片区,取消其申请成立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简化注册流程,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会员,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相关规定管理。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由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探索全面放开投资准入的制度安排。第十六条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和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探索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境外投资者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第十七条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系列协议,探索取消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内投资的准入限制条件,推动对港澳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促进与港澳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第十八条推动重点产业向自贸片区集聚;支持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领域重大项目在自贸片区布局;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自贸片区教育、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等产业的发展。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片区设立多形态总部;支持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自贸片区。支持重点产业和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由管委会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商事主体在自贸片区进行登记后,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章贸易自由化第二十条探索实施开放透明、高效便利的货物进出境监管模式。推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便利通关模式,对境外抵离物理围网区域的货物,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监管措施。推行数字化海关监管,以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通关监管效能。简化货物进出境监管手续,实现各监管部门一次登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第二十一条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跨境贸易特色功能,推动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建设数字化智慧口岸,以信息化建设推进自贸片区国际贸易“一站式”服务,加快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通关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创新跨境税收监管便利化措施,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展会境外展品销售进口和销售免税政策,探索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第二十三条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与结算便利化。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自贸片区内进口货物产品和服务标准采用清单式管理,清单内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执行国际通行标准。产品和服务标准清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建设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发展服务贸易,探索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立服务贸易监测制度;发展离岸贸易,创新离岸贸易收支汇兑服务,健全离岸贸易结算体系。第二十六条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联动发展,培育和发展保税研发、保税融资租赁、保税展示交易、保税检测维修等新业态。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科技研发创新活动,支持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境外科研机构享受前海跨境设备保税政策。推进具有海外仓功能的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配送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面向全球的文化艺术品展示、拍卖和交易等高附加值产业。第二十七条支持自贸片区与“一带一路”沿线港口开展合作,与沿线试点港口扩大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推动监管执法互助互认。第二十八条建设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实施“中国前海”船籍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允许在自贸片区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允许外籍船员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船舶担任高级船员职务,且所有船员免办就业证。实施船舶登记品质管理,对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的船舶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和船龄限制。允许获得批准的外国验船公司对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的船舶开展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在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境内制造船舶在“中国前海”船籍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的,按照出口管理。在自贸片区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油业务。允许设立海上保税燃料油供应仓库。鼓励保税燃油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第二十九条建立游艇出入境信用管理制度,取消游艇自由行海关担保金。探索对港澳游艇实施航行水域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水域可以自由航行。推动港澳居民通过游艇旅游出入境通关模式创新,探索建立游艇供船物料备案制度,实现游艇旅游人员和供船物料通关自由化。探索实施经邮轮母港入境外籍游客过境免签制度,支持在客运码头设置旅客国际中转区,优化出入境手续,延长口岸通关服务时间。第三十条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通行规则,将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法治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综合保税区。第三十一条建设绿色生态自贸片区,推行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构建绿色供应链。第五章金融开放与创新第三十二条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国家金融业改革创新政策在自贸片区先行先试,建设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第三十三条探索依托自由贸易账户建立本外币合一的银行账户体系,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第三十四条支持自贸片区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跨境金融业务。鼓励企业将人民币作为跨境大额贸易、投资计价和结算的主要货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和规模,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支持和配合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支持建立本外币合一资金池账户,整合本外币资金调剂归集功能,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资金池跨境资金流动,允许主账户内资金办理结售汇和相关的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跨境调出人资金币种保持一致,资金池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健全跨境理财通机制,打造跨境财富管理中心。支持自贸片区在优化升级现有交易场所的前提下,探索允许非居民按照规定参与交易和进行资金结算。第三十五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机构和项目发放不限币种的跨境贷款。支持证券交易机构设立大湾区债券平台,建设境内外投资者参与的国际债券市场。第三十六条探索推进自贸片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按照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第三十七条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可以自主用于自贸片区内以及境外的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自主用于自贸片区内以及境外的投资活动。支持自贸片区保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探索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自贸片区融资租赁类企业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探索业务模式创新,推动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发展。第三十八条深化与港澳金融科技合作,打造金融科技合作载体,推进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成果在自贸片区落地。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便利化;探索跨境贸易金融和国际支付清算新机制;支持与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建设新一代跨境支付系统,完善跨境收支监测分析。支持与港澳开展绿色金融合作,建立绿色项目互认机制,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深港澳绿色债券标准,支持自贸片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港澳发行绿色债券以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第三十九条推动自贸片区与港澳开展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金融产品跨境交易,探索单一通行证制度,构建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第四十条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业金融机构在自贸片区设立经营机构;支持港澳保险业在自贸片区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贸片区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境外同类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第四十一条支持创新型金融业态多样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国际性金融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和全国性金融总部、业务运营总部、重大金融项目等落户自贸片区。支持国际海洋开发银行落户自贸片区,大力发展海洋金融,服务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第六章监管与服务第四十二条自贸片区应当创新监管方式,推进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化综合监管机制。第四十三条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市级、区级行政审批权限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四条自贸片区税收管理相关业务实施专业化集中办理,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办理后核查、办理核查相分离等工作方式。第四十五条建立自贸片区紧缺人才清单制度,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清单,拓宽国际人才招揽渠道。建立国际人才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补贴奖励、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出入境以及居留证照等服务事项。第四十六条支持自贸片区开展技术移民试点,简化外籍人才在自贸片区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手续。支持自贸片区外籍技术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第四十七条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会计、法律、设计、专利代理、导游等领域专业人才可以在自贸片区依法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具体办法由管委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除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职业外,允许境外人员在自贸片区申请参加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第四十八条支持自贸片区探索国际互联网业务创新,推动数据跨境流动以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国际化信息通信环境。第四十九条支持发展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和信用咨询等信用服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利用数据库信息开发信用产品。第五十条自贸片区医疗机构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在港澳已经批准上市但是尚未获境内注册批准的,可以在指定的自贸片区医疗机构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港澳医师和护士经备案后可以在自贸片区多点执业,其在自贸片区执业注册的有效期应当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应聘协议相同。第五十一条自贸片区内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免疫细胞、基因治疗以及单抗药物、组织工程等新技术研究和转化应用。第五十二条自贸片区应当加强与其他区域的联动发展,协同开展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制度创新,协调政策支持措施,强化跨区域联动试验和经验交流。第七章法治环境第五十三条支持自贸片区按照先行先试、协同推进、法治引领原则,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第五十四条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关规定不适应自贸片区发展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自贸片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有关规定不适应自贸片区发展需要的,管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自贸片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建立自贸片区法治环境评估制度。管委会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自贸片区法治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六条支持自贸片区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建设,依法对与自贸片区相关的跨境交易、离岸交易等国际商事交易行使司法管辖权,探索受理没有连接点但是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国际商事案件。第五十七条依法保障离岸交易纠纷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商事惯例的权利,但是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鼓励当事人协议选择自贸片区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管辖。第五十八条支持自贸片区司法机关聘请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涉外案件,遴选精通国际贸易规则以及金融、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规则的专家型法官和检察官。第五十九条鼓励自贸片区仲裁机构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与自贸片区特点相适应的仲裁规则,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高地。鼓励商事调解机构参与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调解,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六十条创新自贸片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区。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体系建设,培育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发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第六十一条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按照规定在自贸片区从事法律事务。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