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的牛2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权力。第四条行使具体执法职能的机关应将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在行政执法事前向社会、行政相对人进行公示。第五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效率的原则。第六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水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第七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第二章裁量标准第八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新规定;(四)法律、法规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变水行政处罚种类;(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水行政处罚应当并处的,必须同时适用,不得选择适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水行政处罚可以并处的,应当依据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结合违法事实决定适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期限,水行政主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自由裁量权基准,在同一档位中以违法行为的一般处罚标准为基础适当降低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参照裁量基准降低处罚档位给予行政处罚。第三章程序与监督第十一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的危害后果,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依据本办法实施的水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十三条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部门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第十四条行使具体执法职能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水行政处罚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水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归档保存。第十五条行使具体执法职能的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凡涉及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第十六条行使具体执法职能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同时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考核、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整改。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十九条裁量基准确定了裁量适用情形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未列明裁量适用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裁量。第二十条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以下”“不足”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水行政处罚通知文书时,应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水行政执法单位和承接水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执法实践的积累,适时补充、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