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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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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征.docx

    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支持和规范我市楼宇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培育打造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社会经济效应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楼宇产业园,为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生产活动空间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楼宇产业园是指有效利用楼宇型建筑打造的为中小微企业的创设、发展提供生产经营场地、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集聚发展载体,具有土地利用集约化、企业集聚化、产业集群化、服务集中化的特征。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纳入和市级楼宇产业园认定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和市级楼宇产业园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和市级楼宇产业园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请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二)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产业定位应属于我市工业支柱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已制定楼宇产业园建设发展规划和企业入驻、退出规则。(三)新建或利用闲置的楼宇总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楼宇产业园运营的配套设施。(四)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设(或已规划建设)为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并落实场地、机构、人员保障。(五)楼宇产业园所在区县政府支持楼宇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六条申请市级楼宇产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二)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产业定位应属于我市工业支柱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已制定楼宇产业园建设发展规划和企业入驻、退出规则。(三)新建或利用闲置的楼宇总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并配备楼宇产业园运营的配套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自用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楼宇总建筑面积的20%o(四)符合产业定位的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符合产业定位的入驻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楼宇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五)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成为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和服务人员,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市级楼宇产业园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用地性质、建筑结构、面积、产业定位、建设规划、配套设施等)、园区运营管理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开展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入驻企业数量、就业人员、园区产值等)以及下一步发展规划;(二)楼宇产业园申请表;(三)运营管理机构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运营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五)入驻企业情况;(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九)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八条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的纳入和市级楼宇产业园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楼宇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推荐。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签署推荐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三)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公示。将拟纳入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或拟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名单进行公示。(五)结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发布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和认定的楼宇产业园名单,并按照"重庆市+字号+楼宇产业园"规范楼宇产业园名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市经济信息委对纳入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和经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培育期为三年,三年培育期内未申请认定为市级楼宇产园或经申请但未达到市级楼宇产园认定条件的,自动退出市级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并不得再次申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市级楼宇产业园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将其移除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或撤销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1)以弄虚作假方式纳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获得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的;(2)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3)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市经济信息委对拟移除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或撤销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的,书面告知运营单位,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被移除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或撤销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的运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市级楼宇产业园。第十一条培育期或有效期内的楼宇产业园,若其运营机构仅发生名称、注册地变更,不涉及与重点培育或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楼宇产业园空间位置发生变化等),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委核准。第十二条楼宇产业园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集聚服务资源,增强服务能力,优化发展环境,为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符合条件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可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第十三条建立楼宇产业园运行数据定期报表制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全市楼宇产业园的运营发展状况。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楼宇产业园运行数据。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施行,原关于印发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155号)同时作废。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和已认定的市级市级楼宇产业园,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申请类型重庆市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重庆市楼宇产业园楼宇产业园名称详细地址用地性质产业定位楼宇产业园基本情况占地面积(亩)总建筑面积已建成建筑面积入驻企业已使用建筑面积公共服务场地建筑面积运营机构自用建筑面积园区经济社会效益园区入驻企业数就业人数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上年度上缴税金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公共服务平台是否建成并运营已规划已建成已建成并运营服务平台面积专职服务人员数量运营管理机构(盖章):单位:人、万元、平方米、家楼宇产业申请表具备的服务功能基本服务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口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管理咨询专业服务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盖章)注:1.入驻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在园区四至界限内,并在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2 .基本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服务;3 .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审计、评估等服务。楼宇产业园入驻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入驻时间营业收入(万元)从业人数(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接受服务内容运营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主要工作楼宇产业园变更申请表运营单位名称楼宇产业园名称运营单位名称变更变更前变更后运营单位注册地变更变更前变更后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更名原因(限100字内)我单位承诺:申请的楼宇产业园变更,不涉及与重点培育或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楼宇产业园空间位置等),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字:申请企业(盖章):年月日楼宇产业园运营单位变更申请佐证材料(供参考)一、自纳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认定为市级楼宇产业园以来所有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含名称、地址、组织形式(股权转让、股东更换、法人代表更换等)、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佐证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二、运营单位简单变更前后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三、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佐证材料。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14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盘活闲置工业厂房、商务楼宇、写字楼"和"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低租金的生产活动空间"的工作要求,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在广泛调研和协调财政、国土、规划等市级部门的基础上,创新性开展了楼宇产业园培育打造工作,楼宇产业园是特定形态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2015年10月,为引导和支持我市楼宇产业园规范、创新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社会经济效应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楼宇产业园,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印发了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渝中小企(2015)155号、渝文备(2015)34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年6月,为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X渝中小企201681号、渝文备20165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文件实施已超5年,均应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53号)规定,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并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不再保留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因此,为保证相关工作的有序承接和权责、称谓的一致性,应对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二)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修订的依据主要有:1.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第(十六)"支持建设以孵化器、加速器、软件园为主的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3 .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中小企组发20211号)第(五)"鼓励社会机构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商务楼宇、科研楼宇培育打造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微企孵化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对入驻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经营空间和水、电、气、运等方面的要素保障"。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二、主要修订内容我们按照相关依据文件和关于印发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53号)相关规定,结合巡视(专项审计)的意见建议和工作实际,并征询了市财政局意见,对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进行了规范、细化和调整。(一)在原管理办法中增加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的相关内容,名称修改为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二)明确责任主体和区县工作部门。明确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纳入、认定和相关日常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县工作部门的称谓统一为: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三)原市中小企业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的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渝中小企201681号)既包含规范性文件方面(重点楼宇产业园入选)的内容,又包含了一般性行政工作(中小微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与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不一致。因此,将暂行办法"重点楼宇产业园的入选条件及程序"的条款一并纳入管理办法的修订,可形成楼宇产业园的梯度培育模式,更好地推动楼宇产业园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布局,优选入驻企业,突出上下游企业和同类企业的集聚,促进企业集聚、产业集群。(四)将原管理办法第四条"市级楼宇产业园认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市级楼宇产业园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修改为"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和市级楼宇产业园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与日常性工作分离。(五)将原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预认定”的条款删除。(六)将暂行办法第四条"入选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须同时具备的以下条件"并入管理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为第五条,修改为:第五条申请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应具备的条件。(七)将原管理办法中附件2"申报材料有关内容和要求"精简、规范为第三章"申报材料",对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市级楼宇产业园的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八)将原管理办法第三章"认定程序"调整为第四章"工作程序",对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的纳入和市级楼宇产业园的认定程序规范为申请、推荐、审核、公示、结果公布等五个环节,并对相关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九)将原管理办法第四章调整为第五章"监督管理"。(十)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巡视(专项审计)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工作中存在的楼宇产业园运营单位注册地、名称变更的实际情况,将原管理办法第十条修订为三条(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第十条市经济信息委对纳入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和经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培育期为三年,三年培育期内未申请认定为市级楼宇产园或经申请但未达到市级楼宇产园认定条件的,自动退出市级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并不得再次申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市级楼宇产业园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其移除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或撤销其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1)以弄虚作假方式纳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获得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的;(2)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3)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市经济信息委对拟移除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或撤销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的,书面告知有关运营单位,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被移除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或撤销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的运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市级楼宇产业园。第十二条培育期或有效期内的楼宇产业园,若其运营机构仅发生名称、注册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附件3),并提交佐证材料。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意见,报送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十一)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其相关内容已在其他条款进行了规定。(十二)增加楼宇产业园建设发展要求的相关要求:第十二条楼宇产业园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集聚服务资源,增强服务能力,优化发展环境,为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符合条件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可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十三)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建立楼宇产业园运行数据定期报表制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全市楼宇产业园的运营发展状况。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楼宇产业园运行数据。(十四)将原管理办法第五章调整为第六章"附则",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十五条,按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规则修改。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涉及公平竞争、社会稳定和法定需要听证的情况。三、条文简介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六章十六条,由总则、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工作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构成。(一)总则(一条至四条,共四条)。明确了制定的依据、楼宇产业园的内涵、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纳入和认定管理的职责职能等。(二)申报条件(五条至六条,共二条)。分别规定了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纳入和市级楼宇产业园认定的基本条件、功能等要求。(三)申报资料(第七条)。明确了申请重点培育培育产业园和市级楼宇产业园应提交的材料。(四)工作程序(第八条)。明确了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纳入和认定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五)监督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共四条)。明确了市经济信息委、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楼宇产业园的监督管理职能职责,对楼宇产业园运营要求、变更、称号撤销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六)附则(十四至十五条,共两条)。明确了解释权和实施时间。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送审稿)未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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