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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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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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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轮巡察任务安排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制发巡察工作通知;2 .协调纪委、组织、审计、检察等部门向巡察组介绍情况;3 .向巡察组、被巡察地区(单位)开列巡察准备工作清单,起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动员部署会讲话稿、巡察组组长巡察动员讲话稿(通稿)、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稿;4 .协调新闻报道及巡察事项公示公开事宜。(二)巡察组应完成以下工作:1 .拟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2 .与被巡察地区(单位)联系,成立巡察工作协调联络机构,安排进驻开展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宜。第二十二条进驻动员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召开见面沟通会。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通报巡察工作的任务安排、有关要求等。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二)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会议议程为: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动员,巡察办领导代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表态。会议由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党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纪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所属部门、下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干部群众(职工)代表列席会议。(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汇报会,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关于“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情况汇报。第二十三条了解阶段。巡察组主要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信访举报、查询有关个人报告事项等方式大量获取问题信息,经组务会研究后,确定重点了解的事项,进行深入了解,获取事实和证据。第二十四条形成成果阶段。巡察组根据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形成巡察报告,通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汇报;根据巡察了解的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程度,按照"进一步了解关注""了解关注""参考"3类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同级纪委、组织部、相关部门或者被巡察单位。第二十五条反馈意见阶段。巡察组在被巡察地区(单位)召开反馈会(参会范围比照动员会)。巡察组负责同志严格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办负责同志代表巡察工作领小组就整改工作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反馈会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巡察办负责同志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个人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的反馈意见均应当场签收。第二十六条督促整改阶段。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根据巡察反馈意见,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责任时限,组织实施整改,并于巡察意见反馈之日起,2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第二十七条巡察组进驻动员、反馈巡察意见、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完成整改工作3个环节,均应以党内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第六章工作方式?口权限第二十八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本级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市委可在本市范围内,整合巡察人才资源,组织县区巡察组交叉开展巡察工作。交叉的方式以巡察人员交叉、补充为主,派出巡察组的主体仍为本县区党委。第三十条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事务作个人表态。第三十一条按照保密、高效、严格管理的原则,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巡察工作需要,制定巡察工作保障方面的规定。开展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第七章成果运用第三十二条巡察成果以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材料、问题线索等形式体现,作为派出巡察的党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审查,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和依据。巡察发现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向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涉及被巡察地区(单位)管理的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有管辖权限的纪检部门移交;涉及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移交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各项移交均应完善交接手续。巡察发现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由同级纪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纪委。第三十三条党委书记在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汇报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后10日内报送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巡察反馈意见和移交事项,要优先办理并及时反馈。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对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建议,要及时落实整改,并在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第三十五条将巡察发现严重问题情况和按照要求落实整改工作情况纳入本地区年度综合考核、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明确扣分标准和方式,总分值为2-3分。第八章信息化建设第三十六条运用"巡视巡察工作数据管理系统"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管理系统(含单机版),实现巡视巡察数据信息互通互联,为完善巡视巡察监督网络格局提供技术支撑。第三十七条管理系统运用应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巡察办应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管理和维护、负责对上下级数据的连接,协调本级各巡察组数据的录入、接入工作。巡察组应固定人员负责系统运用和管理工作。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保障巡视巡察系统运行所需设施、设备。第三十八条在市、县区党委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级纪检监察网开设巡察工作专栏,公开巡察工作事项,宣传报道巡察工作。第九章纪律与责任第三十九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和管理。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机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对待巡察工作的;(二)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三)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四)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五)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第四十二条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第四十三条被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第四十四条被巡察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派出巡察组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上级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反映。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县区党委应根据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级巡察工作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本县区巡察工作。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昭通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昭办通(2016)4号)同时废止。我市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安庆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实现巡察全覆盖,确保县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第三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部署和市委、县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第四条巡察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立县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县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实行县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县委巡察办主任组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八条县委巡察办的职责:(一)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四)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负责与市委巡察办日常联络,向市委巡察办和县委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七)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方面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彳王务确定并授权。第十一条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法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建立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机制。第十二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三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第十四条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第十五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机构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第十六条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第十七条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一)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五)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对象。第十八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第十九条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第二十二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第二十三条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第二十六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第二十七条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第二十八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第二十九条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三十条巡察组应当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各级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20157号)、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办(2015)20号)和中共获嘉县委关于建立县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获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门巡察工作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第三条巡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格局。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五条巡察工作实行县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监督主体和被巡察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六条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巡察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任务、计划;(三)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以及巡察组组成人员;(四)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报告;(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建议;(六)向县委和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告巡察工作;(七)管理和监督巡察组,向县委提出对巡察干部的调配意见;(八)承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第八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级纪委,设主任、副主任和其他职位。第九条巡察办的职责是:(一)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要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调配、培训、监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员;(四)督促检查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五)督促检查县委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六)督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等。第十条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县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副科级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巡察内容第十二条县委巡察组负责对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做到巡察全覆盖。第十三条县委巡察组巡察对象与范围:(一)县法院党组、县检察院党组、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局(委、办)党组(党委)、县各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三)乡(镇)直机关办、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四)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五)县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四条县委巡察组应着力发现以下问题:(一)基层四项基础制度不落实,党务政务不公开,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等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二)作风霸道、欺压群众、处事不公、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三)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四墟报冒领、套取截留私分涉农惠民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等侵害群众益问题;(五)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六)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第四章工作方法和程序第十五条县委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常规巡察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依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按计划开展的巡察。专项巡察主要是针对一个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的巡察,也可以是围绕T三一个人、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等开展的巡察。第十六条县委巡察工作,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覆盖一遍,具体轮(批)次及巡察方式根据需要确定。第十七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应当向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审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以直接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约谈会商。相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信息。巡察组应当针对被巡察对象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巡察办提前一周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对象。第十八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召开动员会议,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第十九条开展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被巡察单位要通过文件、内网等向党内和社会分别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察:(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二)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三)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四)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五)召开各类座谈会;(六)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七)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走访调研、暗访;(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十)向有关涉案人员了解情况;(十一)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二)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第二十一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二)被巡察单位党政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以上情况。第二十二条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集中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提交书面巡察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汇报材料和县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应当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十五条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自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相应巡察组,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正式报巡察办备案。自整改方案正式报送2个月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抓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条巡察办应当将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第五章成果运用第二十七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及时提出巡察工作成果运用分类落实建议,由巡察办分类汇总后,统一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一)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县委、政府相关部门;(二)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三)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县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四)对巡察中发现的县委管理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后备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巡察办于每年1月幽口7月底,报市委巡察办备案。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优先启动办理程序,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每季度向巡察办反馈一次办理情况。第二十九条受纪委或组织部门委托,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规定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第三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同级党委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应当注意听取相关巡察组的意见。县纪委对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立案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巡察组组长或巡察办通报。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应当充分听取巡察组意见。第三十一条被巡察单位报告整改结束后,巡察办应当采取回访督查、专项督查、定点督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督查,深入了解、核实、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回访情况要形成正式报告,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第三十二条巡察办应建立台帐,负责督办、催办下列事项,并将督办、催办情况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上级和县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四)巡察专报的呈报、批转和处理结果;(五)巡察组移交的被巡察单位整改的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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