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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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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XX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县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XX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XX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应用示范推广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以及其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类项目。第四条科技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聚焦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宽容失败、专款专用等原则。第五条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检查报告制度、验收结题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和回避制度。1.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及时公布计划与项目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告确定的项目,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项目信息。2 .检查报告制度。县科技行政部门对计划与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和分类指导。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3 .验收结题制度。项目按计划合同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4 .绩效考评制度。项目通过验收或结题后,必须按要求参加绩效考评,对经济、社会效益和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计划与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据。5 .回避制度。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第二章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一)县科技局主要职责:1 完善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2 负责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结合专家意见提出科技项目立项建议;3 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科技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不力的项目加强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4 负责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科技项目进行验收;5 加强科技项目的规范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及时拨付财政科技经费。6 组织协调并处理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1.严格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实施,及时完成科技项目验收工作;2 .按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合理安排项目进度,规范使用财政科技经费,如实报告科技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3 .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科技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4 .开展科技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5 .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和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七条项目根据县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额度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公益类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补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第八条项目的立项一般按申请受理、形式审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党组决策、项目公示、下达文件、合同签订的程序进行。项目征集:县科技局每年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征集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和注意事项等。形式审查。由业务科室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单位的真实情况和承担能力、申报项目的必要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等。项目初审:由业务科室对项目可行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对拟列入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必须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评审专家应对提交评审的每个项目提出评价意见,给出评价分数,提出立项建议。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评审专家原则上聘请县外相关领域专家,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5人。(专家网评: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网络评审评分,评审总分100分,评分70分以下的不予立项。)党组决策:召开科技局党组会议进行立项决策。项目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行文下达: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或虽有异议、但经县科技行政部门复审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县科技行政部门统一编制计划,下达立项文件。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与县科技局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县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科技创新需求和财政保障能力,分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计划和项目的类别、申报的时间和方式等有关事项。第十条凡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须是在我县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二)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三)申请单位应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基本技术装备、相关技术人才和相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第十二条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一般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前2位)同期参与承担的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同一责任人或依托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计划;以前年度已立项的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无重大突破的,不得再次申报同级计划;已承担尚未验收(结题)县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或自然人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县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工业类项目立项应当把是否能够产生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作为立项的重要条件,建立有利于关键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导向机制。第十三条项目申报采用书面申报的方式,常年受理,每年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分批评审立项。第十四条申报项目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1 .项目申请表。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或省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经费预算等。3 .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应提交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项目查新报告。4 .其它附件。第十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度,首期拨付50%,项目完工验收后支付50%;以奖代补类项目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可适当调整。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科技项目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实施期为1-3年。第十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内容和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负责人和成员、项目参加单位等事项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实施期内向科技局提出申请。(一)项目起止时间变更。实施项目过程中,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二)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项目实施期间,预计经费实际支出与预算有出入的,经费预算需要进行调整。(三)项目内容和经济技术指标变更。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需要调整。对于调整变化较大情形,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变更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四)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调离原单位、无法履职等情况开展需要变更人员的。(五)项目参加单位变更。参加单位更名、替换或增减变更的。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客观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任务不能完成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第二十条加强科技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采取中期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终止项目实施。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具体标准参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第二十二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激励支出。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10%核定。(一)管理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二)激励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激励支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支。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二十四条验收通过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县科技局办理项目经费拨付手续;验收不通过或项目终止的,不给予拨付经费。第二十五条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经费补助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费审计报告;5万以下的,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报告。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合同内容后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须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第二十七条申请科技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验收申请表;(二)项目合同书原件;(三)项目工作总结;(四)项目技术报告;(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县财政补助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县财政补助经费10万元以下的项目)。(六)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图片资料等;(七)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八)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九)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1 .会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县科技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委托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2 .书面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县科技行政部门,由县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提出验收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九条科技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第三十条验收意见。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二类。(一)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财政经费执行率达80%以上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二)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1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2 .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目标或研发内容的;3 .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用台账进行核算的。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4 .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5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6 .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县财政局、科技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第三十三条专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建立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对未通过验收,但不涉及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在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县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自该行为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县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X科发(2015)44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XX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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