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6年公共卫生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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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6年公共卫生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文件.docx
招标文件(电子招投标)项目名称:2023-2026年公共卫生大楼物业管理服务第一部分招标公告-2-前附表-5-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7-一、总则-7-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10-三、投标-10-四、开标-14-五、评标-15-六、定标-16-七、授予合同-16-八、履约验收-17-九、询问、质疑与投诉-18-十、项目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19-第三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20-第四部分评标办法-35-一、评标方法-35-二、评标程序-36-三、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38-第五部分合同条款(服务)-43-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53-附件一关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54-附件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55-附件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7-附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8-附件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9-附件六投标函-60-附件七商务与技术偏离表-61-附件八项目负责人资格情况表-62-附件九拟投入设备及工具一览表-63-附件十开标一览表-63-附件十一报价明细表-65-附件十二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67-附件十三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68-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瑞安市卫生健康局2023-2026年公共卫生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7月19日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编号:RAJC202306022 .项目名称:瑞安市卫生健康局2023-2026年公共卫生大楼物业管理服务3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 .预算金额(元):4800000.00元5 .最高限价(元):无6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中心大楼所需秩序维护管理、卫生保洁及电工等后勤保隙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备注:无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36个月)。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木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全部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下载)招标文件1 .时间: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1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2 .地点(网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招标文件。3 .方式:依法获取招标文件通过“政采云平台-用户登录-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方式下载。4 .售价(元):O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7月19日09:00(北京时间)2 .地点(网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3 .开标时间:2023年7月19日09:004 .开标地点(网址):线上开标(请登录政采云平台)。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注意:需在线质疑后才可在线投诉,并电话告知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3 .投标人只有在政采云平台依法获取招标文件,才可以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法律法规所指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以投标人完成获取招标文件申请后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为准。4 .电子投标说明(1)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远程电子投标,投标人须全程在线参与开评标过程。投标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2)投标人须在投标前申领CA数字证书、下载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CA申领流程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入驻与配置-CA管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须前往“政采云平台-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3)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浙江省“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不见面开评标”学习专题(Mtd:注:投标人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投标人需自行准备好摄像头和耳麦,保持网络稳定通畅,并在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自测硬件能否正常使用,如因自身硬件或网络原因导致询标讲解失败,相关后果自行负责。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瑞安市卫生健康局2023-2026年公共卫生大楼物.业管理服务2项目编号RAJC20230602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电子招投标)4资金来源、预算及最高限价财政资金,本项目财政预算金额为人民币4800000.00元。最高限价:无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1202014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El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部分预留份额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6项目属性服务类7所属行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行业。8采购内容瑞安市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中心大楼所需秩序维护管理、卫生保洁及电工等后勤保障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9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36个月)。10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13不允许允许11是否允许转包与分包R不允许允许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M不接受口接受13是否组织现场踏勘Ql不组织组织14是否组织标前答疑会M不组织口组织15是否提供样品E不需要需要16是否提供演示0)不需要需要17是否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EI不需要需要18评标方法GI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19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20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6月28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年7月1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2公告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瑞安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23解释权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 .说明1.1 本次招标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和实施。1.2 投标人须知为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如通用条款与前附表、用户需求、合同条款等特定条款不一致的,请按特定条款执行。2 .定义及解释2.1 采购人:瑞安市卫生健康局。2.2 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本次招标的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3 招标采购单位:统指组织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人。2.4 投标人:指响应采购、参加投标竞争的依法成立的投标人。2.5 中标候选人:指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与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投标人。2.6 中标人:指在本次招标中中标的投标人。2.7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组建的专门负责采购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2.8 电子交易平台: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2.9 电子签章:指各投标人通过CA锁对投标文件中对应内容进行签章,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的内容。2.10 公章:指单位法定名称章。2.11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采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合格的投标人3.1 按招标公告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审查通过的投标人。3.2 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3.2.1 以开标当日资格审查结束前,采购人于“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网站查询结果为准,网页截图并打印存档,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2.2 联合体投标时,采购人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3 对投标人的限制3.3.1 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分别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332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3.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 .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4.3 本项目执行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目标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贯彻落实对首台套产品、符合条件的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4 节能环保要求:木项目执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对于未列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投标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提供绿色节能、环保产品。4.5 商品包装或快递包: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4.6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4.4.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4.2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4.3 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4.4.4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4.4.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4.6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4.7 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4.8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享受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4.9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用“政采贷”等金融产品在线融资。5 .保密义务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6 .招标文件的构成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第五部分合同条款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七部分补充通知及答疑(若有)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4 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澄清)公告为准。7.5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口前,以更正(澄清)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该项目的公告信息。三、投标8 .投标方式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9 .招标文件的获取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0.4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准。10.5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 .现场踏勘或开标前答疑会采购人如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踏勘或者开标前答疑会。12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参加投标时按前附表要求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13 .转包与分包本项目如果允许转包与分包的,投标人按前附表要求进行转包或分包。14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如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按前附表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15 .采购进口产品要求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16 .样品本项目如要求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按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17 .演示本项目如要求提供演示的,投标人按前附表要求提供演示。18 .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对这些费用不负任何责任。19 .知识产权19.4 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19.5 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20 .投标文件的编制20.4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20.4.1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参数、资料,包括采用的计量单位,并保证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作出不利于其投标的评定。20.4.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技术和商务如有偏离均应填写偏离情况,并接受采购人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4.3 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以“”标识的有关技术和商务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20.4.4 投标人拥有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项目案例、企业认证、知识产权等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为投标人自身所有。不同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料与投标人无关。20.4.5 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混乱的编排或关联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采购人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20.5 投标文件形式20.5.1 投标人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采用CA锁进行电子签章并加密生成“电子加密响应文件”。20.5.2 "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指数据电文形式的后缀名为JMBSn的文件。20.6 投标文件的盖章投标文件中盖公章部分均采用电子签章。20.7 投标文件的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一部分:资格文件如下为资格证明材料所需内容: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I)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选一):1)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如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如投标人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己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2)提供关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按附件格式)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所对应的证明材料:详见招标公告第二条“中请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若为中小微型企业,须提供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按附件格式)(2)投标人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附件格式)(3)投标人若为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 .特定资格条件对应的证明材料:无。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附件格式)(按附件格式)(按附件格式)(按附件格式)(按附件格式)(按附件格式)(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 投标函(4)供应商简介(5)商务与技术偏离表(6)项目负责人资格情况表(7)投入设备及工具一览表(8)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三、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相应内容)(9)与本项目商务技术评审相关的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三、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相应内容)(10)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三部分:报价文件(1) 开标一览表(按附件格式)(2)报价明细表(按附件格式)21 .投标报价21.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价格应该用人民币报价。投标价格应该已经扣除所有商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投标报价应包括购买货物、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和一切费用,费用包括送达使用单位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21.2 本次招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只有一次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并充分考虑本次招标的重要性,提供对采购人最优惠的投标报价。21.3 投标人在报价文件上传的价格和电子交易平台填写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投标人上传的报价文件为准,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修正。22 .投标有效期22.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期限短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作投标无效。22.2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文件在有效期结束后自行失效。23 .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与撤回23.1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23.2 投标人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四、开标24 .解密与开启投标文件24.1 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未在线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4.2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立即进行,集中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30分钟内完成在线解密。24.3 开评标期间,投标人代表应在线操作,并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有关信息公布、澄清等情况。25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开启投标文件后,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询标函,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真实完整填写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按附件格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并电子签章。26 .视频评审的软硬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部分向投标人提出询标、发起视频评审。投标人自行准备好摄像头和耳麦,开标保持网络稳定通畅,项目前自测硬件能否正常使用,如因自身硬件或网络原因导致询标讲解失败,相关后果自行负责。五、评标27 .评标委员会27.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按规定统一从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7.2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8 .评标纪律(1)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密、回避等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履行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参与评审工作。(2)与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自觉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联系投标人,不得接受或参加投标人或与投标有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有碍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4)保持评审现场安静,不在评审现场随意走动,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暂时离开评审现场的,应向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在监控区域内进行相关活动,并应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5)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将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私下相互串通压制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6)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征询采购人对投标人的倾向性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7)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及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信息。(8)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采购单位,严禁将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资料带出评标现场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29 .评标程序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六、定标30 .中标人的确定30.1 集中采购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商务技术标得分高的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且商务技术标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0.2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1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网址:中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七、授予合同32 .合同的签订32.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2.2 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及时将合同原件交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32.3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询标回复和承诺及中标通知书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32.4 在项目允许分包的前提下,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2.5 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32.6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八、履约验收33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33.1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委托事项予以明确,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33.2 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方法分为一次性验收、分段验收和分期验收三种。对于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到原材料查验、内部设备安装等隐蔽环节,以及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的货物类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分期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33.3 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其中大型或复杂、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合同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验收结果应于验收结束后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项目合同涉及中止、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也应当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33.4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封存样品等约定的质量、数量、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设置验收指标及其标准进行验收。未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验收时,按要求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33.5 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4 .履约验收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履约验收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可以依法开展履约验收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九、询问、质疑与投诉35 .询问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6 .质疑36.1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以下简称质疑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36.2 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6.3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I)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6.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质疑(询问)受理机构详见招标公告“采购人信息”。质疑答复内容应全面完整,质疑答复人应将质疑答复内容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内容除外。37 .投诉质疑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受理机构: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网址:十、项目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38 .不足法定家数情况38.1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39 .废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