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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639342       资源大小:11.38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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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 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 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 89号)、关于加快壮大 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精神,深化土地要素 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供给,推动我区工业和实 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 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 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 革,探索建立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制度,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 用效率,更好地承接新兴产业转移,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 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我区工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和统 筹协调作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等前提下,鼓 励以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或相互间无不利影响的功能混 合和空间分层设置,促进产业融合、布局优化及转型发展。坚持有序可控。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 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择产业基础较好、改革条件较成熟 的区域进行试点。坚持节约集约。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科学 合理确定产业用地的投入产出、容积率等指标,促进提高土地节 约集约利用水平。坚持全程管理。加强全程监管体系建设,实行“有偿使 用合同+监管协议”管理,严格产业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 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三)试点目标任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邻避要求的前 提下,遵循“产业主导、用途多样、功能兼容、空间灵活、提高 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优先在试点市推行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 点,探索覆盖混合模式、供应方式、使用年限、供地价格、权属 登记、全程监管等环节的供给路径,构建以产业链和供应链为纽 带、统筹生产生活空间和配套设施融合建设的新发展格局,推动 工业、仓储、科研、商业、商务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局、 融合发展,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助推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区 建立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制度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经验。(四)试点范围。南宁市、柳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二、试点措施(一)明确产业用地混合模式。探索通过多用途混合利用、工业用地功能兼容等模式开展产 业用地混合供给。混合产业用地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 条件并纳入供地方案,在供地方案中明确主导用途、混合比例要 求(或兼容建筑设施占比)和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L多用途混合利用模式。多用途混合利用的混合产业用地是 指单一宗地土地使用功能超出产业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 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产业用 地。多用途混合利用的混合产业用地中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 的用地类型为该宗地的主导用途,主导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大于 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1%。其中,工业主导型的混合产业用地, 以工业用地为主,可混合物流仓储、科研、商业、商务等用地类 型,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混合产业 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1.2o科研主导型 的混合产业用地,以科研用地为主,可混合工业、物流仓储、商 业、商务等用地类型,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o2.工业用地功能兼容模式。除原工业用地配套行政办公、生 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高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计容建筑面积 不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其中允许小型商业服务设施计容 建筑面积不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且总规模不超过IOOO平方 米)外,单一工业用地内可合理兼容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 检测、中试等设施,建筑面积不得高于工业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 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功能兼容的建筑 严禁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 性配套设施。超出上述比例的,按照多用途混合利用模式供给。(二)明确供地方式和使用年限。混合产业用地供应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属于多 用途混合利用模式的,应按主导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导用途为 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应。试点市可结 合主导用途、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和企业生命周期等因素,采取 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因混合产业用 地各用途不同最高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按最短年限确定宗地出让 年限。(三)规范供地价格管理。属于多用途混合利用模式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分别按全 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当地科研用地基准地价管理要 求,根据各用途的构成比例,按多用途计算混合地价,通过市场 评估,经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 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o属于工业用地功能兼 容模式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采用先租后让供应的,租让 起始总价、先期租赁的土地租金经市场评估后由集体决策确定, 后期租赁转出让的土地价款,按土地租让总价扣除已缴纳租金的 余额确定。弹性年期出让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延期且弹 性出让总年期不超过混合产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的,可按原出让 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四)强化全程监管。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覆盖产业准入、 土地供应、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全程监管机 制。L实行产业准入管理。各试点市根据地方实际和产业发展需 求,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业态融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邻 避要求等因素,探索制订混合产业用地主辅用途的“准入组合+负 面清单”,实行产业准入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结合工业项目入园 联合论证,各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产业园区管委会 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混合产业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从产业 类型、节能环保、节约集约用地、混合比例等方面进行论证,联 合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入园、土地供应的重要参考。2.强化履约监管。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后,受让人或承租人应 按规定程序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同步与 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明 确混合类型、主导用途、混合比例、项目退出及其他相关内容, 作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附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土 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 移。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产业园区管委会依申请开 展竣工验收,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投资发展监 管协议约定开展达产复核;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合格的,应出具 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意见;不合格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 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五)规范权属登记。企业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规划审批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书, 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于多用途混合利用模式的,按土地有 偿使用合同等文书确定的多种用途登记,并将“混合产业用地”、 混合比例和不动产权利处分的限制性条款等内容在不动产权证 书附记栏中予以注记;属于工业用地功能兼容模式的,土地登记 用途按工业用地进行登记。从严控制混合产业项目用地分割转 让,混合产业用地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可转让的部分以外, 均应当整体持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部分建筑应当移交相关 部门的,该部分建筑按规定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六)拓宽混合产业用地来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混合产业用地准 入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拓宽混合产业用 地来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符合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原土 地使用权人实施多用途混合利用开发的,应在评估基础上综合确 定应补缴土地价款;确需兼容研发、设计、检测、中试等设施且 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 地价款,功能兼容的建筑不得分割转让、抵押。三、工作安排(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10月 12月)。试点市根据本方案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工作任务, 落实部门责任分工,明确支持和保障措施,于2023年底前将实 施方案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存查。(二)试点实施阶段(2024年1月10月)。试点市按照实施方案,制定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工作流程,在 混合模式、供地方式、使用年限、供地价格、权属登记、全程监 管等方面深入探索,优化操作流程,完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一 定数量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建立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制度。(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1月一12月)。试点市应全面总结分析本地区试点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 在问题,提出完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制度体系的意见和建议,于 2024年11月底形成试点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 区自然资源厅全面总结试点经验,于2024年12月底形成试点总 结报告、提出政策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指导试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配合和督促。试点市抓好试点组织工 作,细化工作举措,制定配套措施,落实部门责任,及时研究解 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二)支持深化改革。在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的基础上,支持试点市根据产业需 求和实际情况,探索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等新型产业功 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新型工业用地供给模式,精准保障重大战 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三)加大宣传引导。各试点市应当加强舆论引导,扩大宣传覆盖面,增进市场主 体和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四)做好试点评估。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评估,对试点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和存 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提工作建议,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能 推广的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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