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2023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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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2023草案).docx
湖州市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规定(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桑基鱼塘系 统的保护,促进农业文化传承、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域内桑基鱼塘系统的保护、发掘、利用、传承活动。本规定所称桑基鱼塘系统,是指为适应洼地环境而形成 的“塘基种桑、桑叶喂蚕、蚕沙养鱼、鱼粪肥塘、塘泥壅桑” 的传统循环农业模式,以及由此衍生的生态农业景观和桑蚕 文化、鱼文化。第三条【基本原则】 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工作应当遵循 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 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桑基鱼塘系 统保护,统筹政策制定,协调解决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桑基鱼塘系统保护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 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桑基鱼塘系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 法做好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工作,建立桑基鱼塘系统日常巡查 等制度。第五条【部门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 调和监督桑基鱼塘系统的保护、发掘、利用、传承工作,编 制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利用技术规范,组织相关培训。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桑基鱼塘系统保护范围内 文物的保护工作,并组织对桑基鱼塘系统相关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桑基鱼塘系统保护的有关内容纳 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支持学校开展与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利用 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建设、交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桑基鱼塘系统的保护、发掘、利用、传承工作。第六条【社会参与】 桑基鱼塘系统所在地村民委员会、 相关种养殖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应当协助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桑基鱼塘系统的保护、发掘、利用、 传承工作。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社会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 桑基鱼塘系统的保护、发掘、利用、传承工作。第七条【保护区域】 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是指:(一)经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 化遗产核心保护区,即位于和孚镇荻港村的1007亩传统桑 基鱼塘区域和位于菱湖镇射中村的368亩传统桑基鱼塘区 域;(二)经区县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保 护范围的桑基鱼塘系统区域。相关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明确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 域的边界,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界桩。第八条【保护区域的申报条件及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 的,鼓励由桑基鱼塘系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申报,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桑基鱼塘连片面积为IOO亩以上;(二)鱼塘面积与塘基面积比例范围为四比六至七比三 之间。第九条【规划编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桑基 鱼塘系统保护与发展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和实 施。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桑基鱼塘系统的主要特征与价值分析;(二)保护区域及核心保护要素现状评估;(三)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发展目标、内容、重点措施 及项目;(四)桑基鱼塘系统保护清单;(五)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相衔接,并在生态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旅游发展等 专项规划中予以落实。第十条【资金保障】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桑 基鱼塘系统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 而增加。桑基鱼塘保护资金专项用于桑地、鱼塘租金;桑树补种、 护理,鱼塘清淤,塘埃、道路修复,设施用房建设、管理和 维护;重大活动、日常宣传和科研调研、生态与文化保护补 偿、保护与发展奖励等支出。第十一条【保护义务】桑基鱼塘的所有权人和经营权 人负有下列保护义务:(一)保持桑基鱼塘系统的土地利用格局和原生自然景 观;(二)保持桑基鱼塘系统传统生态种养殖方式;(三)修复退化的桑基鱼塘,对长势差的桑树重新种植、 对塌损严重的塘基予以整修、对存积过多的塘底淤泥进行清 理。第十二条【建设限制】在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内, 进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应当符合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发展规划,并与桑基鱼塘系统 的历史、文化、景观和生态属性相协调,采取最有利于保护 桑基鱼塘系统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工艺。保护区域内住宅的修缮应当按照历史的建筑格局和建 筑形式进行。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在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内,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桑基鱼塘系统保护标志、界桩;(二)擅自填埋鱼塘或者开挖鱼塘;(三)毁坏塘基、桑树;(四)未按照桑基鱼塘系统保护与利用技术规范开展种 植养殖;(五)其他破坏桑基鱼塘系统的行为。第十四条【专家咨询】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桑基鱼塘 系统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编制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和发展规划或者作出有关重大 决定的,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第十五条【价值挖掘】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挖 掘桑基鱼塘系统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科技等方面价 值:(一)以持续推进桑蚕业发展、淡水渔业生产以及多功 能农业发展等为重点,挖掘桑基鱼塘系统的经济价值;(二)以乡规民约、道德规范、互助合作、邻里守望等 为重点,挖掘桑基鱼塘系统的社会价值;(三)以民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技艺、民俗等所蕴 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艺术创造灵感等为重点,挖 掘桑基鱼塘系统的文化价值;(四)以人地和谐、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气候调节、水资 源调控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为重点,挖掘桑基鱼塘系统 的生态价值;(五)以基塘合理布局、物种互利共生、物质循环利用 等为重点,挖掘桑基鱼塘系统的科技价值。第十六条【利用与发展】 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桑基鱼 塘系统资源,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研学体验等农文旅 融合的业态。桑基鱼塘系统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所在地农民的主体 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广泛吸收农民参与,建立以农民 为核心的多方参与和惠益共享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全社会的桑蚕文化、鱼文化保护 和传承意识,鼓励和支持开展桑蚕文化、鱼文化传播,加强 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第十七条【集约化经营】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入股、 租赁、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桑基鱼塘的经营权,实行集约 化经营,提高桑基鱼塘的经济效益。第十八条【品质管理】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 持组织和个人提升桑基鱼塘系统保护区域内的农产品及生 态、文化产品的品牌竞争力。鼓励组织和个人建立优良桑、蚕、鱼等种质资源库、基 因库,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和示范推广等活动。支持在保护区域内的农产品申报绿色食品等认证,开发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桑、蚕、鱼等系列产品。第十九条【文化传承】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下列形式, 开展桑蚕文化、鱼文化传承工作:(一)开展塘鱼养殖、桑树栽培、养蚕缴丝和展现民俗 风情、体验特色美食等生产生活方式的传习活动;(二)收集存档桑基鱼塘系统相关资料,编撰出版(制 作发布)桑基鱼塘保护与发展读物(视频);(三)研发具有桑基鱼塘系统辨识度的文创产品;(四)通过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大众传媒等手段,宣 传、普及桑基鱼塘系统知识;(五)其他有利于传承桑蚕文化、鱼文化的活动。第二十条【褒扬激励】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桑 基鱼塘系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褒 扬激励。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桑基鱼塘系统保护标志、界 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填埋鱼塘或者开挖鱼 塘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毁坏塘基、桑树的,由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未按照桑基鱼塘系统保护 与利用技术规范开展种植养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