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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和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642091       资源大小:17.20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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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和管理办法.docx

    XX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实施和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XX省殡葬管理办法XX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XX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在我县辖区范围内,县、镇、村为解决农村村民安葬需求而建立的殡葬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应坚持非盈利原则。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三、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中、省、市公墓等殡葬设施设立政策,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履行好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政策的宣传;制定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镇(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用地规划;组织村级做好公墓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公墓建设与乡村振兴其他事项的有效衔接。村委会是本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村民讨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事项,协调公墓用地及地表附着物的清理,做好本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宣传引导群众接受节地生态安葬,即墓体不留坟头、墓碑采用卧碑,减少不可降解祭祀材料的使用。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名称为“某某村公益性公墓设置“四区一室”即骨灰安葬区、遗体安葬区、祭祀区、休闲区、管理服务室。五、墓园选址应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选择在具备一定交通条件,相对偏僻的荒山瘠地。严禁在下列区域内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距水库、河流堤坝外侧100O米以内和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及镇(街道)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供水点;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村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六、墓区建设要求就势进行建设,有林木的尽可能保留,将墓园建成“一片一林、一林一景二一个行政村只建一处公益性公墓,公墓面积为5-20亩,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合理确定墓园规模,整体规划大门、交通主干道、墓前道路、思亲庐等设施,绿化以常绿树种为主。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严格按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各镇(街道)示范性公墓由县民政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规范建设。二次续建由各镇(街道)制定计划,按照示范性公墓标准规范建设,并向县民政局报备。八、农村公益性公墓采用卧碑,地表不留坟头,规格为长50厘米,宽60厘米。墓堆高度控制在地面30厘米以内,表面栽植花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两人及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安葬不得留坟头,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除省市建设补助资金外,由县民政局筹措资金。十、严禁将本村农村公益性公墓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交由私人经营。十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丧主不得将墓地自行转让或买卖给本村以外的村民。十二、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十三、墓穴选择按先后次序排列,不得随意挑选墓穴。村民去世前不能购买墓穴。十四、村民去世后丧主向本村公墓管理小组申请,确定安葬的时间和墓穴位置。十五、禁止使用水泥墓窑。十六、逝者遗物和纸扎统一在指定焚烧点焚烧。十七、鞭炮在指定点燃放,杂物由丧属负责清理。十八、下葬墓穴竖直开挖,不得挖斜坡。十九、安葬结束后由丧属恢复墓地原貌。二十、各村委会应按墓区范围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可以指定本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人管理)。二十一、农村公益性公墓聘用专职维护人员,负责园内的卫生、绿化、消防、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二十二、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质,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对外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二十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小组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和墓穴用地登记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二十四、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收费,由墓穴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管理费用收取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可授权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十五、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符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及政策;(二)符合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三)坚持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规模适当的原则;二十六、农村公益性公墓申请应向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公益性公墓申请村所在镇(街道)设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附村级上报的申请报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二)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公益性公墓用地权属及性质证明;(四)公益性公墓建设位置、地形地貌图;(五)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小组及管护人员名单;(六)相关规定及政策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十七、县民政局负责每年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进行年检和考评。二十八、县民政局定期监督检查,依据公墓管理法规,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予以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镇(街道)处理。对各镇(街道)未经县民政局批准擅自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依法处理。二十九、各镇(街道)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限时整改。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三十、党员、干部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一、本办法颁布之前建立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此办法执行。三十二、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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