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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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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行为,解决我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问题,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以下简称续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续期的基本原则(一)市本级四个区政府(管委会)(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为开展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我市老旧工业园区改造及标准化建设工作,严格审查把关。对严重违反规划、落后淘汰的企业不予办理续期手续,尤其是违法违规的,绝不允许借续期之机使其合法化;对符合规划并有保留价值的企业可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逐步形成工业园区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二)市自然资源局要严格审核,依法依规按供地程序上报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科学合理把握、集体研究,市区共同把关,做到上下贯通。坚决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现象发生。(三)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要以方便群众、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目的。(四)对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用地,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办理方式,妥善给予解决。二、续期的基本要求(一)在我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住宅用地、养殖用地除外)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续期手续的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二)申请办理续期的地块,如近三年有开发改造意向,则不予续期。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企业(个人)申请续期的地块综合判断,出具是否同意续期的意见。(三)所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出具承诺: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或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如果政府实施动拆迁改造时主动配合市、区政府,同意按原批准用途及剩余年限依据政策合情合理给予补偿,不得人为索要高额补偿。三、批准用途(一)未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土地,按原用途批准续期。(二)已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土地,按原用途批准续期。改变用途期间按我市出台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38号)文件收取年租金。四、续期年限(一)符合现行规划,且三年内没有开发改造意向的,可以续期到法定的最高年限。(二)不符合现行规划,但三年内没有开发改造意向的,原则上按10年续期。续期时点自原出让合同约定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五、申请办理续期手续应提供的材料(一)申请书(含使用权人承诺事项);(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企业代码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六、续期出让价款的计算方法续期宗地首次出让或累计出让年期达到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的,地价款按拟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确定;续期宗地首次或累计出让年期未达到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的,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已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或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可续期至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地价款按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确定(即按政府纯收益缴纳)。但到期前未申请续期的和原合同约定到期后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除外。七、其他(一)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二)各县(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三)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在实施动拆迁改造时,严格遵照此意见执行。各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确保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权同样拥有抵押、贷款等权利。(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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