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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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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docx

    XX市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为规范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根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22)10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字(2022)X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安排,理顺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严格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拓展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渠道,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消纳场建设,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助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建设“六个新XX”提供保障。二、职责分工建筑垃圾治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各县(市、区)为建筑垃圾治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XX城区XX路、XX路(含)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管理,指导县(市、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装修垃圾收运、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县(市、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三、重点工作任务(一)加强规划编制结合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2023年底前,市、县(市、区)依法编制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并就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等做好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规划等规划的衔接。(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二)推动源头减量1.压实减量责任。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分别负责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坚持“谁产生、谁负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处理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2 .明确减量要求。落实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XX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建设单位应根据就地取土、不足土方量外进、挖方与填方平衡和运距最短的原则,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专项调配方案,最大限度实现土方就地回填;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对拆除工程原则上要做到即拆即运,宜优先使用移动式处理设备对拆除垃圾实行就地处理,减少外运量。到2025年底,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排放量控制在200-300吨/万平方米以下。(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3 .实行备案核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和数量、减量目标和措施、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做好现场公示,并依法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2023年底前,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要联合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信息同步反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环境卫生(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三)强化分类管理1.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工程,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工程垃圾等进行分类,鼓励工程渣土就地回填和工程废料循环利用,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对拆除垃圾,按照可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和回填消纳建筑垃圾进行现场分类。鼓励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项目采取拆除施工单位与资源化利用单位联合招标。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2,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落实街道、社区、小区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及沿街门店装修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居民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暂存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贝L装修业主应承担装修垃圾清运和处置费用。各县(市、区)建立装修垃圾专业收运服务队伍,定期动态公布装修垃圾收运企业目录和处置价格信息,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鼓励装修业主将装修垃圾按照陶瓷砖石类和轻质包装类进行分类,逐步推广装修垃圾预约收运,方便市民、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3加强农村建筑垃圾管理。积极探索农村建筑垃圾就地就近消纳方式,鼓励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村居拆迁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承担建筑垃圾治理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四)严控运输调配1 .严格运输监管。切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车辆须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逐步推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工地、运输到末端处置环节联单记录管理。加快推进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并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探索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逐步推广新能源汽车。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2 .布局转运调配场。根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建筑垃圾消纳场、转运调配场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X建城管字(2022)X号)要求,科学布局、合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一年内能够进行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土地整治等综合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可选择未利用地、废弃矿坑、废弃地等作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并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根据后端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由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建立供需市场服务平台等转运调配利用机制,提高转运调配率,最大程度实现工程渣土等产消平衡。加强转运调配场运营监管,确保规范、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3 .建设装修垃圾分拣场。因地制宜,根据装修垃圾实际产生量,规划建设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并向社会公示。对装修垃圾进行集中分拣、分类处置,根据分拣类别纳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相应的处置体系。中转分拣场选址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鼓励依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消纳场等合建或同址建设装修垃圾中转分拣设施,有条件的区域也可与生活垃圾中转站、再生资源和大件垃圾分拣中心等设施合建综合体。装修垃圾未经分拣分类严禁直接回填或填埋。(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五)提升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水平1.推进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政府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培育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2023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建成运行1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2 .拓宽直接利用渠道。因建设、维护、堆坡造景、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恢复等需要对外接收建筑垃圾回填使用的,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划、实施方案的前提下,应当持用地证明和单位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约登记,未预约登记接收建筑垃圾的视为违规处置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3 .加快消纳场建设。要科学预测建筑垃圾产量,根据非资源化、非直接利用建筑垃圾总量,加快扩建新建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场建设要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中的填埋处置标准。各县(市、区)结合建筑垃圾产量独立建设或通过区域统筹方式共建共享建筑垃圾消纳场,重点落实各项安全加固措施,做好地基设计。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立消纳定价市场化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导向机制。(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4 .规范消纳管理。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消纳场的具体位置、库容等信息,以便施工单位就近运送建筑垃圾。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完善消纳场运营监管制度和台账资料,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常态化安全稳定性监测机制,防止出现塌陷和滑坡事故。达到设计终场标高或停止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提前制定综合利用方案,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或湿地等方式,打造城市景观,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四、保障措施(一)建立收费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按量收费、按质计价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收费机制。鼓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向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源化利用和消纳等处置企业直接缴纳运输、处置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二)落实政策扶持。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的,以有偿方式供应,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发挥财税引导带动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合法合规条件下,探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模式,经许可的企业享有所在区域建筑垃圾的优先收集权和处置权。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三)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作为建筑节能产品予以重点推广。鼓励将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做到能用尽用。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四)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各县(市、区)要逐步将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设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共享等方式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中间收运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确保全程可溯、责任可诉。探索建立各县(市、区)建筑垃圾产生与处置利用信息发布机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处置能力、消纳场位置及容量、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或资源化利用需求信息,推动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智能调配、高效处置。及时发布公开违反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企业、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名单。实现一个平台展示、一个平台发布、一个平台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五)加强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私自受纳等违规行为,坚决严控增量。强化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立体式”监管,全面排查塘沟等地违规堆存建筑垃圾问题,塘沟建筑垃圾堆体所在地街道(乡镇)为塘沟建筑垃圾堆体管控主体,履行管控责任,采取资源化利用、绿化、防渗、清理等方式推进治理。对堆放量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治理、评估后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可开展封堆绿化等生态修复,有序消除存量。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定期开展存量建筑垃圾隐患排查治理,对建筑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检查评估,并采取清理、加固及生态修复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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