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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律师”“黑军师”推波助澜扰乱司法秩序亟需加强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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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律师”“黑军师”推波助澜扰乱司法秩序亟需加强监管.docx

    “土律师”“黑军师”推波助澜扰乱司法秩序亟需加强监管公民代理人,俗称“土律师”,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援弱势群体、弥补诉能不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部分“土律师”却规避监管、滥竽充数、弄虚作假,在利益驱动下扰乱司法秩序,甚至甘当犯罪团伙“黑军师”,亟需引起重视,加强监管。一、“摇身一变”就成“自己人”,公民代理资格审核形同虚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可以推荐本社区和单位的公民代理当事人诉讼。但部分村干社工法律意识薄弱,对非法公民代理认识不足,在出具推荐函时疏于把关、不加审核、随意用印,使非本村本社区的人蒙混过关。如曹某某非法公民代理案中,有犯罪前科的曹某某通过“化身”当事人所在社区居民,或将当事人居住地“篡改”进自己所在社区,从而顺利取得公民代理资格。经查,其代理的21件案件中,有8件系社区明知当事人非本社区居民仍然出具推荐函,有13件系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此外,部分“土律师”与企业串通,虚构劳动关系,伪装成企业员工为企业代理诉讼。二、“难得糊涂”意图“省精力”,审判人员核实审查流于形式部分法院过于依赖村委社区推荐函,对公民代理资格审查多为形式审查且极为宽松,几乎不进行实质审查,庭审中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也流于形式,致使非法公民代理安然进入诉讼程序。更有个别法官认为,代理人资质问题对审判过程和结果没有任何影响,故明知其涉嫌有偿代理、虚假代理,仍允许其代理诉讼,一定程度上放纵了非法公民代理。近年来,检察机关发现2000余起案件存在法院审查不严等情况,甚至部分“黑军师”代理案件充斥其中。如在一起虚假诉讼案中发现,仅有小学文化的葛某林既未参加过法律专业学习,亦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却在50余起案件中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出庭,其中多数原告系“套路贷”犯罪团伙成员。三、“利益冲动”催生“缠闹讼”,司法行政部门约束于法无据一些公民代理人多将报酬高低与案件结果捆绑,如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帮助当事人索取的赔偿越高,则抽成后相应报酬越高。为争取更多提成,非法“土律师”往往混淆视听、拖延诉讼,怂恿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扰乱庭审秩序,阻碍审判进程,或将败诉责任归咎于裁判不公,教唆当事人缠讼、抗拒执行、缠访闹访,严重干扰正常司法秩序。如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公民代理人陈黄某荣罔顾事实,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其败诉后,继续唆使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起监督申请,挤占司法资源。针对上述问题,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却无法管辖、约束公民代理人,留下大量“法外之地”。四、“无证经营”成就“性价比”,公民代理机构抢占市场资源根据律师法合同法规定,实践中基本默认公民代理人收取一定报酬。一些不具备法律执业资格的“土律师”从中嗅到“商机”,成立法律服务咨询机构,且多选址在法院、劳动仲裁、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附近,以收取咨询费等形式从事营利性公民代理活动。由于公民代理无需缴纳管理费和各项税费,其代理费较律所、律师等“正规军”更为低廉,极易吸引涉诉当事人。此外,该类机构还常与少数律师合作,由其招揽“生意”,做好出庭准备,再由律师出庭应诉,报酬按比例分成。据初步了解,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而从事法律服务的咨询机构近2.3万家,占法律咨询机构约30%o该类机构刻意规避司法行政机关对律所、律师执业的监管,一旦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存在失格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很难向其追责,严重扰乱正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严把基层组织推荐“进口关”。基层政府应对村委社区出具推荐函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慎重审核。推荐函还须注明经办人联系方式,以便法院实质性核查。村委社区应严格管理印章,出具推荐函用印时应加强监督,防止审核沦为形式。二是加强对公民代理的资格审查。法院对公民代理人身份信息、与当事人关系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同时,还应加强必要的实质审查。对可能存在虚构劳动关系的公民代理,除要求其提供劳动合同外,还应要求其提供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完善释法引导工作,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公民代理制度中的无偿代理原则,避免其被欺骗蒙蔽。三是建立公民代理“黑名单”制度。将公民代理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借鉴“职业放贷人名录”做法,建立非正常公民代理人名录。法院可对诉讼活动中扰乱司法秩序,恶意阻挠审理,损害当事人权益等的公民代理人给予司法处罚。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行政部门对非法公民代理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权,形成治理公民代理乱象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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