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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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关于加快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要求通过梳理证明事项,将设定依据、索要主体、开具单位、办理事项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捷高效、公平规范、阳光透明,促进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二、实施范围和主体按照“谁索要、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各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履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向当事人索要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组织实施。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梳理现有证明事项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规范性文件及部门“三定”规定等,对本部门、本单位履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分门别类进行全面梳理,按办理事项逐项列出索要的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等。(二)依法依规清理证明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在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六个一律”(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法定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部门间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的要求,对梳理出的各类证明事项逐项填报保留和取消清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审核、领导集体研究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司法局。(三)审核确认证明事项市司法局会同市营商局、市委编办对各部门、各单位拟取消、保留的证明事项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通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汇总证明事项清单,按规定程序,由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四)公开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经市政府研究审定后,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后,严禁各部门、各单位擅自设定或增加证明事项,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对在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部门办事过程中确实要求市民群众提供的证明,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按照规定应由市或县(区)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出具或配合出具。(五)动态管理证明事项清单建立证明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对确需调整的证明事项,应及时向市司法局提出调整意见、建议和有关法律依据,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营商局、市委编办按程序审核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六)强化清单运行监督和问责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后,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清单索要证明。同时,市营商局要建立健全集便民服务、政务公开、效能监察为一体的运行监督机制,监督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行政职权,规范权力运行。对擅自索要清单以外证明的单位和人员,将提交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四、方法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4月下旬)本方案印发后,由市司法局组织进行动员部署和开展业务培训。各部门、各单位应在4月底前,将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报市司法局(详见附件3)。(二)集中清理阶段(2019年6月下旬)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梳理现有各类证明事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证明事项清单,于6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审核。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事项及清理意见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报送,无索要证明事项的单位实行零报告。(三)审核研究阶段(2019年8月上旬)市司法局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证明事项清单进行集中审核,在与各部门、各单位协商、沟通一致基础上,研究提出拟取消、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四)审定公开阶段(2019年9月底)证明事项清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选派作风过硬、业务素质高的同志参与集中审核,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二)强化部门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工作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保证准确及时完成证明事项清单编制、报送等各阶段工作任务。对证明事项清单错报漏报的单位及个人,将予以追究责任。(三)强化跟踪问效市司法局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清理审核、提交审定、公开监督等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工作中消极懈怠、进展缓慢、质量不高、隐瞒不报、错报漏报及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