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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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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docx

    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快制造业振兴升级,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以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开放协作,数实融合、绿色低碳,统筹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指标体系,确定制造业各行业发展重点,完善支持政策和工作落实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推进和监督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国资、能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企业责任】制造业企业应当发挥主体作用,强化自主创新,加快装备、工艺更新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扩大优质产品供给,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应当恪守诚信、履约践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社会参与】制造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咨询、协同创新、交流合作、宣传培训等活动。第八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公益宣传,营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九条【编制实施】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的目标任务分解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涉及制造业的,应当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发展方向】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构建现代化制造业体系。支持焦化、钢铁、有色、化工、煤机装备、轨道交通、白酒、食醋等本省优势产业发展,鼓励优势制造业龙头企业参与全产业链建设。第十一条【产业链培育】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发展,实施产业链链长制,完善链长+链主工作推进体系,开展链长制考核,实施链主企业责任评价和动态调整。产业链链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协调解决产业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政府+链主企业+产业园招商模式,加强产业链项目落地。第十二条【产业链企业】支持龙头企业担任产业链链主,产业链企业应当加强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合作攻关。链主企业应当通过分享市场、分工协作、技术扩散、融资担保等方式,带动链上企业协同发展。链上企业应当围绕链主企业需求,加强技术协作和产品配套。第十三条【专业镇打造】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省级重点专业镇发展,开展省级重点专业镇评选认定,完善专业镇发展政策,强化梯次培育、考核激励和动态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历史传统,提升特色产业规模质量,培育创建本级特色专业镇。围绕专业镇主导产业开展招商引资,加大专业镇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资源保障力度,加强专业镇公共服务建设。第十四条【工业类开发区】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工业类开发区集聚发展。支持工业类开发区整合周边工业园区、工业类产业集聚区等扩区、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类开发区发展制造业的规划引导,确定开发区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加强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等建设,推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开工和投产达效。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工业类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并与省人民政府制造业评价考核体系相衔接。第十五条【产业集群】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布局优化,加强梯次培育和动态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布局,加强政策扶持和要素保障。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科研院所等成立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在促进企业交流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企业自律发展等方面提供服务。第十六条【示范培育】鼓励和支持设区的市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县(市、区)创建制造业振兴升级示范县;工业类开发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第三章高端化发展第十七条【创新驱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成果产业化管理服务机制,支持中试基地建设,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承接先进地区创新成果产业化落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同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第十八条【创新平台】支持制造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制造业创新平台,集聚多元创新资源,突破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第十九条【技术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围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开展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对设备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进行提档升级。第二十条【核心竞争力提升】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产业基础再造,支持产业基础优势产品高端化升级,战略急需基础产品产业化突破,加快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进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支持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突破和推广应用。第二十一条【三品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造业企业增加产品品种,建立应用鼓励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广应用新产品,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的示范应用。提高产品品质,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和质量标准,强化质量监管,推动企业建立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培育产业、企业、产品品牌,加强本省知名品牌宣传推广,扩大山西制造品牌影响力。第二十二条【企业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制造业企业培育计划,加强企业梯度培育,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鼓励和支持企业家创业创新。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对企业家开展培训,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第二十三条【新业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制造业新业态培育。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支持面向本地制造业的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制造业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生产、虚拟制造等生产活动。第四章智能化升级第二十四条【基础支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融合应用,加强工业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创建国家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第二十五条【评定制度】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智能制造业评定制度,定期公布智能制造业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智能制造业企业可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等政策支持。第二十六条【数字转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异化政策,统筹推进新T弋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鼓励企业推动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施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全流程数字化改造升级。第二十七条【智能供给】支持企业研发应用先进智能工艺和智能装备。鼓励软件企业增加工业、平台、行业应用、嵌入式等软件供给,联合装备制造商和用户企业开发智能装备核心软件。培育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鼓励其开发面向典型场景和细分行业解决方案。第二十八条【智能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创新应用大规模定制、智能运维服务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智能制造推广应用机制,制定分级分类规范,培育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示范应用场景和标杆企业。第五章绿色化转型第二十九条【绿色制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效、水效、污染物排放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推动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类开发区创建绿色园区。第三十条【废弃资源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粉煤灰、煤阡石、脱硫石膏、冶炼渣、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规模化综合利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促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利用,推进废钢、废塑料、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利用的布局优化与规范处置。鼓励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广应用再制造产品。第三十一条【节能降碳】支持制造业企业绿色低碳技术大规模应用和迭代升级,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应用,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第三十二条【绿色消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措施,加强绿色低碳产品的宣传推广和示范应用。扩大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规模,在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绿色低碳要求。第六章激励与支持第三十三条【考核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开展专项考核。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以及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第三十四条【财政资金】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以及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制造业集聚集约增效、核心竞争力提升、技术创新牵弓I、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绿色低碳转型、企业增量提质。根据国家重大战略、省重点任务以及年度项目储备,足额保障专项资金预算额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本行政区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本行政区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第三十五条【投资基金】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支持制造业发展。鼓励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扩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规模。第三十六条【金融支持】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产品,降低贷款利率,完善授信制度,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第三十七条【用地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制造业发展统筹考虑,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有效保障制造业用地空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闲置用地盘活机制和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鼓励带项目、带方案等多种供地方式。第三十八条【用能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制造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采取措施帮助制造业企业降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加大传统产业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项目用能保障。第三十九条【人才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制造业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加强优秀企业家、技能人才、专业化智库等的建设。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制造业人才需求预测,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紧缺人才培养。赋予符合条件的大型制造业企业高级职称评审权。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造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为制造业发展开通绿色通道。完善促进民间投资政策,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制造业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推动制造业项目投资规模增长和结构优化。第四十一条【营商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平等参与竞争,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第四十二条【开放合作】省人民政府招商主管部门应当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T本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大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力度,综合运用产业链招商、科技成果转化招商、基金招商等招商方式,吸引省外资本投资本地制造业。第四十三条【容错机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政策落实、产业推进、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达预期效果,但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督导检查】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督促整改,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第四十六条【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业企业在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法收回资金、取消相关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法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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