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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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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docx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门培训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和深化职业教育对外开放,鼓励职业学校与境外企业、职业教育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开展合作,推动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打造国际职业教育品牌。第八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环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职业教育的体系与实施第十一条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分为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高等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培养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途径,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中等职业学校。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管理、行业和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办学项目。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布。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本科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专科层次职业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与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试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学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第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平等招生录取的统一平台,汇总发布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开放型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推动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创新创业、技术研发与企业生产融通融合,提升实习实训质量。鼓励支持在产业聚集区建设产教联合体。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组织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基地建设标准和省级规划教材等,引导行业、职业学校等建设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学校教材建设、选用和使用工作的监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为主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承担职工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培训。支持企业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第二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深化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改革,实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强化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青年群体、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开展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支持产业全链条全覆盖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推广,培养拥有绝技绝活、掌握传统工艺技艺的能工巧匠,推动传统工艺技艺保护传承。第三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教师待遇、职称评聘、校企合作、教师招聘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立内设机构,自主设置招聘岗位,自主确定用人计划,自主确定招聘考试标准、内容和程序,自主招聘各类人才,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职员。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学习制度,科学安排教学过程,组织实施教学,保证教学质量。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数字技术,优化专业课程内容,系统化改造课程体系,打造数字化、智能化课程教学资源平台。鼓励开发建设多介质、数字化、智能化、快速迭代的新形态教材,探索推动数字化融媒体教材建设。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优化专兼职教师队伍结构,按照规定配齐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对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的认定标准和激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招聘应当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支持职业学校采取先技能测试、后笔试的教师招聘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可以采取技能展示、专家评议、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鼓励支持企业人员和职业学校教师双向流动、相互兼职。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体系,支持高水平工科院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支持师范院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培养职业教育教师。职业学校应当落实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专业课教师到企业培训学分应占其继续教育总学分的一定比例。第三十三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一定比例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的,按照规定适当补偿成本。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与职业学校共同制定实习计划,选派专门人员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保障学生权利和实习质量,并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报酬提成、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实训费用。第三十四条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提升综合素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保证学生培养质量。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创业渠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就业创业条件。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支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并根据校企合作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在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建设,统筹配备专职教研人员,支持聘请优秀教师担任兼职教研员,提高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水平。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分摊机制,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应当向职业教育倾斜。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第三十九条公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并足额及时拨付。生均拨款标准应当结合实际逐步提高,并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确保精准资助、应助尽助,不断提升资助育人成效。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职业培训资金和项目,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服务。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给予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优惠政策。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制度,创造公平就业发展环境,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面向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应当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学校办学质量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职业培训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第四十五条职业教育工作应当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作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和职业学校优先纳入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点,在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己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单位向学生收取押金、报酬提成、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实训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或者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拨付被冲抵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订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要求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近年来,在教育部的科学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职业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山东成为全国首个部省共建的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和首批部省共建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试点省份,两次入选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全国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省份,一系列探索实践为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贡献了山东智慧和方案,成为全国现代职业教育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策源地。随着我省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越来越强烈,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建设现代化强省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需求期盼相比,我省职业教育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亟需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鲜明导向,推动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2022年5月,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施行,为我省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遵循。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于2000年颁布实施,对推动我省职业教育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基于新发展理念对我省职业教育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二、起草过程该项目列入我省立法计划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以及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联合成立了工作团队。修订过程中,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照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要求,对照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照近年来山东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上级要求、巩固改革成果、体现山东特色、推动职教发展作为修订原则,确定修订的方向、重点以及体系框架。同时,深入部分市的30余所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20余家企业实地调研,通过现场座谈、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重点了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学生成长成才通道、职业教育条件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等各方面情况,把握实际问题,总结成功经验,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现行条例的5章35条修订至6章50条,由3400余字增加到6000余字,内容更加丰富充实。(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二)构建多元办学格局。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三)引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内容,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四)支持职业教育面向人人。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强化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五)强化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保障。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落实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教师待遇、职称评聘、校企合作、教师招聘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制度,创造公平就业发展环境,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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