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x
人工智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X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做好X市人工智能市场主体培育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X市人工智能企业的认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经本管理办法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供市场经营和享受人工智能有关政策时参考第三条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由X人工智能产业联盟承担,其主要职责为:制定人工智能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组织,并对已获得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等。第四条人工智能企业是指以人工智能软件、人工智能服务或人工智能产品为主营业务的相关企业,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申请认定人工智能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一年小微企业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40%以上,或人工智能相关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或人工智能相关的研发投入占总投入的15%以上。(二)最近一年中型及大型企业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30%,或人工智能相关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40%以上,或人工智能研发投入占总投入的10%以上,或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大于等于2000万元。(三)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管理办法(2017)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标准执行。(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工商注册、税务和统计关系在X市。(五)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及失信行为。(六)具有与开展人工智能业务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经营场所、开发环境等)。(七)企业主营业务在下列或相关范围内:1.人工智能软件。包括计算机视觉软件、智能语音处理软件、自然语言理解软件、生物特征识别软件、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软件等。2 .人工智能服务包括机器学习服务、计算机视觉服务、智能语音处理服务、自然语言理解服务、生物特征识别服务、人工智能集成解决方案等。3 .人工智能产品。包括人工智能芯片、人工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等。第五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X市人工智能企业认定申请表;(二)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提供人工智能业务的情况、企业利用人工智能开展研发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发展前景和规划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三)企业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六)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明细表,以及相应业务合同和收入证明;(七)其它需要出具的相关资料。第六条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分批次进行,企业需在每一批次通知截止时间内提交认定材料。第七条认定与审核流程:(一)提交申请。符合人工智能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自愿提交认定申请。(二)专家评审。组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与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三)公示公告。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人工智能企业认定名单,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四)发布颁证。公示通过的企业,发布人工智能企业认定结果,并颁发人工智能企业证书。第八条人工智能企业在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第九条认定机构对人工智能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对由生产经营变化而造成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人工智能企业资格。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X市软件行业协会和X人工智能产业联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