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必考知识点 公共科目38.docx
一建必考知识点公共科目38【考点】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一、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形式(一)施工机械时间定额单位产品机械时间定额(台班)=1/台班产量单位产品人工时间定额(工日)=小组成员总人数/台班产量(二)机械产量定额机械台班产量定额=1/(机械时间定额(台班)(三)定额表示方法(复式表示法)人工时间定额/机械台班产量二、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一)机械工作时间消耗的分类(二)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内容1.拟定机械工作的正常施工条件工作地点的合理组织、机械作业方法的拟定.配合机械作业的施工小组的组织、机械工作班制度。2 .确定机械净工作生产率,即纯工作一小时的正常生产率。3 .确定机械的利用系数。4 .计算机械台班定额。5 .拟定工人小组的定额时间。【考点】施工定额和企业定额的编制一、施工定额的编制(一)施工定额的作用1.企业计划管理的依据: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的依据。2 .组织和指挥施工生产的有效工具:施工任务书和限额领料单。3 .计算工人劳动报酬的依据。4 .有利于推广先进技术。施工定额水平中包含着某些已成熟的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经验。5 .编制施工预算(不是施工图预算)、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和经济核算的基础。(二)施工定额的编制1.施工定额水平必须遵循平均先进的原则。多数可达到,少数可接近,个别可超越。二、企业定额的编制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管理和投标报价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具体表现。(一)企业定额的作用1.计算和确定工程施工成本的依据。2 .进行工程投标,编制工程投标价格的基础和依据。3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用于工程的施工管理,用于签发施工任务单、签发限额领料单以及结算计件工资或计量奖励工资等。【考点】施工生产要素的质量控制【考点】项目质量的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分析【考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的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先交货,再交钱)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完成法律上的转移。(先交钱,后交货)指示交付。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拟制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3.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称其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完全市场交易的: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考点】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倒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市(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借款和不得预扣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二)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担保、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