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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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承担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和其它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设立、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的专业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及本省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确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二)统筹规划技术委员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明确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指导和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年度考核评估,并做出奖励和惩处的决定;(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六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二)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成立、换届、调整、注销等工作;(三)指导有关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四)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对有关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和指导;(五)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家参加相关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化工作;(六)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与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建本行政区域市级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开展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市级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可参考本办法进行管理,或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及标准体系表,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建议;(二)受省市场监管局或提出立项申请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地方标准的归口工作;(三)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工作,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四)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或参与相关标准实施信息收集、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地方标准复审等工作;(五)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判相关领域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提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推动建立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六)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为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七)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八)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起草人员培训,为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九)承担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来自任何一方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二)委员总数应当为单数,不少于17人(来自企业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3),其中主任委员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三)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四)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第十条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或者标准化本科专业及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享有投票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内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省内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参与过本专业领域不少于3项地方标准制修订,或至少参与过1项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四)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五)有1名以上专职标准化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兼职人员认真履职,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六)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原则上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任委员的技术专家担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有2年以上的标准化工作经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秘书)可以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委员兼任,也可以由非委员担任。秘书处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承担。两个及以上单位承担秘书处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第十五条对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技术委员会指导和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由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参加的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并抄送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召开年会时,应当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研究处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第十七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委员实名表决:(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四)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五)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送审稿审查意见;(六)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委员、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以及执行情况;(八)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九)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除审议第(四)事项外,其余事项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秘书处存档备查。委员投票表决的形式可以采用会议、邮寄和网上等方式进行,应确保委员真实表达意见,准确记录并保存。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标准化工作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技术委员会届满后应将档案资料完整移交新一届技术委员会保管。第四章组建、换届、调整、注销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明确,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已成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相对应,拥有一批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专家;(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四)涉及的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35年内相应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再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第二十二条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见附件(二)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及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三)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四)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情况;(五)技术委员会业务范围、标准体系框架,35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六)技术委员会组建初步方案。综合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由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筹建单位。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标准化专业机构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1个月。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同意予以筹建。筹建单位可委托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筹建工作。第二十四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一)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件(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3)、专业技术标准委员会委员汇总表(见附件4);(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专兼职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措施;(七)未来35年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八)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由牵头单位征求共建单位的意见建议后负责报送以上材料。第二十五条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确认,向社会公告成立;不符合要求的,筹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调整完善;逾期未完成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可视情况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筹建单位应当在技术委员会公告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第二十六条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的,应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延期时间届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的,省市场监管局撤销筹建该技术委员会的批复。第二十七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不适宜常设技术委员会的,可先组建标准化工作组。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作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标准化工作组成立2年后,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公告撤销。第二十八条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开展换届工作。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由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原筹建单位。原筹建单位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将换届方案和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申请书(见附件5)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填写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变更登记表(见附件6)、专业技术标准委员会委员换届调整表(见附件7)报省市场监管局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l5o第三十条技术委员会或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经技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予以调整、注销。第三十一条根据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省市场监管局在征求筹建单位意见后,可调整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注销。第五章经费和印章管理第三十二条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一)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五)社会各界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六)其他符合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收入。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开展;(二)对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补助;(三)为委员及外聘技术专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与办公设备;(四)技术委员会举行会议,开展标准宣贯活动;(五)技术委员会培训及有关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六)其他符合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支出。第三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第三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印章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变更名称、解散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市场监管局。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履行批准手续。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奖惩措施第三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次年1月底前,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8),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总结和实际情况对技术委员会开展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告。省市场监管局对技术委员会实施年度考核评估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一)未按计划完成归口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召开年会或者一年内未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的;(三)归口的地方标准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五)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六)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的;(七)未按要求完成省市场监管局交办工作的。第三十九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技术委员会,由省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省市场监管局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或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技术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可以视情况,将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工作并入指定的技术委员会。第四十条对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委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工作不力、弄虚作假、违法操作等行为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依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由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委员会可报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委员资格:(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委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省市场监管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技术委员会、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注销委员资格。第四十四条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撤销、收回印章:(一)归口的地方标准存在重大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二)连续两年没有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复审或者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的;(三)任期内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十五条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费用。第四十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予以业务指导和资金支持,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和委员给予通报表扬。第四十七条省市场监管局应当重视培养技术委员会委员履职能力,创造条件促进业务交流,优先安排技术委员会委员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第四十八条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技术委员会委员优先入选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参与地方标准技术审查、跟踪评估和复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