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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科技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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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科技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

    云南省科技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办法(国科发监2023149号)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省科技厅管辖或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责任主体包括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管理工作人员等自然人,以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法规和机构。第三条科研诚信管理覆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科技型企业,以及其他科技业务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应当坚持以信任为前提,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教育优先、预防为主,分级分类、奖惩并举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第六条各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行业以及协调配合各相关责任主体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开展联合惩戒。第七条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州市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推进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第八条参与省科技厅管辖或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管理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第九条各类科技工作者应当坚守诚信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技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咨询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职,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服务职责,带头落实科研诚信要求。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条实行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各个环节,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推进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管理”“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对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责任主体开展事前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存在严重失信的实行“一票否决”。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科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科研守信激励的对象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和倾斜,对失信惩戒对象给予警示,并实施联合惩戒。第十四条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已尽职尽责努力开展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发内容,经费使用合理或尚未拨付财政资金(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或者无法继续开展时按规定申请项目中止、撤销的,经省科技厅批准予以结题,可以不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十五条完善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和科研档案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第四章信用记录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第十七条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及项目信息,包括参与实施、管理和服务的省科技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识别和实施期限等。第十八条守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遵守相关规定,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如期较好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按照行为表现和实际效果,守信行为可分为优秀守信行为和良好守信行为。第十九条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一)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五)采取造假、串通、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技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六)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七)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擅自调整科研任务外拨资金,违规转拨、转移科研任务资金,影响合同目标执行。(八)科技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九)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工程等,不遵守合同书约定,被强制终止。(十)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十一)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十二)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技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十三)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十四)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十五)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六)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十七)发生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第二十条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将失信行为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O省科技厅依托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和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将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分别纳入科研失信观察名单、黑名单管理。第二十一条责任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科研一般失信行为:(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为。1 .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事项等。2 .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3 .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等。4 .违反回避原则;有泄露相关信息,影响科技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行为。5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二)法人和机构一般失信行为。1 .不主动回避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其他科技专项承担单位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2 .未及时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相关责任造成项目逾期未实施、验收;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及时报告等。3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被终止、撤销等项目结余经费。4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5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责任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一)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2 .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3 .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执行;项目到期超过一年不提交项目验收;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研论文、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学术造假。4 .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发生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谋取私利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项目经费使用违规并造成重大损失;项目终止后超过一年不按要求退还科技计划项目资金。5 .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6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7 .不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8 .发生重大事项影响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且未按要求报告。9 .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二)单位或机构严重失信行为。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2 .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3 .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执行制度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4 .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5 .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发生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谋取私利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项目经费使用违规并造成重大损失;项目终止后超过一年不按要求退还科技计划项目资金。6 .专业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7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8 .发生重大事项影响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并且未及时报告。9 .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10 .在咨询、评估、评审、审计等科技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第二十三条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科研一般失信行为,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应予纳入观察名单。(一)无正当理由未能如实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或擅自调整考核指标等。(二)项目终止后一年内不按要求退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三)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违规使用财政科技经费,造成不良影响或轻微损失。(四)咨询评审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未遵循回避原则,咨询评审专家不按要求提供项目评审结论,科技服务机构隐瞒或发现项目存在问题未如实和及时报告省科技厅。(五)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科技计划相关规定、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及管理和服务协议(承诺),造成不良影响。(六)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年度承担或推荐项目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和数超过三个(含三个),或年度承担或推荐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总和数在当年应验收项目数中占比超过50%o延期项目验收时限以批复同意的项目完成日期为准。(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参加单位存在缓拨项目资金等现象、督促追回不力。(八)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未按要求报告年度执行情况或有关统计数据。(九)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应予纳入黑名单。(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三)受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四)因伪造、篡改、抄袭、买卖、科研论文代写代发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调查核实或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五)经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对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六)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成员单位推送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第二十五条观察名单、黑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观察名单责任主体按要求完成整改,经省科技厅审查后应当从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中移出;黑名单责任主体处理处罚期满,经省科技厅审查后应当从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中移出。由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成员单位推送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应在相关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成员单位取消惩戒后从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中移出。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列入、移出黑名单、观察名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或机构通报。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对列入、移出黑名单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同步推送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和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信用中国(云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及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成员单位。第五章信用评级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对科研信用责任主体实行分类评级管理,评级结果作为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科研信用评级管理主要包括对各科技信用责任主体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信用评价评级:(一)立项管理。对遵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二)资金管理。对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自筹资金筹集、财务情况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三)实施管理。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日常跟踪管理、中期评估、随机抽查、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四)验收管理。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总结、考核指标完成、资金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五)其他。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第三十条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A(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分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其中:AA级(信用优秀):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践行科研诚信要求,连续三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A级(信用良好):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B级(一般失信):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C级(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在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采取日常个别评定和年度统一评定相结合的办法,按程序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六章激励与惩戒第三十二条对科研信用AA级(信用优秀)和A级(信用良好)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守信激励。(一)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科技资源配置、评奖评优、创新创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二)赋予责任主体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第三十三条对科研信用B级(一般失信)和C级(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失信惩戒,视失信行为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警告提醒、科研诚信勉励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暂缓)相关项目、活动、资格,暂停财政资金拨付,限期整改。(二)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拨付的资助经费或结余经费。(三)撤销已获得的相关奖励、称号、资格等,收回奖金。(四)将相关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五)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财政资助科技活动的数量、类型;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参与财政资助科技活动的相关资格。(六)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第三十四条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等消除不良影响,或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嘉奖,对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依程序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经省科技厅审查,依规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具有以下行为之一不得修复:(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二)距离上一次修复时间不满1年。(三)5年内发生两次修复行为。(四)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五)依法依规认定不能实施修复的行为。第七章案件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级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可自行调查处理,对于超越本级职权范围的案件,应提请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对象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调查单位应及时受理:(一)署真实姓名并能正确联系。(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第三十八条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调查单位应主动受理,并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对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人才、科学技术奖励、科技型企业等日常管理工作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三十九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应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等文件制度执行。第八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本着谁使用、谁录入,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科研诚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采集:(一)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从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自动获取生成。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尚无相应记录的,由首次使用系统的单位和自然人录入。(二)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记录科研人员及科研单位在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申报、立项评审、组织实施、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等活动中的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咨询评审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使用单位,负责记录咨询评审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审、现场考察、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等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以上记录的信息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负责记录的单位在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上传信息经省科技厅监督部门审核后生成。第四十一条科研诚信信息由省科技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监督和评估机构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第四十二条相关责任主体对其诚信记录、评级和惩戒措施具有申辩权,对已确认的诚信记录、评级和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省科技厅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省科技厅依托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科技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全流程科研诚信管理。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与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直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等实现对接。第四十四条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和报告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状况,并可通过实名或匿名方式向省科技厅举报。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省科技厅进行诚信调查、记录及维护管理工作。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相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操作细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2017年11月7日发布的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第51号公告)以及2020年3月16日发布的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科规20202号)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云科规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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