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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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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docx

    关于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统计局对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黔统字(2021)38号,以下简称裁量权裁量基准)进行完善,起草了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过程根据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2021年12月,统计局制定印发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3月以来,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统计局在裁量权裁量基准基础上,起草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全省统计系统意见建议后,作了修改完善。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二、主要内容说明裁量基准分为总则、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基本裁量原则、附则四章和附表部分,共二十七条。(一)总则部分(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四条,分别对制订目的、适用范围、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裁量基准主要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实施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二)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部分(第二章)第二章共十二条,对统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作了具体规定。1.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五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作了规定:(1)第五条对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规定了两个裁量标准。(2)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对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了细化规定。其中,第六条根据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价值量指标的”规定了九种裁量标准;第七条、第八条根据违法比例,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非价值量指标的”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分别规定了七种裁量标准;第九条对“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规定了七种裁量标准。(3)第十条、第十一条对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了细化规定,分别对“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和“拒绝答复计检查查询书”规定了两种裁量标准。(4)第十二条对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四种裁量标准。(5)第十三条对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两种裁量标准。(6)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四种裁量标准。(7)第十六条是一个概括条款,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基本裁量规则部分(第三章)第三章共七条,分别规定了确定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本步骤(第十七条)、应当进行教育的情形(第十八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十九条)、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二十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一条)、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的概念(第二十一条)等内容。(四)附则部分(第四章)附则部分共五条,分别规定了应当通过集体讨论的情形、统计行政处罚听证标准、部分名词的概念等内容,明确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生效,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黔统字(2021)38号)同时废止。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裁量标准的划分划定更加详细的裁量标准,是起草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为便于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统计工作实际,针对不同统计违法行为的特点,界定了更加具体裁量标准。特别是,为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针对“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综合违法主体、是否涉及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违法金额等因素,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详细的裁量标准。同时,制作了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劳动工资报表中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价值量指标的裁量标准等附表,便于准确适用裁量基准。(二)关于不予处罚情节的设立为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结合统计工作实际,首次明确“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三类统计违法行为的轻微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并结合统计各专业报表实际,制定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标准,为各级统计机构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执法尺度,提供了具体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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