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通知.docx
-
资源ID:655724
资源大小:16.41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通知.docx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系统化全域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府规字(2021)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9)8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0)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全流程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列入海绵城市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应根据国家与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我市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结合建设项目功能、场地竖向、后期维护等因素,在项目策划、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及竣工验收等阶段,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二、责任分工(一)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或办理规划条件变更业务时,依据中山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等相关文件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约束性指标。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行业主管部门在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书面征求住建部门意见,住建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海绵城市内容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根据意见调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落实)(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规划条件中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要求,在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在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约束性指标要求,以专项图纸的形式表达。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住建部门参与评审或书面征求住建部门意见,住建部门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核实并出具技术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意见进行修改,经住建部门复核符合要求后,方可通过初步设计审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落实)(三)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的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同步开展海绵城市相关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文件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阶段,建设单位将项目海绵城市投资作为单位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报送审核。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相关职责和规定,对海绵城市相关投资进行审核。在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对施工图中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海绵城市设计内容未通过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中海绵城市设计内容与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的海绵城市设计内容(下垫面类型、位置及规模)产生重大变化,需对原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进行调整的,市住建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四)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按照职责参与施工过程管理并保存相关材料。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保障海绵设施相关投资。设计单位应加强对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交底和指导,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内容的,不得降低海绵城市设计标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海绵设施建设,按照现场施工条件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海绵设施建设加大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按设计图纸实施。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在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设施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报告中。市海绵办负责不定期抽查监督,出具监督意见,建设单位应对监督中的问题,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经审批通过的,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质量与目标要求,并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设施的建设情况。海绵城市验收不合格或未开展海绵城市验收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时,应将包含海绵设施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自然资源部门,档案不齐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充。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核查审核归档资料中海绵城市建设部分内容是否完整。在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时,建设单位将项目海绵城市投资作为单位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报送审核。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相关职责和规定,对海绵城市相关投资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落实)三、其他事项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项目海绵城市全流程的监督及管理工作。请各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内部职能分工,细化并发布部门管理内部管控流程。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