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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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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docx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终身学习、增进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的教育活动,是终身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本规定所称的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第三条【核心价值观】老年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办学全过程,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积极老龄观。第四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老年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老年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牵头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老干部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序推进辖区老年教育工作,并给予经费保障。第六条【公办老年教育教学网络】建立健全市、区、镇(街)、村(居)四级公办老年教育教学网络。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设立老年学校(学堂)或者与老年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等形式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第七条【市区老年大学】市、区建设的老年大学应当根据老年人学习需求,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引领带动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鼓励市、区建设的老年大学举办分校、设立教学点,或者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联合办学。第八条【其他教育机构】开放大学应当发挥在线教育平台和数字化教学资源优势,为老年人在线学习提供支持。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第九条【社区老年教育】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社区养老、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区提供老年教育服务。第十条【老年教育与精神文明融合发展】探索老年教育与文明实践融合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牵头推动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老年教育教学点;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的作用,推动老年教育与文明实践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第十一条【养教结合】探索养教结合,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通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或者与老年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第十二条【社会参与】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过投资、捐赠、提供师资、开发课程等方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第十三条【师资培养】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老年教育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开展老年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相关行业优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第十四条【老年教育师资库】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全市老年教育师资库。鼓励下列人员加入老年教育师资库,到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兼职教学或者志愿服务:(一)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中小学学校、幼儿园的教师;(二)科技、医疗、体育、文艺、法律等工作者;(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四)离退休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老年人;(五)其他热心老年教育的专业人士。第十五条【公办老年教育师资】公办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办学需要建立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老年教育师资队伍。公办老年教育机构专职师资规模、兼职教师待遇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教师激励】建立健全老年教育师资激励机制。老年教育机构对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必要的精神与物质奖励。老年教育机构的兼职教师可以参与教师节评先评优。第十七条【师德师风建设】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引导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第十八条【课程设置】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围绕思想政治、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健康养老、安全保护、防范诈骗、数字技能、生活休闲、人文艺术等方面,采取读书、讲座、参观、展演、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教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教育机构开设适合老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第十九条【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部门信息对接、教育资源共享、远程在线学习、教育动态更新、互动交流、评价建议反馈等功能,将优质教育资源向基层推送,扩大远程老年教育覆盖面,提升老年教育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第二十条【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安排一定的时段或者版面,播发、刊登老年教育公益广告、课程。第二十一条【资源共享】政府兴建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科普场馆等应当为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提供便利。第二十二条【两岸交流】鼓励和支持厦台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共建共享教学资源,合作开展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和人才培训。第二十三条【督导】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老年教育工作职责实施督导。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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