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2023修订草案).docx

    • 资源ID:656590       资源大小:23.68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2023修订草案).docx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2023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先行区、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本市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第四条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协同,坚持行业企业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多元参与的工作格局。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全面评估。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政府稳定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及财力可能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第九条本市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每年5月的第二周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集中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第十条本市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一条本市建立并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职、高职专科、职教本科、专业硕士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产教深度融合、对外深入合作,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二条本市职业学校教育由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组成。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第十三条本市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机制,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畅通学生成长成才培养渠道。鼓励职业学校的实训场所、课程、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面向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放。第十四条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一贯制人才培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机制、一体化教科研机制和专业课程体系、评价体系。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坚持教育与培训并举,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提供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市相关部门支持职业学校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带徒传艺等培训以及技能交流。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师资培养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承训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依托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技能实训、技能竞赛、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服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七条教育部门鼓励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开设职业生涯教育、劳动技术等职业教育课程,进行职业启蒙、认知和体验,提升学生的生活技能、职业认知和创新能力;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及劳动教育。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为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启蒙、认知和体验活动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八条教育部门应当推动职业学校的优质教育资源进入社区,完善学校与社区联合的终身学习服务模式,实现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协同发展。第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完善技工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本市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高素质农民的教育培训、农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快培养培训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本市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主导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提升专业建设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领域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第二十一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设置、教学质量评估、实训基地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开发职业培训项目。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职业学校指导,支持行业企业在课程专业建设、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等方面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支持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支持符合产教融合发展要求的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承接职业学校办学。鼓励社会力量与职业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合作举办实体性的二级学院、产业学院,通过承租、托管等方式参与职业学校运营管理,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建设职业教育基础设施。第二十四条本市建立健全教育资历框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成长通道,具体实行下列制度:(一)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互认、学习成果等值互换制度;(三)学分银行制度。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职业教育的制度。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产教融合机制,建立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落实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适当形式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六条本市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企业设立学徒岗位,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通过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方式对职业学校学生、企业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第二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技术创新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对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市职业教育规划和布局。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支持整合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建设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稳步开展本科及以上层次职业教育,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层次和水平。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中等职业学校结构布局和办学条件,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多样化发展,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学校举办综合高中。第三十条市教育部门、市教育招生考试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符合本市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建立本市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第三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贯通招生和系统化培养。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可以经资格推荐、文化考试以及技术考核的程序,自主招收优秀中高职毕业生、生产一线优秀员工就读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联合重点行业企业,以校企合作项目制方式,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三十二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保障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依法开展职业培训。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围绕服务本市主导产业发展优化专业设置,加强课程体系建设,研究开发优质课程和数字化资源。鼓励职业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新课程及标准,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数字化等新形态教材和“鲁班工坊”模式多语种教材,并进行动态更新。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委托或者联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培训。公办职业学校承担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主要用于奖励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人员和发放奖励性绩效。允许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以按照学时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本市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第三十七条本市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培养造就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支持职业教育师范院校发挥作用,推进本科、硕士、博士一体化职业教育教师培养体系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职业学校应当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提升实践教学能力。第三十八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职业学校新聘任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一般不少于3年,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职业学校可以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设置流动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和企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第三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第四十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第四十一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法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购买意外伤害险。第四十二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其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者最低档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者经过第三方转发。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第四十三条本市支持建设京津冀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共同体,完善京津冀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平台和协同发展运行机制,推进京津冀职业教育科研、教研联盟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第四十四条本市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北京市、河北省依法开展联合办学,设立培训机构,支持知名企业、行业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支持职业学校与北京市、河北省职业学校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开展师资交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共同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职业培训。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创立京津冀跨区域资历框架,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互认、学生学习成果等值互换制度。第四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以“鲁班工坊”模式赴境外办学,共同建设国际化专业、开展师资培训、开发教学资源,推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优质产品技术共享,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第四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开展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面向本市高端产业需求,与职业教育先进国家的政府、行业协会、著名高校和知名企业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际标准、善于跨文化沟通与交流的国际化职业技术技能人才。第四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大会等形式,支持中外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加强互学互鉴、共建共享。第七章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四十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通过财政拨款、企业投资、多方融资、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依法筹集职业教育资金。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第五十条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地方教育附加可以用于补充公办职业教育公用支出、职业教育集团、产教联合体运行、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教育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重大活动经费等教育事业发展支出。第五十一条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多企业联合使用,增强资金使用效益。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当年有节余的允许结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部门检查,设有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还应当至少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用情况。第五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对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第五十三条本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内投资等支持范围。第五十四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或者将图书资源、软件系统、仪器设备等资产的使用权进行捐赠,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应当用于职业教育。第五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群团组织、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资源开发、教育质量评估、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未依法设立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2023修订草案).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