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小型综合管廊设计细则(2023版).docx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甬XXXX宁波市小型综合管廊设计细则TechnicalsfordesignofNingbosmall-scaleutilitytunnelXxxxx发布XXXX实施Xxxx发布为适应宁波市小型综合管廊建设、设计需要,体现宁波城市发展目标和宁波地方特点,进一步促进城市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按照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由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写本细则。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有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为基础,认真总结宁波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经验,同步开展多项专题研究,并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细则共分为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入廊管线设计等。本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归口管理及具体内容的解释工作。细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可反馈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轨道地空处(地址:宁波市邺州区松下街595号,邮编:315010),以便修编时参考。主编单位: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XXXXX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制人:(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主要审查人:(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1总则53基本规定74规划8总体设计5.1 一般规定95.2 断面设计95.3 平面设计105.4 纵断设计115.6 支吊架系统126结构设计1461»146.2 基坑设计156.3 结构设计166.4 顶管设计226.5 构造要求267附属设施设计297.1 一般规定2972/297.3 通风系统307.4 供电系统307.6 排水系统338入廊管线设计348.1 一般规定348.2 给水管道348.3 电力电缆348.4 通信线缆35本细则用词说明361总则412术语433基本规定444规划454.1一般规定457总体设计465.1一般规定4652I自113»7.3平面设计467.4纵断设计46.o.为集约化利用宁波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工程管线建设标准和运行安全,统筹安排城市工程管线在小型综合管廊内的敷设,保证城市小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细则。1.0.2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小型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1.0.3小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协同建设、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小型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1.0.4小型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及宁波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5小型综合管廊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2.0.1综合管廊IltilitytIIIme1。综合管廊是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并满足人员运行管理和维护需求,由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组成的地下空间体。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1干线综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主要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其主要功能是为城市市政场站输送服务,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附属设施完备。包括两种子类型,一种只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的主要干线综合管廊,不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另一种同时容纳主干和配给工程管线的干支混合综合管廊,可兼顾向用户提供服务。2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包括两种子类型,一种主要容纳城市配给工程干管线的主要支线综合管廊,满足人员正常通行,附属设施完备;另一种主要容纳城市配给工程支管线或者为末端用户提供供给服务的小型支线综合管廊,满足人员通行,附属设施简单配置。2.0.2城市工程管线IlrbaIIengilIeeringPiPeHne(,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供冷、电力、信息、广播电视、气力垃圾输送管道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2.0.3舱室COmPartmelit。由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或防火墙、防火门分隔的用于敷设城市工程管线的空间。2.0.4管线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综合管廊内部管线与外部直埋管线或沟道相衔接的构筑物。3基本规定301小型综合管廊容纳城市配给工程支管线或者为未端用户提供供给服务,给水、再生水、电力、通信等市政工程管线宜纳入小型综合管廊。3.0.2新区小型综合管廊应与道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小型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人防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城市更新、道路及管网改造、架空线入地等项目同步进行。3.0.3小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3.0.4小型综合管廊工程应与周边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3.0.5小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小型综合管廊的管线应同步进行专项管线设计。3.0.6小型综合管廊内部机电附属设施可简要配置并同步建设。3.0.7纳入小型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行业、地方及宁波市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4规戈IJ4.0.1小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区域或片区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区域或片区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注释:小型综合管廊工程属于管线集约敷设的一种方式,区域或片区总体规划应明确建设小型综合管廊总体要求,小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可随相关主体工程规划方案报批。4.0.2小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相衔接。4.0.3小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目标和规模的制定应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城市需求和发展特点,做到科学、合理,保证规划的可实施性。4.0.4小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小型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小型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4.0.5小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平面布局、断面、位置、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5总体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小型综合管廊主要容纳城市配给工程支管线或者为末端用户提供供给服务,满足人员临时通行。5.1.2 小型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应与相关主体工程相适应。5.1.3 小型综合管廊定测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等平行。5.1.4 小型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节点等,结合施工方法综合确定。5.1.5 小型综合管廊断面及口部设计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及综合管廊附属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5.1.6 小型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应根据荷载要求计算确定,并不宜大于4m。5.1.7 小型综合管廊内支撑或悬吊设施预埋件设置应根据入廊管线设计及结构要求设置。5.2 断面设计5.2.1 小型综合管廊横断面设计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情况和入廊管线工艺要求等布置,并应兼顾周边景观要求。5.2.2 小型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形式及尺寸应结合入廊管线规模、分支节点要求、人员临时通行、预留空间、水文地质、施工工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综合管廊人行通道应满足人员临时检修维护作业空间,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7m;2小型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宜小于1.5m,不宜大于2.1m。5.2.3 小型综合管廊内管道安装净距应满足管道焊接、附件安装最小净距要求,不宜小于表523的数值。图5.2.3管道安装净距表5.2.3管道安装净距(mm)DN铸铁管、螺栓连接钢管焊接钢管、化学管道、复合材料管道ablb2ablb2DN<400400250800500350800400DN<6005003005.2.4 小型综合管廊宜设置为单舱单室。5.2.5 小型综合管廊标准段内电力电缆采用套管敷设,套管材质和尺寸同地埋敷设的要求。5.2.6 小型综合管廊标准段内通信线缆采用套管敷设,套管材质和尺寸同地埋敷设的要求。5.3 平面设计5.3.1 小型综合管廊平面设计应满足管线综合设计要求。5.3.2 当道路红线外设置防护绿带时,小型综合管廊应优先布置于防护绿带内,其次考虑将小型综合管廊布置于道路人行道或非机动车到下方。5.3.3 小型综合管廊可不穿越河道,管线随桥或拖拉过河。5.3.4 小型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和穿缆、运输要求。5.3.5 小型综合管廊起、终点应预留规划管廊延伸和连通条件,与其他综合管廊平面相交时,应考虑串联互通功能。5.3.6 综合管廊应与临近的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实施,统筹建设。5.4 纵断设计541小型综合管廊覆土厚度应满足绿化种植、抗浮、行道树种植、道路铺装等要求。5.4.1 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2%,不宜大于30%,当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再检修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5.4.2 小型综合管廊与其他横穿管道标高冲突时,可按以下措施处理:1管道采用上、下倒虹形式避让管廊;2适当降低或抬升管廊标高,使横穿管道从管廊上方或下方穿越;3在管廊内部预留钢套管,横穿管道从套管中间穿越管廊,并做好防水措施。5.4.3 多根临近横穿管道应尽量统筹位置和标高,减少避让节点和避让方式。5.4.4 小型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安全评估,且不应小于表5.4.5o表5.4.5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管线的最小净距(m)施工方法相邻情况明挖施工顶管施工小型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净距1.0小型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交叉垂直净距2.0小型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净距1.0小型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垂直净距0.51.05.5 节点设计5.5.1 小型综合管廊应设置人员出入口、吊装口、管线分支口、端头井等,小型综合管廊检修时采用可移动式临时通风,不设置通风口。552小型综合管廊出入口、吊装口、管线分支口宜集约设置,口部可设置在道路铺装层下方,并采用智能盖板。5.5.3 电力、通信线缆需在节点处进行穿缆,相应节点空间及间距需满足穿缆作业要求,且不宜大于100米。5.5.4 人员出入口尺寸不应小于ImXl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m。5.5.5 管线分支口预留通信、电力、给水穿墙密封组件的孔数、孔径满足管线规划和现状需求,密封组件应满足防水、防火、防涡流要求。为避免管廊主体结构与排管间不均匀沉降对管线的破坏,密封组件与排管间应设置柔性连接保护装置。给水管道引出宜采用柔性防水套管。5.6 支吊架系统5.6.1 小型综合管廊内管道及线缆的支吊架宜采用成品支吊架,工厂预制、现场安装。5.6.2 支吊架系统宜与综合管廊附属系统线缆统一进行综合布线设计,满足荷载、接地、安全间距等要求。5.6.3 支吊架系统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5.6.4 电力电缆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械强度应能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载、施工作业时附加荷载、运行中的动荷载的要求;2电缆支架应采用非铁磁性材料金属支架(如铝镁合金、铝合金等)。3电缆支架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5.6.5 支持套管形式敷设的线缆的支架,纵向间距不宜大于4m。5.6.6 管线在端头井、管线分支口等非套管敷设位置,IOkV电力支架纵向间距不宜大于1.5m,通信线缆增设桥架,支架纵向间距不宜大于3m,支架宜采用变截面形式。6结构设计6.1 一般规定6.1.1 小型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应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除验算整体稳定外,均应采用含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6.1.2 小型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并应根据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包络设计。6.1.3 小型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6.1.4 小型综合管廊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50476的有关规定。6.1.5 小型综合管廊工程应按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6.1.6 小型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6.1.7 小型综合管廊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小于或等于0.3mm,且不得贯通。6.1.8 小型综合管廊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防水设计,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一级,并应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缝和预制构件接缝等部位应加强防水和防火措施。6.1.9 对埋设在抗浮设防以下的小型综合管廊,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1.1。6.1.10 预制小型综合管廊纵向节段的长度应根据节段吊装、运输等施工过程的限制条件综合确定。6.2 基坑设计6.2.1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6.2.2 周边建构筑物、管线、道路等设施的安全与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6.2.3 基坑工程根据其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及重要性等因素分为三个设计等级: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一级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大于10m;2)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3)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轨道交通、需严加保护的管线或其他重要设施。2开挖深度小于4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属三级基坑工程;3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均属二级基坑工程。6.2.4 基坑工程根据周边环境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程度及其与基坑的距离等因素,分为以下三个环境保护等级。表623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环境保护对象环境保护对象与基坑的距离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敏感建(构)筑或设施S2h甲级2h<S5h乙级S>5h丙级其他建(构)筑或设施Slh甲级lh<S4h乙级S>4h丙级轨道交通设施s甲级注:Lh为基坑开挖深度,S为环境保护对象与基坑开挖边线的净距,T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2 .环境保护等级可依据基坑各边情况的不同分别确定,相邻部位的差距不应超过一级;3 .本表适用于基坑所处的地质条件以软土为主的情况:当土质较好时,可根据实际经验将环境保护等级降低一级,环境保护等级为丙级时不再降低;4 .位于轨道交通设施、文保建筑与重要管线等重要环境保护对象周边的基坑工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等级的相应规定外,尚应遵照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6.2.4当小型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或其他地下基础设施协同建设时,应尽量共用支护结构甚至同沟建设。6.3结构设计6.3.1 综合管廊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应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当地基承载力良好、地下水位在综合管廊底板以下时,可采用砌体材料。6.3.2 一般环境条件下的混凝土结构设计强度等级应符合表6.3.2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表6.3.2一般环境条件下管廊结构混凝土最低设计强度等级明挖法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C35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C35顶管法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片C506.3.3 地下工程部分宜采用自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6.3.3的规定。表6.3.3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管廊埋置深度抗渗等级现浇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刚架混凝土结构H<10P6PlO10H<20P8PlO20H<30PlOPlO6.3.4 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品种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2 .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下,应按侵蚀性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品种。6.3.5 用于防水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6.3.6 防水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氯离子含量和含碱量(NazO)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凝胶材料总量的0.06%;2 .采用无活性骨料时,含碱量不应超过3kgm3;采用有活性骨料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含碱量并掺加矿物掺合料。6.3.7 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减水剂、膨胀剂、防水剂、密实剂、引气剂、复合型外加剂及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等,其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质量要求。6.3.8 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6.3.9 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的品种及掺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应通过试验确定。6.3.10 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有关规定。6.3.11 预应力筋宜采用预应力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和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20065的有关规定。6.3.12 用于连接预制节段的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6.3.13 纤维增强塑料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工程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GB/T26743的有关规定。6.3.14 预埋钢板宜采用Q235钢、Q355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建筑结构用钢板GB/T19879的有关规定。6.3.15 砌体结构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6.3.15的规定。表6315砌体结构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基土的潮湿程度混凝土砌块石材水泥砂浆稍潮湿的MU7.5MU40MlO很潮湿的MU7.5MU40M10.56.3.16 弹性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6316的规定。表6.3.16弹性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性能序号项目指标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1硬度(邵氏)(45±5)(65±5)(55±5)(70±5)2伸长率()23503303拉伸强度(MPa)210.529.54执空气老化(70×96h)硬度变化量(邵氏)2+82+6拉伸强度变化率()2-20A5扯断伸长率变化率(%)2-302-305压缩永久变形(7(CX24h)(%)35286防霉等级达到或优先于2级注:以上指标均为成品切片测试的数据,若只能以肢料制成试样测试,则其伸长率、拉伸强度的性能数据应达到本规定的120%。6.3.17 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表6.3.17的规定。表6.3.17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的主要物理性能序号项目指标PZ-150PZ-250PZ-450PZ-6001硬度(邵氏A)(度°)42÷742+745±748±72拉伸强度(MPa)23.523.523.5233扯断伸长率()24502450235023504体积膨胀率()21502250240026005反复浸水试验拉伸强度(MPa)3232222扯断伸长率()2350235022502250体积膨胀率()21502250250025006低温弯折24CX2h无裂纹7防霉等级达到或优先于2级注:1.硬度为推荐项目。2 .成品切片测试应达到标准的80%。3 .接头部位的拉伸强度不低于上表标准性能的50%。6.3.18小型综合管廊结构上的作用,按性质可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可按表6.3.18。表6.3.18荷载分类荷载分类荷载名称永久作用结构自重地层压力结构上部和破坏棱体范围内的设施及建筑物压力外水压力设备重量收容管线及设备重量、重力流管道内介质重量预加应力地基下沉影响可变作用地面超载和车辆荷载收容管线运行荷载作用隧道内人群荷载检修荷载其他可变荷载温度作用冻胀力和膨胀力施工荷载水锤压力偶然作用地震作用人防荷载沉船、撞击等其他偶然荷载注:1.设计中要考虑的其他荷载,可根据其性质分别列入上述三类荷载中。2.表中所列荷载本节未加说明者,可按国家有关规范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1.19 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作用的标准值应为设计采用的基本代表值。1.1.20 当结构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时,在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标准值设计时,对可变作用应取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代表值。1.1.21 当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对可变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1.1.22 结构主体及收容管线自重可按结构构件及管线设计尺寸计算确定。常用材料及其制作件的自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1.1.23 预应力综合管廊结构上的预应力标准值,应为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值扣除各项预应力损失后的有效预应力值。张拉控制应力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1.1.24 对于建设场地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段的综合管廊结构,需计算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其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1.1.25 直接承受道路车辆荷载的结构构件,应按车辆的实际轴重和排列计算其产生的竖向荷载作用,并应考虑车辆的动力作用。1.1.26 当管廊结构上有覆土,计算地面车辆荷载对结构的作用时,可考虑覆土厚度对车辆荷载的扩散效应。1.1.27 综合管廊收容管线运行时产生对管廊结构的可变作用,应根据相应的管道设计规范进行计算分析。1.1.28 综合管廊及各种结构节点内部可能有人群集中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可采用4.0kPao1.1.29 管廊设备区的计算荷载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和正常使用的实际情况(包括动力效应)确定;重型设备尚需依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动力影响、安装运输途径等确定其荷载大小与范围。1.1.30 管廊结构设计应考虑下列施工荷载之一或可能发生的组合。1 .设备(或管道)运输及吊装荷载;2 .施工机具荷载,一般不超过IOkPa;3 .一般地面超载不应小于20kPa;盾构始发井和接收井周边地面超载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后取用,不应小于30kPa01.1.31 混凝土收缩可按降低温度来模拟。结构温度变化影响应根据所处地区的气温条件、运营环境及施工条件确定。1.1.32 制作、运输和堆放、安装等短暂设计状况下的预制构件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规定。6.4 顶管设计6.4.1 顶进法施工的管廊断面形式可根据工艺需求灵活布置,可以为矩形、拱形或圆形等。6.4.2 工作井和接收井围护结构形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邻近建筑物、地上与地下管线情况,结构受力及施工安全等要求合理选型。工作井和接收井可采用沉井、地下连续墙、灌注桩排桩或型钢水泥土搅拌墙等结构形式。6.4.3 工作井净尺寸设计由顶管机、管节、顶环、顶块的长度及顶进设备的工作空间等确定。始发井最小净长:LB1+B2+B3+B4+S,式中:Bl一顶进设备(千斤顶)及后座总长度;B2一顶块+顶环长度;B3一单环管节的宽度;B4顶管机的长度;S一考虑顶进管段回缩及便于安装管段所留附加间隙(m),可取0.2m。工作井最小净宽:B2D+2b,式中D一顶管机外径;b施工操作空间,取0.8m1.5m0若始发井设置顶圈梁且内凸而影响上下吊运作业,则该项尺寸因素应一并加以考虑。工作井最小深度:HH+h+H2式中日一顶管上部覆土深度;h管节高度;H2一顶管机架高度,可取0.50.6m°图6.4.3顶管始发井剖面示意图接收井内净最小宽度、最小长度应满足顶管机在井内拆除和吊出的需要。6.4.4 顶管最大顶力可按下式估算:F>F1+F2,其中F1为通道与土层的摩阻力,F2为顶管正面阻力。F>L÷L2±f,其中Ll为顶管管节的周长,L2为顶管通道的长度,f为管节与土体之间的摩阻力,可通过实际试验确定。表644-1触变泥浆减阻管壁与土的平均摩阻力(kNm2)土的种类软黏土粉性土粉细土中粗砂管材类型钢筋混凝土管3.05.05.08.08.0-11.011.0-16.0钢管3.04.04.07.07.0-10.010.0-13.0表644-2机械平衡式顶管机的迎面阻力F2顶管机类型迎面阻力式中符号圆形顶管TlF2=a-D12ysH1sKq经验系数,无经验时,按LO取值;/顶管中心点埋置深度(m);。顶管机外径(m);YS士的重度(kNm3);KO顶管中心静止土压力系数。矩形顶管F2=aH1B1sHK0%矩形管节外轮廓高(m);当矩形管节外轮廓宽(m);此顶管中心点埋置深度(m);KO顶管中心静止土压力系数。6.4.5钢管、钢筋混凝土管的允许顶推力可按下式计算:FPkpAp式中:生一管道允许顶推力(kN);上一管道综合系数,钢筋混凝土管可取0.391;钢管可取0.277,当顶进长度小于300m,无弯曲且穿越土层均匀时,可取0.346;%一管材抗压强度设计值(kNm2);4p管道最小有效传力面积(m2)。6.4.6 顶管始发及接收的洞口土体加固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顶管机型、通道直径、顶管推进方向、坡度、埋探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综合确定。土体加固宜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旋喷桩、MJS.冰冻法及降水等形式。6.4.7 当顶管的总顶力大于始发井后靠侧原状土强度时,为保证工程的安全,增加被动区土体的抵抗能力,可以对始发井后靠的土体进行地基加固,一般可以采用搅拌桩、旋喷桩等加固形式。6.4.8 顶管洞口的加固效果应采用钻芯取样的方式进行检验,加固体的强度不宜小于0.5MPa,并应检查加团体的均匀性和防渗漏性能,始发、接收前应在洞门上打设探测孔,确认止水措施的有效性。6.4.9 在含承压水的砂性土层中,顶管始发以及接收宜采用降压措施。当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高时,顶管机接收可采用水下进洞和钢套简辅助进洞方式。6.5 构造要求651小型综合管廊结构应在纵向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浇混凝土小型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25m;2 .结构纵向刚度突变处以及上覆荷载变化处或下卧土层突变处,应设置变形缝;3 .变形缝的缝宽不宜小于30mm;4 .变形缝应设置橡胶止水带、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等止水构造。6.5.2 混凝土小型综合管廊结构主要承重侧壁的厚度不宜小于250mm,非承重侧壁和隔墙等构件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O6.5.3 混凝土小型综合管廊结构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结构类别、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确定,一般环境作用下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筋净保护层最小厚度要求应符合表6.5.3的规定。表653一般环境作用下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筋净保护层最小厚度(mm)结构类别灌注柩明挖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外侧内侧外侧内侧保护层厚度704535304535注:顶管法施工的结构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可采用明挖结构的数值。6.5.4 小型综合管廊各部位金属预埋件的锚筋面积和构造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预埋件的外露部分,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6.5.5 后砌的内部承重墙和隔墙等应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轻质隔墙应与主体结构连结。6.6抗震设计661小型综合管廊工程应按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6.6.2 小型综合管廊地下结构的抗震设防目标为:1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或称小震)影响时,管廊结构不损坏,对管廊的正常运行无影响,结构处于线弹性工作阶段;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或称中震)影响时,管廊结构不损坏或仅需对非重要结构部位进行一般修理,不影响管廊正常运行,结构整体处于弹性工作阶段;3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或称大震)影响时,管廊结构主要结构支撑体系不发生严重破坏且便于修复,不引发管廊内部管线的次生灾害,修复后的管廊可正常运行,结构处于弹塑性工作阶段。6.6.3 小型综合管廊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当设防烈度为6、7度时抗震等级不宜低于三级。6.6.4 小型综合管廊地下结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要求、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埋深等因素进行管廊地震反应计算,遇有下述情况时,尚应进行三维地震反应计算:1 .纵向的断面变化较大或管廊在横向有结构连接且构造不断开的接头结构;2 .地质条件沿管廊纵向变化较大,软硬不均;3 .具有纵向接头的预制拼装管廊结构;4 .遇有液化地层。6.6.5 小型综合管廊地下结构地震反应计算应计入下列作用:1 .地震时随地层变形而发生的结构整体变形;2 .地震时的土压力。包括地震时水平方向和铅直方向的土体压力;3 .地下结构本身和地层的惯性力;4 .地层液化的影响。6.6.6 小型综合管廊地下结构地震反应计算方法、抗震验算及抗震措施可按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GB/T51336的相关要求执行。对具有纵向接头和横向接头的预制拼装管廊结构进行设防烈度下的抗震变形验算时,其接头变形最大值不应超过满足接缝防水材料水密性要求的允许值。7附属设施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小型综合管廊主要容纳城市配给工程支管线或者为末端用户提供供给服务,满足人员临时通行,附属设施简单配置。7.1.2 小型综合管廊常规运营状态无日常巡检,标准段内缆线采用阻燃型电缆保护管进行物理隔离,不设置主动灭火系统。7.1.3 小型综合管廊仅在临时进廊检修前进行机械通风,不设置日常通风设备。7.2 消防系统7.2.1 小型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7.2.2 除嵌缝材料外,小型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7.2.3 小型综合管廊标准段与管线检修口、管线分支口等需要人员进入作业的节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7.2.4 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7.2.5 小型综合管廊应在管线检修口、管线分支口等需要人员进入作业的节点等处设置灭火器、黄砂箱等消防器材。7.2.6 纳入小型综合管廊的电力电缆应符合以下规定:1电力电缆应为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2小型管廊标准段内的电缆采用阻燃型电缆保护管敷设,保护管管孔各端头处应设置防火封堵。7.2.7 小型综合管廊内的爬梯、支吊架等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除电力电缆外的各类管线、配件、保温材料等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I级。7.3 通风系统731小型综合管廊检修口宜采用临时自然通风,常规检修时开启盖板实现自然通风。7.3.1 小型综合管廊标准段宜采用移动式机械通风措施,防火分隔墙上预留可开启风口,检修人员进入作业前,在两个检修井之间通过移动式风机进行机械通风,待廊内空气质量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时宜佩戴空气质量检测设备。7.3.2 应急抢险时,检修人员进入小型综合管廊应佩戴空气质量检测设备,必要时佩戴便携式呼吸设备。7.4 供电系统7.4.1 小型综合管廊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综合管廊供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小型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小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模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2小型综合管廊的用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三级负荷供电。7.4.2 小型综合管廊供电负荷较低,宜考虑与周边邻近工程共用箱变、换网站设备,例如利用路灯箱变、轨道车站箱变等。7.4.3 小型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220V/380V系统,系统接地型式应为TN-S制,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小型综合管廊应以供电半径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3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动力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5%,照明设备不宜超过+5%、-10%;4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5应在各配电单元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6宜设置电力监控系统。7.4.4 小型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7.4.5 小型综合管廊配电线路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特点对电缆桥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7.4.6 小型综合管廊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7.4.7 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2小型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