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委监委谈话函询工作经验交流材料汇编(5篇).docx
-
资源ID:65815
资源大小:28.80KB
全文页数:1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关于纪委监委谈话函询工作经验交流材料汇编(5篇).docx
关于纪委监委谈话函询工作经验交流材料汇编(5篇)目录1 .在谈话函询中体现“三不”一体理念错误!未定义书签。2 .“四注重四突出”做实做细谈话函询83 .切实发挥谈话函询警示教育作用124 .切实发挥谈话函询警示教育作用155 .影响谈话函询实效的四种因素17在谈话函询中体现“三不”一体理念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是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的有力武器,是一体推进“三不”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准确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对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由小错酿成大祸,发挥“惩前患后、治病救人”功效具有重要意义。日前,XX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在谈话函询工作中充分体现“三不”一体理念进行了调研。谈话函询是一体推进“三不”的重要抓手谈话函询体现一体推进“三不”的基本要求。实践中,对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开展谈话函询,让其心有敬畏、行有所止,从而实现“不敢腐”;通过谈话函询,对制度性漏洞和政策性问题,采取政治生态分析、约谈提醒、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促改促建,扎紧制度笼子促进“不能腐”;把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在谈心谈话中通过思想引导和警示教育,能够强化“不想腐”的思想自觉。谈话函询是一体推进“三不”的有效载体。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的主要表现形式。以XX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为例,20xx年前三季度,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谈话函询的占xx%、初步核实的占xx%、暂存待查的占XX%、予以了结的占XX%;近三年来,运用第一种形态占四种形态比例逐年上升,分别为xx.x%,xx.x%,XX.X%o从绝对数量和相对增量上看,第一种形态的“常态”特征日益明显。谈话函询是推动“两个责任”有机贯通的桥梁纽带。“三不”一体推进,需要主体责任和监督专责同向发力。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制度规定对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中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规范。在谈话函询工作总体要求上,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明确了谈话函询是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在谈话函询实施程序上,要求“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谈话应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时,应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反映人的说明材料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明确了在开展谈话函询过程中主体责任的履行方式。在谈话函询结果落实上,要求“对于函询后予以采信了结的,在书面反馈被反映人时,同时抄送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谈话函询后需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可以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表明党委(党组)对于持续巩固谈话函询效果负有重要责任。理解和运用存在不到位问题认识不到位,工作谋划有偏差。有的仅仅把谈话函询作为处置线索的业务工具,走程序、套模板,没有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有的对构建“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要求理解不到位,认为“三不”只是依次递进的过程,是分别由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宣传部门实施的工作,要么把谈话函询纳入“不敢腐”范畴,要么将其纳入“不想腐”范畴,人为划分、机械分割。标准把握不严,警示震慑强度不够。有的对线索材料研究分析不深,对谈话对象基础情况摸得不准,制定谈话方案千篇一律,在函询中找不准关键点,容易被线索或对象身份牵着走。有的认为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都是反映笼统或者问题轻微的情形,提醒警示一下就行,开展工作浮在表面、草草收兵。有的把本该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降格为函询处置,线索处置质量和提醒警示效果打折扣。此外,谈话函询的运用把握受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经验等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对于信访反映模糊、情况错综复杂、时间久远等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不同的处置人员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易出现核查不透、把握不准和标准波动等问题。存在一谈(函)了之问题。谈话函询中一般都能紧密围绕线索做到应问必问,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对于经过初步判断认为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低或者反映轻微问题的线索,有的处置人员抱有“寻求合理解释、以便尽快了结”的主观态度,轻信谈话函询对象答复及提供的佐证材料,没有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导致线索流失;有的对抽查核实材料只关注逻辑连贯性,对关键材料细致分析不够,容易遗漏重要信息。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实践中,一些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收到抄送的函询件后,在谈话函询对象说明材料上签字时一签了之,没有主动靠前了解情况。有的存在“老好人”思想,对情况说明内容真实性不把关,对回函中避重就轻、推诿卸责等情况视而不见,主体责任缺位。有的党委(党组)搞“一团和气”,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意识和能力薄弱,在说明谈话函询对象相关情况时,对反映的问题遮遮掩掩、给组织的回复一带而过,对组织采信了结的问题只作澄清、不谈认识。结果运用不充分。一是适用情形覆盖不全,把“经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虽然未发现违纪违法事实,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情形等同于“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情形,简单作采信了结处置,没有采取适当组织措施进行提醒警示。二是处理方式运用不全,对于“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多采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诫勉谈话4种方式,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查)等方式却很少运用。三是综合分析研判不全。单纯聚焦于问题线索个案处置,对于反映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的问题线索缺少综合分析和深入研究,没有建立其与政治生态的关联映射,对“树木”“森林”的认识和把握不够。准确把握谈话函询深刻内涵坚持“严”的主基调,巩固“不敢腐”这个基础。一要严把入口关,对问题线索要结合被反映人廉政档案认真分析,准确把握处置方式,既不能把谈话和函询错用,更不能滥用。除一般情形外,对涉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必要提醒相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注意的,应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特别是对反映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一般应采取谈话方式核实。二要严把预判关,做好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研判,与已了结线索和在查案件进行对比分析,结合被反映人及其所在单位情况,提高问题设计的针对性、有效性。开展谈话前应做好“预笔录”,对谈什么、怎么谈、突发情况如何应对等做到心中有数。三要严把形式审查关,对谈话函询说明的时间、内容、质量、态度、签字进行认真审查,对证明材料和廉政档案要仔细核对。四要严把抽查核实关,提升谈话函询中抽查核实比例,增强问题线索处置精准度。要把握好对象范围,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应重点进行抽查核实;要落实好程序规范,严格履行请示报批程序,按照批准的措施和范围开展抽查核实,确保抽查核实工作严肃性。强化制度约束,扭住“不能腐”这个关键。一要灵敏高效探查问题。在谈话函询中,要注重围绕制度建设进行思考分析,通过问题表象探查体制机制漏洞,进而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压实整改责任。二要体现制度刚性约束。在谈话函询中围绕政策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对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坚决处理。实践中,监督检查部门经常收到不指向具体个人的违规违纪问题,而是反映相关单位存在某种现象的问题线索或情况反馈,可查性并不强,往往在运用函询后予以了结。这种看似无法作出有效处置的线索,就需要在函询过程中严谨分析,找出权力配置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上的短板漏洞,再运用谈话函询措施对相关一把手予以警示,督促其履行好“一岗双责”。压紧压实责任,夯实“不想腐”这个根本。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接受谈话函询作为一项政治责任来认真履行,以敬畏心看待谈话函询,以平常心对待谈话函询,以责任心如实说明情况,从态度上坦然接受,以此为契机进行反思自检、如实说明情况。另一方面,要通过谈话函询压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接到委托谈话任务、收到抄送的函询材料后,要严肃对谈话函询对象进行谈心教育,督促其端正思想认识;要把好签字关,认真审核谈话函询对象的说明材料;谈话函询结束后,要跟进做好思想工作,对反映失实予以了结的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组织处理的以引导方式帮助其正确对待,巩固谈话函询教育警示效果。做好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一要加强结果运用,对于委托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的,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趁热打铁按照规定时限落实程序,看相关对象认识是否全面、态度是否端正、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注重对被反映人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说明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被反映人坦诚说明情况、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二要完善廉政档案,谈话函询结束后及时把相关情况归入廉政档案,作为被反映对象日后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促使其不断增强纪律意识。三要积极为担当者撑腰打气。在谈话函询中,要认真核查、准确认定诬告陷害行为,采取适当方式为被诬告陷害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尽责担当的积极性。“四注重四突出”做实做细谈话函询赵乐际同志指出,要坚守政治机关定位,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而谈话函询正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2021年,xx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xxxx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XX%;适用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XXXX件次,占处置方式总数的xx.x%o可见,做实做细监督,重点在于用好用活第一、第二种形态,如果运用精准,即便是充满温情的谈话函询,也能产生"小高压''的效果。同时,谈话函询柔性灵活的方式既是优势也是弱点,必须做实做细、久久为功,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做实做细谈话函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注重分析研判,突出谈话函询的精准性在收到问题线索后,要在充分了解被反映人工作履历、性格特征、家庭背景等基础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中掌握的情况,综合考量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性、反映问题的可查性、被反映人的特殊性、反映次数的集中性、所在单位整体生态的优良性等方面,进一步研判适用谈话或函询的方式处置该问题线索是否精准、适当,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处置更为合适,发现有不宜适用谈话或函询情形的,及时呈报变更分办处置意见。二、注重程序规范,突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为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了解谈询对象的相关信息。开展谈话函询,特别是谈话,要事先充分了解谈询对象的详细情况,特别是性格特点,内向还是外向,是否偏执等,这既是为了安全,也是便于采取相应的谈话策略,更好地实现“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的效果。二是吃透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相关规定。比如,要办理反映某局长违反组织人事制度,安排妻子吃空饷的问题线索,就要了解组织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否则就会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的窘境,执纪效果也难以保证。三是全面精准整理问题摘要。整理问题摘要是办理问题线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函询,如果问题理不清,后面的工作就无从谈起。整理问题摘要做到8个字:全面(不遗漏问题,且不得随意增减)、精准(符合反映问题的本意,描述事实时间地点人物要具体,描述事实不宜用定性用语)、严谨(核对以往问题线索,看看是新的线索,还是旧的线索再次被反映)、平实(在不伤原意的基础上,删去侮辱、骂人的表述)。四是确定适当的主谈人和谈话场所。要在对谈话对象深度了解和对问题线索深度研判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形确定适当的主谈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当的谈话场所。比如,被反映人系退休干部,年纪大、身体差,且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这种情况下让其到市纪委谈话室接受谈话不仅会有很多不安全因素,而且也显得有些小题大做,完全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原单位对其谈话。五是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执纪安全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虽然谈话函询属于安全风险系数相对较低的执纪活动,但也不能麻痹大意,也应当尽可能地参照走读式谈话关于安全风险防范的规定,做实做细安全预案,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三、注重党性教育,突出谈话函询的关爱性谈话函询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组织关爱性。为此,开展谈话函询要把党性教育贯彻始终,把每一次谈话函询都当成一堂生动、严谨的专题教育来对待,具体做到“五问一提醒”。“五问”,即一问学习遵守党章的情况;二问学习党纪条规的情况;三问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树木”和"森林”情况;四问结合实际履职尽责情况;五问反映问题的情况。“一提醒”,即提醒党员干部要强化“四种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廉洁自律。在谈话函询中,只有进行了深刻的党性教育,才能真正达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的效果,才能真正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爱与帮助。四、注重结果运用,突出谈话函询的实效性谈话函询决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否则既是我们的失职,也是对组织、对同志的不负责任。为此,必须全方位强化其结果运用,让谈话函询既保持温度又不失力度。一是“谈话函询+抽查”压实主体责任。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实践中,应找准关键节点、关键环节,重点甄别谈话函询情况,对如实说明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书面反馈本人。同时,加大对已采信告知问题和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抽查力度,对敷衍塞责、欺瞒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二是“谈话函询+核查''提升办案质效。对重点问题线索,在开展谈话函询的同时,可以适度开展专项核查,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综合考虑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把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及具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特殊情形的,作为由教育转化为惩戒的重点对象,准确适用“四种形态”。比如,20xx年XX市纪委监委第X监督检查室在对XX市林业局原副局长X某某进行谈话时,同步开展专项核查。针对X某某佯装患病、避重就轻、不如实说明问题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果断提出转初核的建议;后来又根据初核情况,对其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最终查明其涉嫌贪污、受贿、行贿数百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该案被评为全省高质量典型案例,撰写的剖析材料疯长的贪婪之树发表于中国纪检监察报。三是“谈话函询+整改''放大监督效果。通过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可以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我们要善于通过对单个问题线索的办理,了解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单位在队伍管理、权力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协助其查找廉政风险点和制度漏洞,并通过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有针对性地整改问题、建章立制。四是“谈话函询+画像共享监督成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及时动态更新。对此,我们应当将谈话函询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参考条件,并借助“x+N+E”监督平台,全面录入谈话函询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从而实现对监督对象的精准画像,进而通过动态更新、精准统计、信息化管理,畅通监督检查信息共享交流渠道,为监督提供客观、全面、精准的数据支持。切实发挥谈话函询警示教育作用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一般性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第一种形态运用最为主要的方式。从问题源头抓起,抓早抓小,既持续释放警示教育效果,促使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又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帮助和爱护。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个别党员干部还存在对谈话函询思想认识不够、落实质量不高和后续跟进不力等问题,需要在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提升质量和实效上持久用力。正确认识谈话函询工作的政治性要求。谈话函询是严肃的组织行为,政治性强、标准要求高,考验着党员干部的党性和忠诚。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工作贡献大,一点小问题组织没必要揪住不放;有的认为类似问题别人也有,不用把谈话太当回事;还有的对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因怕受到组织处理不敢面对,不如实说明如此种种,都是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谈话函询工作。认真对待谈话函询,实质就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经初步了解反映失实或经个人说明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组织会及时把结论反馈给个人。对组织已经掌握、问题确系存在且群众反映强烈的,若在谈话函询时能主动讲清楚,勇于承认错误并积极整改,将依规依纪依法得到从轻处理。反之,不如实说明问题、遮遮掩掩,就会错失改过的机会,最终受到严肃处理。这样的案例在各地通报中已经屡见不鲜。切实提升谈话函询工作的质量标准。谈话函询工作考校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担当,应坚决摒弃好人主义,敢于担当、勇于尽责,把落实谈话函询工作的质量标准放在第一位,综合运用好谈话和函询,避免对于所反映问题无甄别的“以函留痕”“一函了之”“一函到底”。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问题的深入研判和初步核查,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多深入全面了解掌握群众反映问题的真实情况,对于确未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予以了结,为敢于担当尽责的党员干部消除顾虑。同时,要分类施策,对于问题性质难下定论、反映内容模糊仍需核实的,果断函询,起到警示教育效果;对于反映问题经前期初步核查和综合研判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查性,且部分问题涉嫌违纪的,坚决进行面对面思想交锋;对于涉及同一人的其他反映问题,应在谈话时一并了解,对其进行深刻的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对于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但经谈话函询,本人坚决予以否认,问题达到涉嫌违纪的,应谨慎处置,不轻易采信、了结,必要时经批准,做好深入核查,严肃处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甚至对抗组织的行为。形成谈话函询工作闭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运用谈话函询工作方式,推动被谈话函询人员所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同时发挥组织生活会“红脸出汗”的教育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各级党委(党组)应在压实主体责任上主动作为,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履行好谈话函询工作程序要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在被函询人写出的说明材料上认真负责地签署意见,并深入细致做好被处置党员干部的后续谈话教育工作,不断帮助其深化认识,使其卸下思想包袱,更加努力工作。惩前炼后、治病救人,是指导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谈话函询工作同样适用。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组织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中蕴含的对党员干部的关爱,深刻汲取违纪违法案例的教训,从小事、小问题上严格自省,勇于揭短亮丑,做到知耻后勇,自觉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切实发挥谈话函询警示教育作用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一般性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第一种形态运用最为主要的方式。从问题源头抓起,抓早抓小,既持续释放警示教育效果,促使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又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帮助和爱护。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个别党员干部还存在对谈话函询思想认识不够、落实质量不高和后续跟进不力等问题,需要在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提升质量和实效上持久用力。正确认识谈话函询工作的政治性要求。谈话函询是严肃的组织行为,政治性强、标准要求高,考验着党员干部的党性和忠诚。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工作贡献大,一点小问题组织没必要揪住不放;有的认为类似问题别人也有,不用把谈话太当回事;还有的对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因怕受到组织处理不敢面对,不如实说明如此种种,都是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谈话函询工作。认真对待谈话函询,实质就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经初步了解反映失实或经个人说明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组织会及时把结论反馈给个人。对组织已经掌握、问题确系存在且群众反映强烈的,若在谈话函询时能主动讲清楚,勇于承认错误并积极整改,将依规依纪依法得到从轻处理。反之,不如实说明问题、遮遮掩掩,就会错失改过的机会,最终受到严肃处理。这样的案例在各地通报中已经屡见不鲜。切实提升谈话函询工作的质量标准。谈话函询工作考校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担当,应坚决摒弃好人主义,敢于担当、勇于尽责,把落实谈话函询工作的质量标准放在第一位,综合运用好谈话和函询,避免对于所反映问题无甄别的“以函留痕”“一函了之”“一函到底”。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问题的深入研判和初步核查,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多深入全面了解掌握群众反映问题的真实情况,对于确未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予以了结,为敢于担当尽责的党员干部消除顾虑。同时,要分类施策,对于问题性质难下定论、反映内容模糊仍需核实的,果断函询,起到警示教育效果;对于反映问题经前期初步核查和综合研判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查性,且部分问题涉嫌违纪的,坚决进行面对面思想交锋;对于涉及同一人的其他反映问题,应在谈话时一并了解,对其进行深刻的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对于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但经谈话函询,本人坚决予以否认,问题达到涉嫌违纪的,应谨慎处置,不轻易采信、了结,必要时经批准,做好深入核查,严肃处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甚至对抗组织的行为。形成谈话函询工作闭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运用谈话函询工作方式,推动被谈话函询人员所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同时发挥组织生活会“红脸出汗”的教育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各级党委(党组)应在压实主体责任上主动作为,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履行好谈话函询工作程序要求,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在被函询人写出的说明材料上认真负责地签署意见,并深入细致做好被处置党员干部的后续谈话教育工作,不断帮助其深化认识,使其卸下思想包袱,更加努力工作。惩前庭后、治病救人,是指导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谈话函询工作同样适用。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组织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中蕴含的对党员干部的关爱,深刻汲取违纪违法案例的教训,从小事、小问题上严格自省,勇于揭短亮丑,做到知耻后勇,自觉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影响谈话函询实效的四种因素谈话函询,是处置一般性违纪、一般性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的一种常见方式,重在核实有关情况,据以作出相应处理,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纪律意识。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关键环节工作处理不好,其实效常常打折扣。适用情形把握不准。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对反映监察对象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可以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怎样界定“一般性违纪”“一般性职务违法”?实践中,有人将这两个概念与“轻微违纪”“轻微职务违法”和“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混为一谈,导致本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的,或者本该给予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的,进行了谈话函询;甚至把本该进行初步核实的,也进行了谈话函询。笔者认为界定这两个概念,第一,要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第二,要深入了解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实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被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被反映人的工作、思想实际和廉洁方面的情况,包括以往其被反映的问题及处置情况等。第三,要辩证地认识、分析问题,科学权衡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损失等,对问题作出精准研判。事前功课准备不足。在谈话方面,突出的有三点:一是谈话人选择不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谈话函询”一章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但实践中很多情况都是委托下级党组织有关负责人谈话,忽视谈话人身份对谈话效果产生的影响。为保证谈话实效,若反映问题比较具体,在确定谈话人时,宜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来谈为首选。二是对被谈话人的情况了解不透。特别是对其家庭背景、性格特点、爱好、履职表现掌握不全面、不深入,对敷衍应付、漠然视之、不配合谈话的,找不到恰当的引导方法,发生冷场问题时,找不到话题用以解围。三是对与谈话主题相关的政策法规掌握不够。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遇到谈话对象辩解,不能回答其提出的问题,特别是面对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在谈话对象提出异议时,不能有效应对、做出令其信服的解释,甚至陷入无言以对的尴尬境地。谈话交流技巧匮乏。一是谈话开场生硬。比如,有的在谈话开始前,缺乏必要的思想开解和心理疏导,不能让谈话对象体会到组织信任和关爱的温度,难以消除顾虑、坦露心迹。二是用语冷峻、不合时宜。有的从开始通知被谈话人,就埋下不好的“伏笔”,比如确定谈话时间不与谈话对象沟通商量,给其“强硬”感觉,事实上,如遇其生病住院、开会、培训、出差等特殊情况,应该视情调整。有的缺乏换位思考,没有足够耐心让谈话对象把话讲完,不恰当地使用类似“你听着”“你别说”等言语,即使需要进行必要的打断时,也不善于运用温和的引导技巧。三是把握不住重点。进行谈话函询,重在核实被反映问题,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虽然也可以让谈话对象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予以说明,但不能过于纠缠,也不能混同于“谈话提醒”“诫勉谈话”,一味提整改要求。事后相关工作不到位。主要有三点:一是督促“说明”“检讨”不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党内监督条例也明确,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有的被函询人既没有“说清楚、谈透彻”,也没有开展切实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有的甚至在“说明”“检讨”时连基本要素都说不全,敷衍了事,而对这些工作,有时候督促不到位。二是材料入档不及时、不规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开展谈话函询的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但实际中,有的仅满足于谈话函询后的“案结卷成、事毕归档”,而忽视将其谈话笔录、书面说明等重要材料按要求复制整理,及时存入廉政档案。三是抽查核实工作欠缺。有的满足于“一谈了之”“一函了之”,过于依赖单一的谈话或函询材料,片面相信被谈话函询人,清一色地予以采信了结,助长其“不过如此”的轻松过关心态。有的在对被谈话函询人说明、解释内容抽查核实上,要么缺乏责任担当、不愿作为,要么缺乏核实方法、不会作为,让心怀“只谈不查”侥幸、矢口否认存在问题、企图蒙混过关的人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