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始建于1941年,时名冀东道联立唐山初级农业职业学校。1946年,迁址昌黎县城关,更名为河北省立昌黎农业职业学校。1949年10月,更名为河北省昌黎高级农业学校(简称昌黎农校)。1975年,更名为华北农业大学唐山分校,开始举办高等教育。1977年开始培养本科生。1984年更名为河北农大昌黎分校。1985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河北农业技术师范学院,成为全国8所独立建制的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之一,是全国第一所以培养农业职教师资为主的职技高师院校。1998年,更名为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从单一农科向多学科办学转型。1999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首批职教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2000年,原秦皇岛煤炭工业管理学校并入,学校办学主体逐渐移至秦皇岛市区。2003年,更名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2005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原秦皇岛教育学院并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以“敏学修身乐业创新”为校训,坚持“稳定规模、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发展思路,坚持“立德树人、能力为本、突出应用、打造品牌”的人才培养理念,致力于建成一所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文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简称:河北科师,英文名称:HebeiNormal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英文缩写:HNUSTo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河北秦皇岛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60号。校区:秦皇岛校区位于秦皇岛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60号;昌黎校区位于昌黎城关四街河东113号;开发区校区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106号。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为o第四条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河北、面向全国,以培养“思想品行端、综合素质高、专业基础实、实践能力强、创新意识浓、适应岗位快”的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师资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积极发挥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第七条学校发展定位是坚持“立足应用,服务职教、服务'三农'、服务海洋”,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分配方案。第九条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十条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出台之前须进行风险性评估与合法性审查。第十一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业务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并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经费,支持学校实现基本职能。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第十三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第二章教育形式第十四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保持适度规模的成人教育,稳步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招生方案。第十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第十八条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开展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人才培养工作。第三章学生第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H"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助学岗位等助学形式的帮助。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第二十六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四章教职工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二十八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岗位职责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三)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积极主动参加教师发展活动,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五)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三十一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学校自主管理的根本制度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主监督的根本制度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校运行的基本制度为校院两级管理制度,保障学术自由、教授治学的基本制度为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位委员会章程和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各方面涉及学校全局性的主体性制度是学校的重要制度。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校党委全体会议及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务委员会实到会常委人数达到应到会常委人数半数以上(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需要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河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及其办公室是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河北省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统一管理,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河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第三十五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学校管理和发展方面问题。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参加会议人员须达到出席人员的2/3以上方能举行。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依据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五)评议需推荐上报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等;(六)评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奖项等的学术水平;(七)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八)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处理;(九)承担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十)指导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业务工作;(十一)审议或授权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本科专业事宜;(十二)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或审议的事项。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须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各相关学院(系、部)提名人选(一般为院长或主任)以及研究生部、教务处、科研处和学生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依照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四)审查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材料;(五)组织全校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六)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统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单位委员制,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学院(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或副院长(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依照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和决策日常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全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包括学生毕业资格审查、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研立项、教学评价与教学奖励、重点项目建设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分析论证后作出决议;(二)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对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加强师德建设、学校教学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等提出建议与意见;(三)接受学校或学术委员会委托,审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本科专业事宜;(四)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审议教学方面的改革方案;(四)了解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情况,对反映突出、存在问题较大的课程或教师,提出处理意见;(五)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和课程建设进行评估;审核、验收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评定教学相关奖项,并择优向上级单位推荐;(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十九条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提出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四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第四十三条校内各民主党派依照相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多校区办学实际需要,设立校区管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范围内,统筹校区内部的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校区对外协调和联系工作。第四十五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第六章教学科研单位第四十六条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学校设立二级学院(系、部)(以下统称“学院”,其党务负责人统称书记、副书记,行政负责人称院长、副院长)。学院作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第四十七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三)深入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条件的学院积极创办产业学院,创新办学机制和应用型人才培养。(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九)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十)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十一)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立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并监督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四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工会主席应该参与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第五十条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学院授权或相关规章开展工作。第五十一条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十二条独立建制或依托学院管理运行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第五十三条教学辅助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第七章经费与资产第五十四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第五十五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依法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规范使用办学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第五十九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第六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八章标识和校庆日第六十一条学校校徽为蓝白相间印有中英文校名的两个同心圆形徽章。第六十二条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上面衬有反白的校徽和校名。第六十三条学校校歌是河北科技师院人之歌。第六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5日。.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审定,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第六十六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第六十七条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河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