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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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3版).docx
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导则(鲁建设字2022)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合法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下统称勘察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外省进济、省内进济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市承揽业务的,其信用等级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勘察设计行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依托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网址http:/119.164.252.244:8080/cxkh/login/login.do),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异议投诉处理以及信用信息上报等。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及采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构成。第五条基本信息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信息等;从业人员的姓名、学历、职称、身份证明、执业注册证书等登记备案信息。第六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按规定批准或授权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等信息。第七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八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严格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等认定的信息。第九条信用信息采集依据:(一)获得表彰奖励的文件、证书等;(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条基本信息采集采取市场主体承诺申报方式,由市场主体填写诚信承诺书,自行录入管理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市场主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改正。基本信息可通过与省市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归集。第十一条优良信用信息采集采取市场主体承诺申报等方式。通过市场主体承诺申报方式采集的,由市场主体填写诚信承诺书,自行录入管理平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市场主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发现存在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责令改正;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核查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信用中国”平台直接采集,及时通知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严格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采集标准执行。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管理平台,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采取实时评价方式。第十五条实时评价,是指根据被认定通过的信用信息,每日实时计算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的信用评价方式,未被认定通过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得分计算。企业实时信用评价得分为前30个自然日的当日信用评价得分的算数平均值。企业当日信用评价得分二当日基础分-当日累计扣分+当日累计加分:当日基础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中的基本信息得分进行简单加法计算得出,当日基础分上限分值为60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值,按照济南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计算。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分类进行。同时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企业,分别评定其勘察信用等级、设计信用等级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从业人员独立评定其信用等级。第十七条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如下:(一)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一般最低为1年,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表彰奖励类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2年(注明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企业或从业人员的同一项目、行为获得多级表彰奖励的,取最高值加分。(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限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三)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AAA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前20%(含)的;AA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20%-40%(含)的;A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40%-60%(含)的;B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60%-80%(含)的;C级:本资质、资格(专业)类别或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在本辖区内排名80%以后的。第十九条对于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本地企业(含首次注册企业),在首次参加信用评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信用评价等级定为A级、实时信用评价得分定为起始分60分。对首次进入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在参加济南市勘察设计市场信用评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可提供在注册地依法依规获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企业在注册地的信用状况确定该企业相应组别的信用评价等级;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应按照本地企业相关规定执行。对进入济南市行政区域已满30个自然日的外地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勘察设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一)信用评级为AAA级、AA级、A级的,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行业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招标投标及政府购买服务、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二)信用评级为B级的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三)信用评级为C级的信用主体,纳入市县监督检查的必查对象,提醒建设单位慎重选用;(四)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的列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第二十一条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资格审查条件,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信用分值可按联合体中高分值企业计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第二十三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