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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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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二节申请流程及其他要求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第一节安全管理第二节信息上报及处置第四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推动宝安区打造深圳首个核心城区千亿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聚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宝安区范围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活动,适用本办法。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环卫及其他专项作业的活动。第三条【部门职责】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宝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共同成立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席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一)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L总体统筹和协调;2.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3.代表区联席工作小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确认。(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负责:L配套设置开放路段及区域的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2.定期巡查、维护开放路段基础设施;3.开展宝安区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工作;4.定期向社会公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路段及区域等信息。(三)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L协助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产品准入;2.提供其他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相关的指导及支持。(四)宝安交警大队负责:L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管,并定期公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注意事项;2.协助申请主体取得行驶车号牌;3,处理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第四条【专业机构】区联席工作小组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日常事务,包括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估、备案,对车辆进行核验,并及时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审查报告;收集分析车辆的运行数据、事故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定期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召集专家组,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涉及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将结果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等。第五条【道路评估及开放】在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席工作小组)公布的开放道路基础上,区联席工作小组在宝安区范围内对道路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分批开放测试路段及区域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封闭、半封闭式园区积极开放内部道路。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第六条【基本要求】若申请在已按深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开放道路技术要求评估开放的路段上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可依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申请;其他路段测试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全域道路测试及示范要求。第七条【申请全域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应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应接入区联席工作小组指定的数据监管平台,并按实施细则及区联席工作小组管理要求实时上传与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监管相关的数据。第八条【申请全域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驾驶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申请全域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主体】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组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单位,除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一)道路测试。若申请全域智能网联出租车等场景道路测试,需在国内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200000公里;若申请全域智能网联集卡物流等场景道路测试,需在国内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100000公里。(二)示范应用。若申请全域智能网联出租车等场景示范应用,需在国内累计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20000公里;若申请全域智能网联集卡物流等场景示范应用,需在国内累计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100Oo公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暂无法满足申请要求及条件的,可提交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第十条【申请全域无人化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无人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是指驾驶座上无人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申请在宝安区范围内开展无人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主体,除满足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一)申请开展无人化道路测试的主体,在深圳市累计道路测试里程超过30000公里,其中宝安区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并具备车辆远程监控平台及通讯系统、网络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保障等能力。(二)申请开展无人化示范应用的主体,在拟开展无人化示范应用的路段上累计无人化道路测试里程达到100OO公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并具备车辆远程监控平台及通讯系统、网络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保障等能力。第十一条【无责任交通事故】申请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无人化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主体,应未发生过责任交通事故。第二节申请流程及其他要求第十二条【申请流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按规定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1-2、1-3.1-4),申请流程如下:(一)区联席工作小组收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确认。(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凭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的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交警部门申领行驶车号牌。每辆车对应固定的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行驶车号牌到期且期间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凭安全性自我声明、行驶车号牌,可按照安全性自我声明及信息登记表上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方案开展相应活动。第十三条【新增车辆申请】智能网联汽车车辆性能检测适用“三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原则,其中同架构考虑软硬件更新迭代、停产等不可抗力因素,提交变更未降低安全性证明材料后应视为同架构。新增车辆应当取得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一致性检测报告、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及IOoO公里实车测试证明。新增车辆有多台的,首次申请应抽取不少于1辆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检测和IoOO公里实车测试,再次申请提交“三同”车辆一致性核查报告、新增车辆必要性说明等相关材料至区联席工作小组,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通过后方可使用新增车辆开展相应活动。区联席工作小组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具体制定测试抽检比例及对应测试累计里程、平均脱离间隔等技术条件要求。第十四条【信息变更】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如需变更驾驶人、运行计划、车辆软硬件配置等相关信息的,应立即停止车辆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更新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变更表等相关材料,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通过后方可变更信息并继续开展相应活动。第十五条【安全性自我声明延期】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相关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延期申请表至区联席工作小组,延期申请时长一次不得超过18个月。第十六条【异地互认】“三同”车辆若已在深圳市其他行政区或国内其他城市相似道路和区域开展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可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原行政区或城市发放的行驶车号牌、“三同”车辆一致性核查报告等相关材料至区联席工作小组,经区联席工作小组确认后,可在宝安区范围内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在相关材料有效期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凭确认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按规定向交警部门申领行驶车号牌。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第一节安全管理第十七条【车辆运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识“自动驾驶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示范应用路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第十八条【道路安全】加强测试道路申报管理,针对车流量较大、交通环境较复杂的路段,申请车辆需具备应对复杂场景的能力,申请主体需结合道路实际运行状况选择时间及路段,安全、谨慎的开展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活动。第十九条【驾驶人职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须配备驾驶人,驾驶人应按如下要求开展相应活动:(一)随车携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相应的信息登记表等备查;(二)严格依照安全性自我声明中载明的时间、路段和项目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三)对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车载监管设备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下功能正常;(四)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当发现测试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进行及时干预或者接管;(五)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故障或隐患时,须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六)如发现监管平台工作异常,或者接到关于监管平台异常的通知,立即停止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并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第二十条【驾驶人培训】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加强对驾驶人、安全员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安全驾驶、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制定驾驶人、安全员管理制度,保存培训记录及管理资料,并定期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第二十一条【载人示范】示范应用主体在开展载人示范时,可招募符合要求且不超出车辆额定乘员数量的志愿者参与示范应用活动,应与志愿者签订相关责任协议,并提前告知搭载人员相关风险。志愿者宜为年满18至60周岁身心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了解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充分理解和明确作为志愿者所承担的相关风险。对于18周岁以下且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需有监护人陪同方可参与示范应用活动。第二十二条【载物示范】示范应用主体在开展载物示范时,应提前告知托运人相关风险,搭载货物不得超出车辆核定载重量及体积,禁止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易污染等物品,不得搭载危险货物。第二十三条【网络数据安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遵守国家及深圳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防止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应依法保护志愿者的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利用和共享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节信息上报及处置第二十四条【车辆数据上报】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主体应及时汇报或上传车辆标识、车辆控制模式、车辆位置、运动状态等相关数据,按要求提交车辆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并对该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五条【阶段性报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按规定定期提交报告及材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在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间,每6个月须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半年度阶段性报告,包括车辆运行情况数据、车辆异常情况、驾驶人信息及管理情况等。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总结报告。区联席工作小组定期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车辆、测试里程、开放道路里程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市联席工作小组。第二十六条【违规处理】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联席工作小组核实后,有权暂停、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撤销安全性自我声明,收回行驶车号牌:(一)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被撤销的;(三)区联席工作小组认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碰撞道路设施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达到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等处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四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责任】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过程中发生失控、交通事故等异常情况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或者其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相关活动,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并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报告。区联席工作小组可暂停相关主体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资格,经研究评估后,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恢复或者终止相关资格。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6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90秒车辆状态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如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未按要求上报的,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第二十九条【事故报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在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交通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材料,未按要求提交分析报告的,区联席工作小组有权暂停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正在开展的相应活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实施条款】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联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附件:IT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1-2道路测试申请材料清单1-3示范应用申请材料清单1-4无人测试及示范应用申请材料清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序号检测项目测试场景1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限速标志测试车道线测试停车让行线标志标线测试路口机动车信号灯测试2道路基础设施及障碍物识别及响应环形路口测试无信号灯路口直行车辆冲突测试无信号灯路口右转车辆冲突测试无信号灯路口左转车辆冲突测试常规障碍物测试静止车辆占用车道测试前方车道减少测试*误作用测试*匝道测试3行人及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线测试行人沿道路行走测试自行车沿道路骑行测试摩托车沿道路骑行测试4周边车辆行驶状态前方车辆切入测试前方车辆切除测试序号检测项目测试场景识别及响应对向车辆借道行驶测试目标车辆停-走测试目标车辆弯道停-走测试*5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6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超出设计运行域前方道路封堵测试7自动紧急避险前方车辆静止测试前方车辆紧急制动测试行人横穿道路行走测试两轮车横穿道路测试前方有车辆遮挡行人横穿测试*8车辆定位定位精度测试定点停车测试公交车港湾式进站测试*普通公交站台进站测试*9实时远程监管控制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时记录及时获取车辆异常状态信息对车辆实施远程操控注:1、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完成1-8项除*外的所有测试项目。2、无人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完成1-9项除*外的所有测试项目,满足“三同”原则且“三同”车辆功能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的车辆无人化功能检测报告可复用。附件1-2道路测试申请材料清单(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信息登记表(包含道路测试主体、车辆、驾驶人等)及经评审通过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方案(包含道路测试计划、风险分析、应急预案等);(三)道路测试车辆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说明材料;(四)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五)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六)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七)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九)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者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当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十)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证明材料及在指定的测试区(场)进行的不低于100Okm实车测试证明材料;(十一)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可的测试区(场)取得的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十二)测试主体在国内累计开展智能网联出租车等场景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200000公里的证明材料;或在国内累计开展智能网联集卡物流等场景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100000公里的证明材料;(十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登记表、信息变更、延期等相关材料模板见指引文件。附件1-3示范应用申请材料清单(一)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信息登记表(包含示范应用主体、车辆、驾驶人等)及经评审通过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包含示范应用计划、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等);(三)示范应用车辆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说明材料;(四)示范应用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五)示范应用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七)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八)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九)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者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当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十)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提交申请车辆道路测试阶段相关测试材料,包括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证明材料及在指定的测试区(场)进行的不低于100oknI实车测试证明材料;(十一)国家、广东省或者深圳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十二)示范应用车辆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每车累计不低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十三)示范应用主体在国内累计开展智能网联出租车等场景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20000公里的证明材料;在国内累计开展智能网联集卡物流等场景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10000公里的证明材料;(十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于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还应提供每车每座位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保险凭证或每人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必要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赔偿保函。(十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登记表、信息变更、延期等相关材料模板见指引文件。注:示范应用申请材料可复用仍在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申请材料。附件1-4无人测试及示范应用申请材料清单(一)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二)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测试或者示范应用信息登记表(包含无人测试或者示范应用主体、车辆、驾驶人等)及经评审通过的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测试或示范应用工作方案(包含无人测试或示范应用计划、风险分析、应急预案等);(三)无人测试或者示范车辆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说明材料;(四)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五)车辆远程监控平台及通讯系统说明;(六)针对车辆网络及数据安全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七)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当提交无人示范应用载人/载物计划方案等材料;(八)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完成无人测试,取得的相应测试报告;(九)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者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当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十)无人测试主体在深圳市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30000公里,其中宝安区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期间未发生重大违规、主体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证明材料;(十一)无人示范应用主体在拟开展无人化示范应用路段上自动驾驶无人测试累计里程不少于100OO公里,期间未发生重大违规、主体责任的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的证明材料;(十二)无人测试与示范安全员基本信息,包括驾驶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十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者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申请开展无人载人示范应用的主体,还应当提供每车每座位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保险凭证或者每人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必要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赔偿保函。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登记表、信息变更、延期等相关材料模板见指引文件。注:无人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申请材料可复用仍在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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