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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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
温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浙江省实施根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根据累计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50元计算;根据一次性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200元计算。罚款额最低不少于5000元。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上4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根据累计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50元计算;根据一次性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200元计算。罚款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4000吨以上或一次性收购在1000吨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4000吨以上或一次性收购在1000吨以上的,并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3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1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欠款数额10万元以下的以欠付1个月罚款5000元为基数,欠付每增3日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不足3日的不予计算。(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况属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欠款数额10万元以下的以欠付2个月罚款5万元为基数,欠付每增3日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足3日的不予计算。欠付3个月以上,欠款数额10万元以下的以欠付3个月罚款10万元为基数,欠付每增3日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足30的不予计算。欠付1个月以上,欠款数额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拒不改正的,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1个月以上,欠款数额30万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4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1比例计算罚款额。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1比例计算罚款额,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拒不改正的,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5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5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笫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初次违法或设置的台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未及时改正的以逾期一日罚款3000元为标准,予以递增罚款处罚,最高不超过4万元,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6未按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其他情况初次违法,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未及时改正的以逾期一日罚款2000元为标准,予以递增罚款处罚,但最高额不超过3万TC©弄虚作假,屡次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以违法行为次数为标准,第一次给予5000元罚款,每增加一次违法行为加倍累计处罚,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7万元;粮食收购经营者三次违法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一个月的处罚,四次违法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虚报、瞒报、拒报的,处5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7未执行国家用粮政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初次违法且情节较重的,或未及时改正且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改正且违法情节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未执行陈粮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未及时改正或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9违反粮食经营库存量制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在政府实行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5日后,实际库存量偏离(即低于最低库存、高于最高库存,下同)最低、最高库存量10%以下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警告后未限期改正或实际库存量偏离最低、最高库存量10%以上20%以下处偏离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库存量偏离最低、最高库存量20%以上30%以下处偏离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库存量偏离最低、最高库存量30%以上40%以下处偏离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库存量偏离最低、最高库存量40%以上或逃避、拒不履行粮食经营库存量义务的处偏离部分粮食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0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粮食储存和运输不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粮食与有污染物质混存、违规使用化学药剂、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1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虚报、瞒报数量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虚报、瞒报数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虚报、瞒报数量5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2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杆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0.5%以下,或掺入陈粮5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杆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0.5%以上1.0%以下,或掺入陈粮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杆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1.0%以上L5%以下,或掺入陈粮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杆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L5%以上2.0%以下,或掺入陈粮2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杆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2.0%以上,或掺入陈粮3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3挪用、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的;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数量在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数量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数量在2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数量在300吨以上4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数量在4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4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的;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数量在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数量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数量在2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数量在300吨以上4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数量在4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5骗取、挪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骗取、挪用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用地方储备粮贷款、财政补贴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骗取、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骗取、挪用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骗取、挪用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6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数量在5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数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数量在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或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7以地方储备粮资产对外担保、清偿债务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笫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以地方储备粮或者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担保与清偿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担保与清偿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担保与清偿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8因不履行报告义务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价值1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价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价值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9因不完全履行管理义务造成地方储备粮坏粮事故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坏粮事故或者粮食重大损失的。造成地方储备粮发生霉变数量占该仓间储粮数量5%以下,或单仓杆样检验虫蚀率指标1.5%以上2.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造成地方储备粮发生霉变数量占该仓间储粮数量5%以上10%以下,或单仓杆样检验虫蚀率指标2.0%以上2.5%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方储备粮发生霉变数量占该仓间储粮数量10%以上15%以下,或单仓杆样检验虫蚀率指标2.5%以上3.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方储备粮发生霉变数量占该仓间储粮数量15%以上20%以下,或单仓杆样检验虫蚀率指标3.0%以上3.5%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方储备粮发生霉变数量占该仓间储粮数量20%以上,或单仓杆样检验虫蚀率指标3.5%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方储备粮发生重度不宜存现象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20因不完全履行管理义务造成地方储备粮重大损失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坏粮事故或者粮食重大损失的。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数量30吨以下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数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数量100吨以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1入库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标准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数量占应补库数量10%以下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逾期一日罚款2000元递增罚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数量占应补库数量10%以上20%以下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入库粮食不符合质量标准占应补库数量20%以上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22不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档案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未及时建立质量档案或质量档案数据不全、失真责令改正。上项未及时改正,或在地方储备粮入库1个月后3个月内未建立质量档案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逾期一日罚款2000元递增罚款。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在地方储备粮入库3个月后未建立质量档案,或拒不建立质量档案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逾期一日罚款3000元递增罚款。23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未按规定鉴定质量地方储备粮入库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质量鉴定的责令改正。地方储备粮入库,入账1个月以上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责令改正,以每仓间罚款3000元为基数,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储备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责令改正,以每仓间罚款3000元为基数,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项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24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和账目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规范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未及时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逾期一日罚款2000元递增罚款。有两次以上行为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O25违反应急处置、重大问题报告义务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逾期一日罚款2000元递增罚款。有两次以上行为或隐瞒事实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