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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2023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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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2023试行).docx

    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贯彻“以用为本。注重对申报人职业道德、创新价值、能力、贡献的评价,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第四条本工作规则中申报人是指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本工作规则中评委会组建单位是指按照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取得评审权的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第六条本工作规则中职称工作机构是指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中从事职称管理、职称服务和组织实施的工作机构。第七条本工作规则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设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程序,依托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开展。第八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职称申报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各级职称工作机构和按有关规定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开展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二、组织申报第九条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取得职称评审权,在备案权限范围内组织开展。第十条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组织评审。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其评委会备案有效期内和备案范围内,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年度评审工作安排。第十一条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组织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前,应组建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称申报、政策审查、组织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评委会组建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工作情况,制定本单位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对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监督等情况统筹安排。第十二条在组织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含非公组织和社会团体)相关工作人员、政策性审查人员、评审专家、申报人按照关于规范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创建、管理、使用和维护相关账号,确保账号的唯一性和安全性。第十三条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的个人申报时间。申报人应在规定的个人申报时间内在职称系统中完成提交并保证个人信息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申报人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能自行变更。申报人可通过职称系统追踪功能及时查阅、催办本人申报进度。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符合初任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直接聘任职称: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称;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聘任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助理级职称(第一个聘期内可享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中级职称(第一个聘期内可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实行初定的,不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文件作为晋升上一级职称时计算任职年限的依据。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组织职称评审或认定(初定学历资历要求可参考附件2)。专业技术人才跨地区、跨单位流动,因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跨系列转评职称的,在新岗位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申请转评。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对未转评同级职称,要求申报上一级职称的,按破格申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设置情况,完成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将审核推荐情况在单位内部和职称系统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原则上应于个人申报截止时间后12日内在职称系统中完成申报人审核推荐工作。用人单位重点核实申报材料中以下内容:(一)申报人学历、专业、任职年限、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申报业绩成果、科研成果、学术成果是否真实有效;(三)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获奖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四)申报本专业职称所必须的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五)基层工作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六)申报类别选择是否正确(正评、转评、破格);(七)评审类别选择是否正确(社会化评审、民营经济组织专项、基层认定等);(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是否真实有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出具并在职称系统上传单位诚信承诺书、公示印证材料、公示情况说明等必要文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推荐上报。用人单位应及时查看系统,跟进后续工作,根据系统提示或反馈意见作出相应处理。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进推荐后续工作,保障申报人材料及时流转和送评。第十五条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由其档案所在人事代理机构或人社部门指定机构履行用人单位推荐程序。第十六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流转,送达评委会组建单位。参与流转的各相关部门(单位)统称为流转单位。各流转单位按以下原则完成申报材料流转。(一)用人单位有备案评审权的,对申报人申报系列(专业)属于本单位所备案评审权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得向外流转或委托评审。确有需要委托评审的,出具委托函报其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委托流转。(二)用人单位没有备案评审权的,或申报人申报系列(专业)属于本单位所备案评审权范围外的,申报材料按“用人单位推出一上级主管部门T上级主管部门对应层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T对应层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委会组建单位或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委会组建单位”的程序流转。以上任一流转环节中的流转单位有备案评审权的,对申报人申报系列(专业)属于本单位备案评审权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得向下一环节流转。(三)各流转单位收到申报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往下一环节推送。(四)流转单位不承担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但对发现问题须退回的,可附理由直接退回用人单位。第十七条申报材料按程序流转到评委会组建单位后,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应及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形式核查:(一)核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评审范围。对不符合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及时退回并附理由;(二)核查用人单位推荐程序、推荐材料是否完备合规。对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但推荐程序不合规、材料不完备的,及时退回并附须修改补正事项及理由。(三)确认受理申报材料的,收取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不得晚于全省统一的该系列(专业)的申报材料收取截止日期,并通知申报人按照规定缴纳职称评审费。(四)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应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对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材料及时退回,以便申报材料及时流转到相应的评委会组建单位。第十八条申报材料流转接收过程中,申报材料因相应环节单位未及时流转接收,导致申报材料严重超期错过评委会收取材料截止日期的,责任由该环节未履职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系统流转到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不再开具评审委托函。贵州省不开评的职称专业需送到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外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中央在黔单位或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贵州省职称评审或以考代评的,由中央在黔单位总部或有对等评审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具评审委托函,评审结束后函告委托单位评审结果。三、政策性审查第二十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遴选熟悉职称工作且受过专门培训的在职工作人员作为政策性审查人员,为其建立政策性审查账号。第二H一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组织政策性审查人员,依托职称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重点核实申报人以下情况:(一)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学时、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基层工作经历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提交的数量和层级是否对应、符合当年该申报评审条件的要求;(三)申报材料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附件是否上传到位;(四)用人单位推荐材料是否完善合规真实;(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善合规真实。第二十二条政策性审查结果分为下列两类:合格(申报材料符合提交评委会评审标准);不合格(申报材料缺少必备条件或业绩、学术相关材料不完整、申报材料疑似存在学术不端等情形)。第二十三条政策性审查结果统一通过职称系统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设定提交补充材料的截止日(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十四条政策性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申报人及用人单位须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职称系统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经推荐单位审核的补充材料,逾期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再受理。第二十五条对申报人提交的补充材料,经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纳入合格人员名单予以送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纳入不合格人员名单不予送评。第二十六条对通过政策性审查的申报人员,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在职称系统中填写同意送评意见,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四、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二十七条各地区、部门、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第二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分为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全省各市(州)、部门和单位组建高级评委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组建中级评委会,对应行政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再组建初级评委会,初级职称一般实行初定,确需评审的,由本行政辖区内的本系列高、中级评委会代评。职称评审委员会每一轮备案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前2个月内应申报新一轮评审权备案。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在其备案的评委会评审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分类组建评委会专家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职称工作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直接遴选专家。专家经所在单位组织推荐,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按专业(学科)分类进入评审系统,经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入库。各评委会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得低于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数量要求。其中,每个专业(学科)在库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6人(个别稀缺专业,经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50周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在库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退休人员原则上不纳入专家库,因专业稀缺、能力突出,经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除外。第三十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委会评审范围专业要求,专家履职条件和履职能力、岗位变动、健康状况、考核评估等情况适时调整,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通过职称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生效。第三H一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在政策性审查工作完成后,根据评审工作计划,于开评前3日内启动评委会组建工作。根据申报专业和分组情况,通过职称系统从备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匹配评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职称工作机构应及时通知建议名单专家,确认是否参加评审,经确认不能参加当次评审的,应在职称系统内予以标注并重新抽取匹配,生成评委会组建人员名单,通过系统报送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单如有不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建议,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建议调整。评委会组建单位须以正式公文印制组建评委会的通知,交评审工作预备会议宣读。(一)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其中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1人。因评审量较少、评审专业相对单一等原因,需适当调整委员数量的,应在组建评委会前报所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三)组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所有委员须具备正高级职称,除个别急需紧缺专业外,原则上须任职满2年;组建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所有委员须具备副高级职称且任职满2年,原则上应有不少于1/2的委员具备正高级职称;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所有委员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原则上不少于1/2的委员具备高级职称。(四)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负责对申报人在职称系统中填写评议意见,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抽取、确认产生过程及名单、专家评议意见(或评分)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公布。(六)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评委的任期自当次评审工作启动时开始,至评审工作完成时结束。第三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动态调整。上一年度已参加评审的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年度委员总数的2/3;评委会委员连续参加评审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第三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所备案评审权范围、期限内开展相应职称评审工作,超出备案评审权范围、期限开展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五、组织评审第三十四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预备会议。评审委员会预备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出席会议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应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宣读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听取职称工作机构申报情况汇报、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要求、对评审工作进行分组分工、学习相关评审政策、培训评审系统操作规范等。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采取业绩、学术评价、第三方评价(代表作送评)、现场答辩、考评结合等方式对申报人的业绩(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一)评审专家按照职称评审条件,结合申报人员所在岗位的履职情况(年度考核,业绩自述等),综合评价申报材料所反映的工作数量、业绩贡献和学术、科研成果等内容,提出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建议。业绩、学术评价实行等级制(或量化评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或具体分数)。申报材料原则上由两名以上的同行专家审查,明确一名主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公平、公正、科学、客观地对申报人业绩、学术进行评价,在职称系统相应位置填写评价意见。(二)正高级申报人须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1份代表作,由评委会组建单位送不少于2名同行专家盲评。评审专家应当公平、公正、科学、客观地对送评代表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明确指出该申报人是否具备正高级学术水平,并填写贵州省XX年度XX系列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表作评审意见表(附件3)o专家盲评意见须在评委会开评前,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经办人录入职称系统,作为评审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可参照上述要求开展中级及副高级申报人的代表作送评工作。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探索采取其他第三方评价的有效形式。(三)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场答辩对申报人业绩贡献、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及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申报正高、申请中级以上转评和破格申报的人员、其他评委会认为应该答辩的人员,须进行现场答辩;现场答辩实行等级制(或量化评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或具体分数)。答辩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名,明确一名主审专家。答辩专家根据申报人的业绩贡献、学术科研成果和履职情况等情况,在职称系统相应位置录入2-3道答辩题,答辩时间为10-15分钟。申报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答辩的,经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答辩;无故不参加答辩的,取消参评资格。答辩专家应当公平、公正、科学、客观地对申报人答辩情况进行评价,明确提出具体评价意见(或具体分数)。(四)通过“考评结合”评价方式开展的职称评审,专业考试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或组成部分之一。评审专家结合申报人的考试成绩和申报材料所反映业绩贡献、科研学术成果等内容,提出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职称的建议。第三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学科或专业分组的,由组长主持专业(学科)评议组会议,主审专家汇报申报人员业绩评价、现场答辩、代表作送评、考评结合等情况,全组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评审专家以投票表决方式对本组申报人提出评价意见。其中:赞成票达到参与评议专家人数1/2及以上的,视为学科组建议通过;未达到的,视为学科组建议不通过。第三十七条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实到评委不得少于应到评委的2/3。各专业(学科)组(未分组的由主审专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本专业(学科)组评审情况和推荐参加评审会议的申报人情况,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经充分讨论、综合评议,在职称系统中对申报人是否通过评审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所有评审委员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职称系统自动汇总统票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及以上的为评审通过。投票结束后,现场下载打印表决表,呈交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现场宣读,全体投票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严格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专家身份。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须在职称系统中“签到”和“签退”。未参加评审工作、中途离开或结束当天评审工作的,必须进行“签退”处理。未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不得进行表决投票,不得委托表决投票或补充表决投票。第三十九条预备会议、评议会议、评审会议须明确专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破格转评及不通过人员原因等事项。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存档、与评审结果一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严格保密。第四十条申报人参评资格终止。(一)在评委会开评前,通过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申报人有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终止其参评资格;(二)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有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终止其参评资格;(三)其他应该终止参评资格的情形。第四十一条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职称系统上启动公示程序,生成公示内容,以适当方式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问题反映,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第四十二条申报人对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复查投诉范围为申报评审程序是否合规;专家投票数统计是否准确,有无漏计、错计等情况。评审专家评价宽严度不在复查投诉范围之内,不作为变更评审结果的依据。六、备案行文第四十三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工作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评审工作的组建评委会文件、评审工作报告、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及公示情况说明、评委会表决表(委员签字扫描件)、评审专家纪律承诺书(专家签字扫描件)、已印制但未发布的任职资格文件、评审工作会议记录等,通过职称系统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及时通过职称系统对评审结果进行备案审核,审核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评委会组建文件是否合规,委员人数、姓名与职称系统中抽选人员是否一致。(二)转评、破格评审是否合规。(三)评审结果是否公示,评委会组建单位接收到的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四)评审通过人员任职资格文件是否合规,取得任职资格时间是否合规。(五)评审工作报告是否情况清楚、内容齐备。(六)评委会表决表上委员是否签字确认。(七)专家评价意见是否体现水平评价,实质评价。(八)其他应当审核的评审工作各环节记录及材料。对备案审核中发现问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出具意见,退回备案申请。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照意见要求完善后重新备案。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评审结果不予认可。第四十五条评审结果备案通过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对外发布任职资格文件。在职称系统上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附件4),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按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入申报人个人档案。第四十六条备案通过的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程序生成评审通过人员电子职称证书。七、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纪检部门监督、职称行政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严格执行“三公开”(推荐人选公开、政策性审查结果公开、评审结果公开)、“三承诺”(申报人诚信承诺、推荐单位诚信承诺、评审专家纪律承诺)制度,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第四十八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评委会组建单位接到反映职称评审问题的投诉举报,应及时核实。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五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五H"一条申报人在职称系统中签订个人诚信承诺书。申报人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学历造假、证书造假、资历造假、业绩造假、学术造假以及劳动人事隶属关系造假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已通过评审并取得职称的,撤销其所取得的职称;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单位诚信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到职称系统相应位置。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违规进行推荐的,记入“诚信档案库”,给予通报批评。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五十三条职称工作机构人员、政策性审查人员、评审专家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工作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相应人员回避。除备案取得自主评审权的评委会外,政策性审查人员、评审专家不得直接审阅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第五十四条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前,须签订贵州省职称评审专家纪律承诺书(附件5),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评审备案时统一扫描上传。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纪律(包括但不限于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假公济私、打击报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委员会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系统诚信档案库;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十五条各级评审工作机构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违反评审规定、不按标准、超越备案期限或跨越备案专业和范围评审的,由具备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评审结果不予认可、取消评审权等处理。违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十六条申报人及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在职称系统中上传涉密材料。第五十七条申报人、政策性审查人员、评审专家须妥善保管本人账号,适时动态维护个人信息。严禁出借或委托他人使用本人账号。第五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流转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未及时审核、退回、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未及时流转到相应职称评委会的,承担相应责任。八、附则第六十条申报人在职称系统上传的业绩学术等附件在职称系统上保存3年。其他资料如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专家评价意见、评委会表决结果等数据长期保存。各评委会组建单位非必要不再收取纸质材料,确有必要收取纸质材料的,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自行保管和确定保管期限。第六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第六十二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所产生的专家评审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等评审工作各项必要费用支出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第六十三条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六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工作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则为准。2016年印发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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