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国际象棋协会章程.docx
遂宁市国际象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遂宁市国际象棋协会。英文名:SuiningChessAssociation(缩写:S.C.A)。第二条本团体是由遂宁国际象棋爱好者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社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本团体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组织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政府与基层社会工作机构和基层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互助,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团结一切国际象棋爱好者,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弘扬中国棋文化,努力培养优秀青少年人才。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遂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东路4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建立规范的协会规章制度,组织国际象棋活动;(一)开展和推广各种业余棋类训练,发展培养优秀青少年国际象棋人才;(三)开展国际象棋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国际象棋技术交流活动;(四)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承办上级交办的各项活动任务;积极组织、举办各种国际象棋竞赛活动与棋艺交流活动;(五)团结一切国际象棋爱好者,做好国际象棋运动的宣传与推广工作;(六)指导各国际象棋培训机构的教学和训练工作,负责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培训工作;(七:参与各中小学的国际象棋推广培训工作。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热爱并积极参与国际象棋运动。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及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面、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收入;(二)社会、个人的捐款和赞助;(三)政府资助;(四)技术咨询和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一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