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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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旅文局”)认定的、长期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定居或工作、且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第三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动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群体的认同感。第五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世界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T"、Ir-i-1第一早认/E第六条县旅文局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第七条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二)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陵水县;(三)连续传承该项目5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四)在所传承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公民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县旅文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声明,同意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开展公益宣传的授权书;(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项目保护单位为县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县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第十条县旅文局收到申报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县旅文局按照规定,组建不少于5人专家评审小组,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一步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和推荐人选名单,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第十二条县旅文局将专家评审小组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旅文局提出。县旅文局根据公示反馈情况进行调查和复议。经过调查、复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重新评审。第十四条经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复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县旅文局将专家推荐人选名单、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提交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同意后下发文件、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保护第十五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自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持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针对其所传承项目保护建议的权利;(三)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的权利;(四)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活动相应报酬的权利。第十六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县旅文局、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记录等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五)定期向县旅文局、项目保护单位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国籍与长住地变化等重大事项报告;(六)接受县旅文局、项目保护单位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七条县旅文局和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已认定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应予以扶持,扶持方式主要有:(一)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二)鼓励和支持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对授徒传艺活动可以提供适当的经费扶持。(三)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四)指导、支持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等活动,并给予政策资金扶持,促进交流与合作。(五)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宣传,以扩大影响力,提高社会地位。(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县旅文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第四章管理第十八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及评估考核等情况。档案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第十九条各乡镇要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鼓励和管理工作。在开展健康有益的民间文化活动中,要注意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性,用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为当地的文化,经济建设服务。第二十条县旅文局及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县旅文局每年月日前对上一年度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承补助经费使用等情况将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享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补助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旅文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取消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公告,重新认定该项目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法人资格,或长期不在所在地传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在本县流布地居住、工作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四)连续两次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七)自愿申请放弃县级传承人资格的。被取消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传承人将不再享受一切待遇。但对因第(六)(七)原因取消县级传承人资格的,经过传承人申请,可以认定为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名誉传承人,但不再享受县级传承人补贴和传承经费补助。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具体适用由陵水黎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