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docx
XX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X教财发(20XX)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第四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德育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第八条学校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应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第九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o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第三章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十二条认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三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四)孤儿;(五)重点困境儿童;(六)烈士子女;(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第四章认定方式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山东省比对系统')将本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二)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发放资助政策告知书(附件1),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二)个人申请。学生填写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2),并向学校提出申请。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无需主动申请,采用信息比对认定。(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四)结果公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六章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各部门和各班要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如发现有关部门或学校因操作不当导致学生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需要资助的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各班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凡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助经费的,经查实后资助资格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