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docx
XXXX职业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公寓管理,提高教师公寓管理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12021)17号)等文件精神,本着“限定租期、有偿使用、契约管理、有序流转”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公寓”特指XX校区教师公寓,即北区和南区教师周转公寓,是由学院提供给教师租用的公有房屋,分为北区普通公寓、北区单间公寓、南区单间公寓等三种类型。普通公寓是指北区的整套公寓,北区单间公寓是指普通公寓的一个房间,南区单间公寓是指南区12号公寓楼的公寓。第三条学院享有教师公寓的所有权,教职工享有租住使用权。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教师公寓管理实行学院和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统筹配置、分类管理;租房人员所在部门承担教师公寓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第五条学院成立教师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后勤服务处、安全保卫处、公寓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教师公寓管理政策的制定,决定教师公寓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第六条学院根据业务归口和部门职能,明确各部门在教师公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1.资产管理处1 1)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教师公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 2)负责教师公寓信息统计、变更登记、档案管理、数据库管理;3 3)负责住房调配、租住协议的签订、房租核算等日常管理。4 .组织人事处(1)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职务、职称、校龄等基本条件;(2)负责提供退休、离职、去世人员的基本情况。5 .财务处(1)负责教师公寓押金、租金等费用的代扣或收退;(2)负责教师公寓的财务年度核算,并向教代会报告上一年度教师公寓收支情况。6 .后勤服务处(1)负责教师公寓的物业管理及日常维修;(2)负责教师公寓的燃气管理和水电暖、中央空调等费用的核算;(3)负责配合教职工办理租房及退房手续。7 .基建处负责教师公寓的大型维修改造。8 .安全保卫处(1)负责教师公寓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2)负责教师公寓的违规清退工作。9 .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南区教师公寓安保和卫生等日常管理。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人员是指学院聘用的、签订正式合同的在职职工,原则上不在滨海校区上班的教职工不能申请。第八条副厅、正县、正高职称等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所有房型的公寓,博士、副高职称、副处、正科可以申请150平方米以下的房型,3年以上校龄的其他教职工可以申请100平方米以下的房型,不足3年校龄教职工可以申请单间公寓,新进教职工是双职工的可申请1套100平方米以下普通公寓。第九条学院优先安排本院教职工租住。在学院教师公寓房源充足情况下,基于盘活学院资产使用效益考虑,可安排校企合作及服务外包公司租住教师公寓,租住区域要相对集中。第四章租住和退房程序第十条租住程序1 .提出申请(1)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通过学院办公系统提出租住公寓申请,租住人所属部门、组织人事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按职责权限审批,特殊情况报学院研究。(2)夫妻双方都是本校教职工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3)新进教师在入职培训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办理租房手续。(4)校企合作及服务外包公司由相关部门、二级学院代为申请,按程序审批。2 .手续办理公寓申请获得批准并进行选房预订后,申请人到财务处缴纳住房押金,然后到资产管理处签订租房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退房程序1 .租住人通过办公系统提出退房申请。2 .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处、基建处对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进行验收,查验水、电、燃气表数,并签字确认。财务处审核其相关费用已足额缴纳情况下退回押金。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二条教师公寓租金标准根据学院投入、基础配套条件、楼层情况、维护费用等综合因素核算,可由第三方评估,原则上每五年确定1次。第十三条租住人须缴纳押金。10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公寓押金1万元,100至150平方米之间的普通公寓2万元,15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公寓3万元;北区及南区单间公寓押金每间5000元。第十四条租住人为教职工的由财务处按月代扣;租住人为校企合作和服务外包公司按年度预交租金,中途退房据实结算。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教师公寓管理实行契约管理。凡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和公司,必须与学院签订教师公寓租住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十六条租住人应遵守教师公寓管理规定,保证教师公寓安全整洁有序。1.教师公寓只能由租住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直系亲属)居住。租住人退休退房且其子女为本校教职工的,子女可继续租住,超面积部分租金不上浮。严禁转租、转借。2 .实行租住人员备案制度。居住人员应实名登记,不得隐瞒居住人员信息。3 .租住人出资装修的教师公寓,退房时学院对装修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补偿,补偿金额由后续租住人员承担。学院出资装修的教师公寓,租住人二次装修不得破坏原有装修且二次装修不予补偿。学院装修的北区教师公寓,租金适当上浮。4 .租住人对学院配置的房内设施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自行维修或照价赔偿。5 .租住人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严格遵守水电暖、燃气、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6 .禁止在教师公寓饲养猫、狗等宠物。第十七条教师公寓实行限期租住,在承租期内,一般不再进行房屋调换。因职称、职务晋升申请调换教师公寓的,经审批同意方可调换。教师公寓在学院统筹调整时,租房教职工应服从学院安排。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租住人应及时退房;如不及时退房,学院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教师公寓。1.教职工退休、离职、解聘、开除的,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前退回教师公寓。7 .教职工去世后,其亲属应先办理退房手续,后领取抚恤金。8 .教职工不在滨海校区上班连续达到1年以上的,应退还教师公寓,双职工一方在滨海上班的除外。9 .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夫妻双方共有两套公寓的,自夫妻关系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其中一套公寓。10 出国学习(含港澳台地区)逾期未归。11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12 不服从学院管理,违规出借或出租公寓。13 其他学院认定不符合入住公寓或违反租住协议的情况。第十九条学院返聘或聘任职务的退休人员可延迟至聘期结束时退房;双职工可延迟至晚退休一方退休时退房。第二十条将教师公寓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对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