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知识问答.docx
行政复议知识问答1.问:何为行政复议?答:针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针对当事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2 .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3 .问: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4 .问:什么是行政相对人?答: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 .问: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权利?答: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主要有:(1)依法选择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2)获得告知的权利,如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3)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4)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权;(5)向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6)聘请行政复议代理人的权利;(7)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8)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9)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6 .问: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7 .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收取费用和审理期限上有什么不同?答:行政复议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行政诉讼当事人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诉讼费。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审限为60日,行政诉讼一审一般情况下审限为6个月。8.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9 .问:是不是当事人对任何一种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不是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10 .问:不服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吗?答: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包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11 .问:对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答: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12 .问:何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申请人。13 .问:何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14 .问:如果申请人去世或者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主张权利?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5 .问: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16 .问:行政复议一般应向哪些机关申请?答:行政复议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统一要求,2021年1月15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除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区旗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由本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改革后,自治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盟市、旗县级政府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改革后,旗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政府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并由本级政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7 .问: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补正其结果如何?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18 .问: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处理?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至U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19 .问: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工作日”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20 .问:当事人可以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吗?答: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21 .问: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22 .问:行政复议期间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停止执行?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23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答:行政复议前置是指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特定权利时,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4 .问:行政复议机关对前置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法定期限不作答复怎么办?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H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5 .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哪些救济途径?答: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自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机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除外。26 .问:行政复议审限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7 .问:行政复议期限可以延长吗?答: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情况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28 .问: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9 .问: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怎么办?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0 .问: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原则是什么?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31 .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案件的总审理期限还是六十日吗?答:不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32 .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吗?答: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33 .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还可以以同一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吗?答: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34 .问: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5 .问:申请人申请鉴定的费用应当由谁负担?答: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