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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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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x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工作安排,为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全力防范遏制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全区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市具体措施,以实施安全生产“夯基提能”工程为抓手,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党政领导责任,突出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燃气、经营性自建房、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文化旅游、工贸、校园安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等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明显加强、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各有关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水平,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安全生产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问题破解机制基本建立,坚决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二、专项行动主要内容(一)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河南省严格落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规定(试行)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1.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将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处细节上,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做法;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管理,变事故处理为事前预防。2 .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3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4 .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按照“谁招请人员,谁负责任”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5 .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6 .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教育培训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组织全员岗位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引领作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专项行动期间企业排查整治走过场、喊口号、假重视,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依法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二)狠抓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特别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七项工作:1 .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抓紧制定印发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加强各行业系统专项行动“条”上的统筹推动。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严格对照应急部2023年10号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消防、燃气、交通、危化、建筑、特种设备、电力等领域有关安全生产标准(附件未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系统国家、省、市方案要求,明确本次整治的重点事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通知到行业内企业单位,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2 .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大练兵活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清单,明确执法检查内容、执法检查标准要求和责任,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3 .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六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走过场、喊口号、假重视,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4 .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协同执法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要组织专家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帮扶指导;强化熔化焊接热切割作业安全管理,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结合“人人持证、技能新乡”建设,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着力推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整体提升。5 .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结合河南省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推动实施“互联网+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已有信息化平台基础上,丰富完善监测预警、视频监控等数据内容,推动行业部门与省、县(市、区)同行业实现监测预警、视频监控、指挥调度等畅通畅联。6 .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排查整治。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劳动型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和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抓实“九小”场所、沿街门店综合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治理,严查非法营运、超员超载、酒醉驾、车辆失控或有意报复社会、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行为,严厉打击“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消除监管盲区漏洞。持续开展建筑施工、燃气使用等领域全环节安全监管,严格排查整治工贸企业“粉6条”“有限空间2条”等相关重大隐患,以及养殖企业沼气池(袋)等安全监管。7 .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本辖区、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系统内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盯牢盯死“条”上的隐患整治,防止当“二传手”和“甩手掌柜”。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部门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区安委会办公室将视情况对有关工作落后的部门进行约谈,并在全区进行通报。(三)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强化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好属地领导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1.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各乡(镇、街道)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推动在规划编制、项目准入等初始环节把好安全关,不得降低安全门槛,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市具体措施,逐条对照狠抓落实。要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2 .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要迅速研究制定本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推动跨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动员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到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3 .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组织开展好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重要内容;推动在主流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及时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管好用好奖励资金,查实重奖,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4 .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督促有关部门推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政府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各乡(镇、街道),外宣办、商务局、科工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至少聘请一名行业专家,配合专家进企业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探索专家“打提前量”和“执法+专家”“领导+专家”等工作模式;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制,大力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5 .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和考核巡查。结合安全生产“夯基提能”工程,专项行动第二阶段中,在各乡(镇、街道)自查的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开展对调交叉检查,帮扶摸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底数。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深入基层加强督导检查,每季度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做到动态掌握、心中有数。区安委办将排查整治开展情况作为2023年度考核巡查及“三七”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并进行周排名月通报,对安全检查走形式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的地方,一律不得评为“优秀”。6 .严格落实排查整治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既要落实排查整治“块”上的责任,也要做好“条”上排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细化排查整改措施,跟踪整改到位,逐个验收销号,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到位,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细落实。要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三、阶段安排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10日前)。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8月底前)。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三)部门精准执法(1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作为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抓手。专项行动实行“领导+专家+专班”工作方式,采取“专家查隐患、部门严执法、政府压责任”监管模式,提高督导检查专业性和工作质效。区安委会成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见附件1),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总,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二)加强督导检查。区安委会办公室组建督导组,聘请专家参与,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指导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实落地。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也要参照落实,成立专项检查组,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三)强化调度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约谈、重点管理等工作机制,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周调度掌握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安委会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2023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四)强化责任落实。区纪工委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与专项行动一体推进,健全完善纪检监察监督与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协作配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通过信访举报、问题查处等措施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对因专项行动工作推进迟缓、任务落实不到位等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请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前、2023年12月15日前及每月28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每周四12时前,各乡(镇、街道)要将附件3、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将附件4中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报区安委办邮箱,安委办将以日报、周报形式,对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每天、每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区通报,表扬先进,通报落后。已经部署且正在开展的专项整治和治理行动按既定方案推进。联系人:附件1: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专班附件2:督导检查组人员组成附件3: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乡(镇、街道)附件4: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区直部门)附件5:重大事故隐患清单附件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7: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8: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附件9: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10: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判断标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组长:副组长: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兼任,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管委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督导检查组人员组成及任务分工第一组督导检查某镇,督导组构成:城乡建设管理局;联络人:第二组督导检查某镇,督导组构成:教体局;联络人:第三组督导检查某乡,督导组构成:生态环境局;联络人:第四组督导检查某乡,督导组构成:消防救援大队;联络人:第五组督导检查某镇,督导组构成:农业农村局;联络人:第六组督导检查某街道,督导组构成:应急管理局;联络人:要求:L督导组由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带队,配属1-2名工作人员开展督导工作,按专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开展督导工作;2 .督导内容依据本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规定内容;3 .督导后请及时将督导信息、被督导单位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报安委办。附件3: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乡(镇、街道)时间:2023年月日II1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2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3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4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5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个)6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业自行检况企查进查情对自改抽查1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3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家)4企业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5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6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7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8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门准格法况部精严执情1帮扶指导重点乡镇办(个次)2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3行政处罚(次,万元)4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次)5移送司法机关(人)6贲令停产整顿(家)7曝光、约谈、联合惩戒企业(家)8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9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10约谈通报单位或企业(次)委府织导况党政组领情1党委政府分别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次)2党政负责同志分别专题研究(次)3党、政负责同志分别现场督导检查(次)4党政负责同志分别到企业宣讲(次)5举报奖励(万元),其中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6是否在各级主流媒体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7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数量(人)8组织开展考核巡查督导检查(次)注:1.区安委办每周对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此表仅限各乡(镇、街道)填报,自5月15日起开始上报,每周四12时前上报截至本周的累计情况。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3.表中企业包含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学校、医疗机构等。附件4: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部门时间:2023年月日总体情况1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2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业自行检况企查进查情对自改抽查1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2企业主聚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豪)3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至吉(家)4企业未制定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5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6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7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8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门准格法况部精严执情1帮扶指导重点乡镇(个次)2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3行政处罚(次,万元)4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次)5移送司法机关(人)6责令停产整顿(家)7曝光、约谈、联合惩戒企业(家)8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9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10约谈通报有关单位及部门(次)其它情况1举报奖励(万元),其中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2是否在市级主流媒体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注:1.区安委办每周对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此表仅限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填报。2.填报数据仅限本单位抽查检查情况,不包含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检查数据。3.自5月15日起开始上报,每周四12时前上报截至本周的累计情况。4.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5.表中企业包含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学校、医疗机构等。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乡(镇、街道)/单位时间:2023年月日序号地区/部门企业(项目)重大隐患整改完成情况123456789注:I.区安委办每周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调度。各乡(镇、街道)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均需填报此表。2.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填报的台账仅限本单位抽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包含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检查情况。3.自5月15日起开始上报区安委办,每周四18时前上报截至本周的累计情况。4.此表填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要与本地本单位填报的平原示范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3或附近4)的数据吻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六、全压力式液化烧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第五条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碑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碑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第六条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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