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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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技术规程.docx
附件1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和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为做好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以下简称“2023年度变更调查”)与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以下简称“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2023年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等相关成果,开展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通过县级实地调查、逐级地类核查和全面检查,掌握2023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同时,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变更调查工作。二、工作任务(一)开展遥感监测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需要,部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以公益卫星遥感影像为主、商业卫星遥感影像为辅、航空遥感影像为补充;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初始调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加工制作分县(市、区)正射影像图;利用正射影像图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进行比对,并结合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分类提取遥感影像特征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变化图斑;对日常变更图斑进行复核,提取最新影像特征与日常变更图斑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监测数据库中的“推(堆)土区”“拆除未尽区”“光伏板区”三个单独图层变化状况;监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上传图斑范围内变化情况;汇总整理监测成果,分县(市、区)制作2023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按照“完成一批、检查一批、分发一批”的原则下发地方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工作。(二)用地管理信息下发部组织整理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2023年度农转用建设用地项目图斑、补充耕地项目图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图斑、临时用地图斑等各类管理信息,及时下发各地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各地应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各类报备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三)开展实地调查举证与建库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国土变更调查举证、自检和数据库建库工作,并对本区域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通力配合,按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做好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及不一致图斑的实地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并积极落实对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的整改等工作。各县级调查单元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部下发的202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结合省级及以下2023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信息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2023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有条件的地方可自行采集标准时点前后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数据,通过比对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日常变更审核结果与最新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补充提取2023年度各类土地的变化情况。自行采集生产的遥感正射影像图应与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一同报部,用于国家级核查等工作。各县级调查单元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查清工作底图上每一块变化图斑的地类、面积、属性、权属等实际情况;对需要举证的图斑,逐一实地拍照举证,通过“国土调查云''及时在线提交;日常变更图斑经与202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核实确认一致的,可直接按照变更调查要求生成增量数据,无需重复实地举证;日常变更图斑与2023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不一致的,需再次实地调查举证。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的,除林草湿专项调查监测中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已举证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核查通过的之外,其他均应由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赴实地开展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对涉及地类属性及相关图层变更的,按照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形成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自检合格后于2024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Ilo(四)开展省级全面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调查成果的核查把关,并对本区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组织专业队伍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202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县级调查单元补充完善,确保调查成果的质量,并于2024年2月8日前将通过省级全面检查合格的县级202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报部。(五)开展国家级内业核查与数据库质量检查部组织专业队伍,结合年度遥感监测、地类核查结果,对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国家级内业核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一是初报成果质量分析评价。利用日常变更图斑和年度变更调查地类核查结果,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质量分析评价。二是内业核查。结合相关资料,对图斑地类、边界、属性及单独图层等开展全面核查。对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地方实地核实整改或补充举证,并对整改成果开展国家级内业复核。三是数据库质量检查。使用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按照数据库质检规则,对数据库成果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反馈地方修改完善。(六)开展国家级外业抽查核实对国家级内业核查仍有疑问的图斑,部组织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图斑责成地方整改。(七)更新国家级国土调查数据库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2023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数据质量检查和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工作,将质检合格的县级2023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成果入库,最终形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八)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与监测以2022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及202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2023年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部组织开展2023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与监测,开展国家级数据质量检查、更新入库与汇总分析等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内耕地资源质量变化情况。(九)变更调查国家级汇总与数据共享基于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汇总与专题套合分析,形成2023年度各类统计口径的国家级汇总分析数据;部组织开展2023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产品加工与共享服务工作,向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国土调查数据成果。(十)调查成果质量评价部根据初次国家级全面核查与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对省级及县级2023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日常变更图斑审核情况、承诺种植新增耕地落实情况等跟踪图斑)进行质量评价。(十一)日常变更在202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各地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结合相关监测监管工作,适时开展日常变更。部根据报送情况及时开展成果核查(核查结果由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通过“国土调查国家核查进度查询系统”反馈),并在年底组织开展日常变更复核工作。各地根据耕地保护、督察执法、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等工作需要,开展日常变更结果核实与报送工作,经地市级、省级全面核查通过后报部。各地应根据当地国土利用特点,梳理总结纳入日常变更的图斑类型,对于水田临时改作旱地等不能反映全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年底前地类可能出现新变化的,一般不纳入日常变更。部将组织汇聚集成2023年度日常变更成果,分发遥感监测生产单位进行卫星影像复核,避免监测重复提取。对于复核发现影像特征与日常变更结果不一致的,纳入遥感监测成果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三、工作程序和方法(一)调查界线及技术指标2023年度变更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三调技术指标一致。调查界线原则上以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界线为准。县级及以上级别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代码、界线位置)需要调整的,应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部统一调整并下发各地作为调查控制界线。界线调整要求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执行。(二)遥感监测1 .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在2023年底前,部将全国划分为三个区域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用于2023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一类区主要包括“胡焕庸线”以东所有区域和西部重点城市及周边区域,包括全国106个重点城市,东中部地区主要地级市市辖区,以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和福建广东沿海地区、中东部主要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和经济活动发达地区,重点城市发展带,长江经济带沿线区域、东北林区、农作物主产区和西南部地区等,面积约425万平方千米。原则上使用亚米级遥感影像数据,对亚米级分辨率遥感影像未覆盖区域,采用航空遥感、无人机或2米级分辨率卫星影像补充。二类区主要包括除一类区和三类区外的其他区域,面积约344万平方千米。原则上优先使用亚米级遥感影像数据,覆盖不足的以2米级分辨率自然资源卫星遥感影像数据为补充。三类区主要包括西部沙漠、戈壁和藏北无人区等其他区域,采用2米级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对因云雾雪覆盖等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有效影像数据的,可以利用5米级分辨率卫星影像作为补充。2023年度遥感影像采集时间主体时相为2023年8至11月份,同一行政区域的监测周期总体上应稳定在一年左右。遥感影像数据质量要求及数据分发原则按照2023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技术方案执行。2 .正射影像图制作和变化信息提取以“三调”初始调查正射影像及其他高精度纠正控制资料、高程数据等为基础,加工制作分县(市、区)的2023年底的正射影像图。利用正射影像图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进行比对,并结合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包括上一年度未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图斑以及其他跟踪图斑、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上传图斑、设施农用地备案图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备案试点整治范围地类变化图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范围地类变化图斑、耕地卫片监督图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地块图斑、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地块图斑和地方上报的红树林地变化图斑等,分类提取2023年度国土利用变化图斑。一是疑似新增建设用地监测。监测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非建设用地但影像特征为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含新增建设推堆土、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新增建设图斑。二是耕地流出变化监测。监测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但影像特征为明显非耕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耕地流出变化图斑,并对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情况进行标注。三是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变化监测。监测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拆除和复耕复绿等变化图斑。四是非耕农用地变化监测。监测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五是未利用地变化监测。监测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未利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重点提取人类活动导致的变化。六是新增围填海监测。依据2022年和2023年两期正射遥感影像,结合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成果,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为新增围填海的图斑。七是日常变更图斑核实。核实日常变更图斑地类与最新影像特征的一致性,分类型提取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八是单独图层变化监测。监测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三个单独图层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单独图层与影像特征不一致的变化图斑。(三)县级调查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1)工作底图制作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在部下发的2023年度正射影像图基础上,叠加以下图斑或矢量数据,制作县级2023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底图。部下发的2023年度遥感监测图斑;省级及以下2023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图斑(包括耕地卫片监督、林草湿调查监测,及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督察执法等相关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部下发的2023年度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包括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和设施农用地备案等矢量数据。涉及日常变更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等用地管理信息,按季度及时更新下发;用地审批信息根据地方报备进度分批次下发,最晚一批于2024年1月20日前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收集尚未报部备案的各类自然资源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自然资源管理项目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尚未报部备案的,应于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备案,后续相关套合分析以已报部备案的信息为准。不属于应报部备案的,应按佐证材料在汇交成果时一并提交,以便后续核查工作参考。2022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以往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问题图斑等)。部下发的日常变更图斑。地方自主发现的其他变化图斑。(2)外业调查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应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属性、废弃属性、耕地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类型、单独图层等各类信息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和调查。依据实际调查成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土地综合整治等自然资源管理成果,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城镇村范围、“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等单独图层范围,形成2023年度相关单独图层。2023年度变更调查的地类调查,依据土地利用方式、主要用途、经营特点和覆被特征等因素认定地类,认定要求应与“三调”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补充通知技术问答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等保持一致。其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关于耕地调查对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为非耕地,2023年度现状为耕地的图斑(以下简称新增耕地),达到耕地认定标准的,应全部按耕地调查。严格新增耕地认定,新增耕地现状必须是种植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土、翻耕起垄等未耕种状态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应按现状调查。禁止仅依据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文件或以承诺整改复耕、计划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对于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耕地图斑(含当年日常变更已核定的新增耕地)发生新变化后,又整治拟恢复为耕地的,如实地现状已达到平整或翻耕起垄等具备耕作条件状态,但因错过种植季节暂未种植而无法提供实地出土长苗举证照片或年内更新种植状态举证信息的,仍按耕地调查,并录入推(堆)土图层持续跟踪。对于其他实地现状已达到平整或翻耕起垄等具备耕作条件状态,但因错过种植季节暂未种植而无法提供实地出土长苗举证照片或年内更新种植状态举证信息的,可采用承诺种植的方式举证,先按耕地调查。对于计划整改复耕等尚不具备耕作条件的图斑,不得采用承诺种植的举证方式调查为耕地。以承诺种植方式调查的耕地图斑,由县级耕保部门逐图斑梳理和确认,同时提交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的承诺说明,保证相关地块能够在规定时限前达到出土长苗的要求,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负责提供实地举证照片,由县级调查部门汇总后提交。对新增耕地,根据实际情况标注“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等细化属性。“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由部统一标注。对于河道、湖区范围有调整的,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整体制作河道、湖区范围调整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和水利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报部审核后由部组织调整。已标注“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的,不得删除耕地细化调查属性。关于种植属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乡村基层人员沟通,了解耕地种植情况,并组织技术人员外业核实、内业上图,更新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耕地种植属性。对于采伐更新造林过程中临时耕种形成的新增耕地,标注“2023采伐更新”图斑属性。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中“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尚未达到成林标准的,调查为耕地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的要求,对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对耕地种植属性标注情况进行梳理。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林粮间作”。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外,原标注为“林粮间作”,且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粮与非粮轮作”。对实地不再耕种,或实行“林粮间作”“果粮间作”但已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林地或园地变更地类。不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新增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的地块,须重新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和有关审核资料,在项目实施前期和后期,在项目范围内开展两次耕地图斑中田坎和其他线状地物面积实地测量,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形成统一规范的田坎系数更新报备材料,省级对田坎系数更新实地真实性负责;项目区内其他类型的新增耕地可采用实测田坎方式或沿用报备的田坎系数计算田坎面积。因灾毁导致耕地变为未利用地且难以复耕的,须待灾毁情形稳定后,提供相关灾毁媒体报道和实地举证照片等,并标注“2023年度灾毁”图斑属性。对于因洪水淹没导致种植的农作物受损但耕作层未损毁的,不得变更地类。关于其他农用地及单独图层1) 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为耕地,实地现状为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的,按现状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2) 2022年度及以前已标注了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的图斑,实地地类发生变化的,需按照现状变更地类,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2022年度及以前标注为“即可恢复”属性的图斑,按照“三调”技术认定标准,经实地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图斑,需更新该类图斑的恢复属性。2022年度标注为“工程恢复”的图斑,现状未发生变化或果树林木等未采伐更新的,不得将恢复属性变更为“即可恢复”。3) 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涉及以下3种情形的园地和林地,且2023年地类未变化的,由县级林草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2023年度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举证后,对相关的园地和林地二级地类图斑进行细化树种类型属性标注:一是实际种植油茶、油橄榄、文冠果和油棕的,标注“木本油料”属性;二是实际种植油桐、杜仲、厚朴、银杏、黄柏、乌柏、棕桐、白蜡树、栓皮栋的,标注“工业原料”属性;三是实际为自然生长、非规模化集约经营种植核桃和板栗的,标注“干果经济”属性,集约经营规模化种植核桃和板栗的,不标注属性。上述涉及标注树种类型属性图斑的地类暂保持不变,对于部分符合标注要求的,可根据最小上图面积标准分割图斑。4)直接用于经营畜禽、水产养殖、种植作物的生产设施用地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已按建设用地供地的按照工业用地调查;新增建(构)筑物图斑内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作物的,按照种植作物类型分别调查为耕地、园地或林地等。2023年起,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建立“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对于在设施农用地或工业用地中,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按生产设施实际用地范围录入“工厂化种植“图层。关于建设用地及单独图层道路已建成通车的,按征地范围调查,同时应将公路路面范围录入到2023年度数据库“路面范围”图层。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调查;现状为推(堆)土的,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实地为拆除(瓦砾状)、未复耕复绿或未作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原建(构)筑物地类调查,并在“拆除未尽区”图层表示;实地为推(堆)土状态的,按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并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但位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信息范围内,有明确建设用途的,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现有“推(堆)土区”图层和“拆除未尽区”图层范围内,实地发生变化且能够明确用途的,按相应的现状地类变更,并同步在相应单独图层内删除。新增光伏发电项目中,配套设施用地按工业用地调查;光伏板阵列用地按地表地类调查;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按农村道路调查,其他道路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按照新增光伏板阵列用地范围建立“光伏板区”单独图层;对已拆除灭失的光伏板阵列用地,应在“光伏板区”单独图层删除,按地表地类调查。其他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现状为生长牧草或杂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按草地调查。一是位于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现状为杂草的,按草地调查,不标注恢复属性;二是实地为冲沟或沟壑,按其他草地调查且须标注“工程恢复”属性;三是现状为绿化草地或种植草皮(不含公园绿地)的,按其他草地调查,绿化草地图斑应标注“即可恢复'嘱性,种植草皮用于售卖的图斑应标注“工程恢复”属性。对于原地类为盐碱地的图斑,若现状植被覆盖度超过5%,应按草地调查。(3)调查举证县级可采用实地举证(含无人机举证)、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遥感影像举证等方式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实地举证内容与方法县级调查单元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举证照片或视频。举证照片与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使用自主举证平台的省份,应依据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举证技术要求开展工作,并提前与部联系接口转换事宜,确保所有举证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均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为减轻地方重复举证工作量,在2023年度各类监测工作中利用“国土调查云”已经举证的图斑,若2023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图斑举证照片反映地类一致的,不需要重复举证;利用地方自建平台已举证的图斑,需按照国土调查实地核实举证技术要求,将2023年度内的各类图斑举证照片转换并上传到“国土调查云”平台即可;若2023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比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图斑举证要求1)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技术要求,对于年度变化图斑,影像判读地类明显能够支持更新图斑地类的,无需实地举证;影像不能明确地类或更新地类与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应逐一拍照举证;对于新增耕地需拍摄种植作物特征照片,并填写种植作物类型;对于人工拍摄困难(含因季节性原因无法到达进行人工拍摄)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采取无人机举证的,应符合“互联网+”举证系统的接口技术要求;采取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的,应限于线状图斑的典型区段,对于线状图斑的非典型区段应逐一举证;采取类似图斑典型举证的,应限定在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地类图斑邻近的连续区域,影像特征一致的,如山区同一平坝范围内耕地、园地,或同一农场范围内统一修建、规律分布、形态一致的看护房等,不得随意扩大类似图斑典型举证范围,更不得以行政区域为范围采取同一类型图斑典型举证;采取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的,应采用时相新于部下发的遥感监测影像资料,将局部影像拼接成县域影像图(影像未覆盖区域留白),经测绘质检部门检查合格后,报上级核查使用,不得采用局部影像截图录入“互联网+”举证系统的方式;对于因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原因,暂时无法进入内部拍照举证的设施农用地,以及因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外业举证的,可采取承诺举证的方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承诺涉及图斑的调查地类及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待突发公共事件或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结束后,再补充举证。采取承诺举证方式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后期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将按照弄虚作假严肃处理。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因降雪等天气原因或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对于人类活动较少区域、调查人员实际无法或极难到达的特殊地区的举证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22号)执行。2)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县(市、区),应提交省级测绘部门检查合格的整个县(市、区)的高清影像和检查报告。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所有类举的图斑均需挂接类举照片,不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如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无法到达”等图斑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图斑,在行政区划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可以通过“国土调查云,共享举证照片,无需重复举证。3)举证照片应在实地选择正确方向拍摄,应能足以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应能够反映图斑全貌和利用特征,应在三个及以上不同站立点拍摄,同一站立点同一方向只能上传一张最佳照片,每个图斑不得少于3张举证照片。涉及园地和林地间地类变化的,举证照片除应反映地类现状情况外,还须反映种植苗木特征、株数、郁闭度及作物行距株距等可以区分园地和林地的情况。对于举证照片无法充分反映整体现状的地块图斑,可拍摄一段10秒左右的举证视频。4)耕地举证要求。对2023年度新增耕地、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图斑,不论影像是否支持以上地类变更,必须全部逐图斑实地举证,并提供现状是种植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出土长苗的举证照片。对于2023年度日常变更工作中,最新遥感影像特征与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地类一致的,应按照日常变更调查认定的地类、边界、属性进行变更,无需重复调查举证;最新遥感影像已不具备耕地特征或实地已改变的,应重新调查举证。耕地的梯田、坡地类型属性发生变化的,必须实地拍照举证。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以及日常变更涉及新增耕地或恢复为耕地的,均不得以承诺举证方式调查为耕地。5)林地、草地和湿地举证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林草主管部门沟通,切实发挥县级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专班的作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8号)要求,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和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部下发的监测成果后,应将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变化图斑转送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对于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更的图斑,以及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发现的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化图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实地调查和举证工作,纳入县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未经核实举证的(符合不举证情形的除外),不得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地方林草部门认为应通过的,但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图斑,可由林草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林草主管部门协调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审核。6)建(构)筑物举证要求。为保证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准确性,对部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依据影像能够明显判断为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应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应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够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其中在“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标注的,应拍摄反映工厂化种植的特征;部下发的疑似建(构)筑物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应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明显反映是建(构)筑物,但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应拍摄建(构)筑物内部举证照片,证明建(构)筑物内部是利用地表种植的现状特征。7)未利用地举证要求。非未利用地图斑变更为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必须全部实地举证。同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并征求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说明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属于省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随初报成果一并报部审核。对于未利用地内部变化图斑,如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地类正确的,应全部予以举证后方可变更地类。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1)调查内容与方法城镇内部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各地充分利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等,开展2023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国土利用现状二级地类调查更新工作。各地应及时将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发现的城镇内部国土利用变化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2)调查要求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时,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基础上,首先对该图层进行增量更新,确定2023年度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范围。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包括城市(201、201A)、建制镇(202、202A)、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范围。城市(201)、建制镇(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和202A范围。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村庄(203)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原村庄(203)变更为城市(201、201A)、建制镇(202、202A)、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的,应对村庄范围进行扣除;原村庄(203)范围边缘建设用地当年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应同步扣除村庄(203)范围;对于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后新增的村庄用地(不包括新增范围内未建设的土地)、原村庄(203)范围外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村庄(203)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村庄(203)范围。部下发的村庄(203)范围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除以下情况外应继续保留在村庄(203)范围内:一是各地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备案信息,可将已验收的拆旧区图斑、土地综合整治图斑分别与村庄(203)中的非建设用地叠加,对重叠部分,相应扣除村庄范围;二是对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施各类整治项目实际形成村庄(203)范围内实地建设用地已不存在的,其中整个村庄图斑或位于村庄范围边缘、集中连片且未纳入村庄规划建设范围的,可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项目验收文件为依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擦除村庄图斑或扣减村庄范围,省级审核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随初报成果报部。新增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均应标注20X属性。3.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县级调查单元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按照统一的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3年度变更调查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要将已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成果,及时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地区,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要求,保持年度变更调查的所有权权属边界与确权登记成果一致。(四)逐级地类核查1 .总体要求县级调查单元要根据部下发监测图斑和自主变更图斑,及时完成外业实地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总体要求如下:(1)开展部下发监测图斑的外业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县级调查单元要及时开展部下发图斑的外业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并及时上报地市和省级开展地类核查和整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通过地类核查的图斑提交国家核查。(2)同步开展自主变更图斑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县级调查单元在开展部下发图斑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国家提取的变化图斑外地方发现的各地类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提取,并开展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自主变更图斑的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工作,要确保在2024年2月8日前完成,不得影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时向部报送县级初报成果,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统筹确定。(3)全面响应部下发的涉及建设用地、耕地等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对于部下发的涉及建设用地、耕地等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各地应及时进行调查举证和地类认定,对于明显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予以通报。2024年2月8日前逾期未响应的,部将根据内业判读结果确定地类并反馈核查意见,地方须根据核查意见变更地类。2 .地类核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土调查云”平台,结合部下发的遥感影像、实地调查举证成果、用地管理信息等,对接收的地类认定成果及时组织逐图斑地类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地类认定、耕地种植属性和恢复属性标注的准确性,以及举证照片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核查不通过的图斑,由县级调查单元按照相关要求补充调查举证、修改完善并逐级上报复核,直至通过国家级复核。涉及林地、草地和湿地的,地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县级变更调查成果涉及林地、草地和湿地变化图斑的审核工作,2024年2月8日前报部审核。建立省级平台的地区,应通过接口向国土调查云平台报送地类认定结果和举证成果,以供国家开展核查工作。(五)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县级调查单元按照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统一标准要求、技术方法及质量要求等,基于逐级地类核查成果、日常变更图斑中无需举证的图斑,结合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等工作成果,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3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1.数据库更新方法县级调查单元采用数据库变更软件,以2022年度部下发的数据库为基础,将发生变化的信息逐条录入并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生成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与2023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之间的增量变化信息,输出相关变更统计报表。其中涉及地类变化的图斑,需通过年度变更调查逐级地类核查或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县级调查单元严格按照通过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和年度变更调查地类核查的成果,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图斑的地类及种植属性信息。同时,结合相关调查成果更新图斑细化、耕地类型、城镇村标注等其他属性信息。在此基础上,结合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等工作成果,确定图斑边界范围,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图斑图层,并基于城镇村庄内部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更新城镇村等用地图层。县级调查单元综合利用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成果、年度变更调查地类核查成果、年度遥感监测成果等,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内相应单独图层,并纳入2023年度数据库中。通过标注“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工厂化种植”“路面范围”等单独图层信息,将新增的“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工厂化种植”图斑纳入相应的单独图层,将实地现状地类不是“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的图斑在相应的单独图层中删除。对于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成果和年度变更调查地类核查成果范围外的图斑,参照上述更新方法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关于田坎系数和坡度更新。对因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