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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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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docx

    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第三辑)重庆市司法局编制2021年12月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强调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我市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优秀案例”由于其在执法方式、执法技巧、力度强度等方面的优越性而能够很好地实现行政执法活动宽严相济、法理相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据此,在2019年首辑、2020年第二辑重庆市行政执法优秀典型案例选编推出之后,重庆市司法局于今年继续遴选和编撰了重庆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卜本辑所选16个案例涉及网络安全、非法行医、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督、法律服务、疫情防控和环境污染等领域编撰中,充分衔接并认真贯彻了新行政处罚法的新成果、新要求,可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培训资料、法律教学科研机构进行案例教学与研究的素材、广大市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读物。目录典型案例一:某建筑有限公司违法转包某市政道路工程案(云阳县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二:何某传播暴恐音视频案(沙坪坝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菜江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四:重庆某生物科技(集团)公司虚假宣传案(两江新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五:樊某在某公立三甲医院骗取处方权非医师行医案(市卫健委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六: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挖掘作业案(市文化执法总队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七:罗某、谢某非法捕捞案(江津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八:重庆市某民营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市审计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九: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案(北陪区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十:重庆市彭水县某法律服务所彭某国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案(彭水县司法局推荐)错误!未定义书签。典型案例十一:杨某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案(市交通局推荐)47典型案例十二:重庆市黔江区某小区增设电梯项目行政许可案(黔江区司法局推荐)50典型案例十三:某工业公司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市知识产权局推荐)53典型案例十四:持续强化集中审批助力特殊物品双向发展(重庆海关推荐)56典型案例十五:何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长寿区司法局推荐)59典型案例十六:邱某无证无照开展学科类培训案(市教委推荐)62典型案例一:某建筑有限公司违法转包某市政道路工程案【关键词】建筑工程、违法转包、行政处罚【要旨】准确定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全部工程或者全部工程肢解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违法行为中,所涉及到的承包合同关系、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工程款资金流向、机械设备及大宗材料的租赁采购情况等关键证据的准确性、关联性,同时做好工程转包与企业借用资质两种违法行为间的性质区分。【基本案情】云阳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上级交办,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云阳县某市政道路工程时涉嫌存在工程转包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涉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中标云阳县某市政道路工程。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与工程发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上程序皆由当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故排除该公司出借资质的嫌疑。在该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当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备案文件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实际负责人赵某,非当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项目其他管理人员皆由赵某雇佣,由赵某个人向其发放工资。同时,该工程大宗材料采购和主要设备租赁皆由赵某负责合同签订和款项往来。综上所述,当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工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理由及结果】云阳县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综合案情分析后,报云阳县住房城乡建委案审会议集体讨论。云阳县住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公司依法作出了罚款2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评析】转包、挂靠和内包三种行为的定性区分标准。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实务操作中的形式各异,故确定转包、挂靠和内包三种行为的定性非常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定书的审批要旨中指出:“认定一项工程系借用资质承建还是违法转包,应重点从实际施工人前期是否直接联系发包方,是否直接参与招投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是否向有资质的单位缴纳管理费等方面进行审核”(“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943号)另外,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从工程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工程参建方入手寻找突破口,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云阳县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二:何某传播暴恐音视频案【关键词】网络传播、暴恐视频、行政处罚【要旨】传统案侦手段与高科技运用相结合,多警种协同作战;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与过错相适应。【基本案情】重庆市公安局网安总队例行网络巡查时发现沙坪坝陈家桥辖区一网民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涉嫌违法犯罪。沙坪坝区公安分局陈家桥派出所依法传唤该网民接受调查。何某对自己通过微信传播一段时长1分Ol秒的暴力血腥恐怖视频供认不讳。陈家桥派出所将该视频呈交沙坪坝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进行审读,通过与公安部暴恐音视频样本库比对,系统显示该视频类型属于暴恐音视频。【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何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同日送沙坪坝区拘留所执行。【案件评析】一、本案的成功侦破是传统案侦手段与高科技运用相结合,是多警种协同作战的共同成果。实践中,随着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各类通讯工具、聊天软件以及移动存储介质的普及应用,境内外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三股势力越来越多通过制作语言通俗、内容生动的视频音频以及图书资料,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煽动暴力恐怖活动。二、对违法行为人何某某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与过错相适应,起到了很好的处罚和教育被处罚人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践中,有些人出于好奇、刺激、炫耀等心理原因,在自己电脑、U盘、手机中存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资料或在微信圈、朋友圈、微博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音频资料,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制作、持有、下载、存储、传播宣扬含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思想、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视频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沙坪坝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关键词】逃避监管的方式、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情形【要旨】1.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为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2.兼有从重与从轻情形时应进行全面、合理裁量。【基本案情】2020年6月23日,重庆市恭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某实业公司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内安装有一潜水泵,潜水泵电源插头呈断开状态,潜水泵软管出口连接至其厂区旁雨水沟内,软管已无污水排放,但软管出口有排污的痕迹,该厂区旁雨水沟连接至园区污水管网。经试通测试,潜水泵电源插头一旦连通,其生产废水收集池内废水即可通过软管立即排入厂区旁雨水沟。重庆市恭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采集了潜水泵所在废水收集池废水,之后出具的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12.66倍和0.17倍(氨氮无三级标准)。【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重庆市恭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45万元罚款。同时,重庆市恭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恭江区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移送了案件。后由重庆市恭江区公安局下达对该案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执行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评析】一、趁自然灾害期间实施违法排污行为违法,构成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本案中,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中的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雨水沟连通的废水处理池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12.66倍和0.17倍,属“超标排放污染物”中“(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应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6月21日至22日,恭江区普降暴雨。6月23日,菜江持续大雨,洪水过后,正值全力灾后抢险恢复之际,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趁此自然灾害发生的特殊时间节点,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渝环(2019)77号第十条第(一)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从重处罚。重庆市恭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裁量时,也将此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二、兼有从重与从轻情形时应全面、合理裁量。本案中,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方面存在上述从重裁量情节,另一方面,该公司为初次违法,并在事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又构成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应当对两者都进行考虑,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对其处以45万元罚款。【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恭江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四:重庆某生物科技(集团)公司虚假宣传案【关键词】虚假宣传、法律衔接、行政处罚【要旨】载有宣传用语的展示牌摆放在当事人办公场地,其办公场地用于对内部业务员、服务顾问以及用户等特定人群开展培训和产品使用演示。上述宣传方式应定性为宣传而非广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4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对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以传销、拉人头有提成等方式进行销售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案中当事人与服务中心之间的收益关系为产品销售收入不构成传销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ReViSe眼镜,外包装有“瞳仁堂护目天使专注于青少年眼部健康近视防控”标识,且在当事人办公场所墙上的展板上有“两天矫正视力,无创伤、非手术、非药物”、“近视矫正”、“矫正案例、【瞳仁堂护目天使】视力矫正技术从2019年开始以来已经帮助超过3000名青少年矫正视力摘掉眼镜视力达到5.0以上占绝大多数”、“8-16岁青少年600度以内两天矫正视力”等宣传用语,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视力训练仪系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属二类医疗器械。鉴于此,仅有取得了相关许可的医疗器械,方可宣传具有视力训练功能。在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Revise眼镜具有上述功效的相关证明,仅能提供其作为普通工业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通过随机电话回访部分消费者和当事人并且经过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重庆医科大学附二院眼科、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五官科的专家论证分析后一致认为该产品属于3D虚拟现实眼镜,配套复训服务并非用于治疗近视,不可能达到治疗近视效果,用于治疗视力的宣传是伪科学。该机构没有医疗资质,产品无功效,属虚假宣传的产品完全不能达到其宣传所称的“两天摘镜”效果。另查明,当事人在办公场所展示的广告展示牌宣传的近视矫正功效等宣传语(含“近视矫正方法”、“矫正案例:矫正视力,摘掉眼镜,视力达到5.0以上占绝大多数,等),无医学检验报告等相关依据。据部分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并无实际防控治疗效果,并且有部分青少年有近视不降反涨的现象,顾客要求其退款,该公司拒绝退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危害了青少年健康。【处理理由及结果】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60万兀O【案件评析】本案焦点在于应当适用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最终认定应当全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理由在于,广告应当是一种“广而告之”的宣传方式,其对象应为不特定多数人。载有上述宣传用语的展示牌摆放在当事人办公场地,其办公场地用于对内部业务员、服务顾问以及用户开展培训和产品使用演示而非对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内部业务员、服务顾问以及用户仍属于特定人群而非不特定人。因此,上述宣传方式不应界定为广告,更准确的应定性为宣传,该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两江新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五:樊某在某公立三甲医院骗取处方权非医师行医案【关键词】卫生健康、非医师行医、行政处罚【要旨】执法机构人员专业水平过硬发现隐蔽案情;对非医师在合法医疗机构内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作出正确认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整顿相衔接,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基本案情】某公立三甲医院在依法执业自查中发现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医疗机构端无法查到该院肛肠科中医师樊某的信息,遂向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卫生许可办理人员进行查询,并提供了樊某提交给该院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许可办理人员发现证书真实性存疑后,立即通报总队医疗卫生专业执法支队,由支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调查查明:樊某2013年毕业于某中医药大学,为中西医结合七年制硕士研究生,2013年10月受聘于某医院,2015年转为事业编制,期间3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均未通过。因与医院约定2年内如未能取得医师资格,医院有权单方予以解聘,樊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通过网络购买了伪造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以此获得处方权。樊某自2016年4月到案发前一直作为肛肠科住院医师,独立开展诊疗活动,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成立。【处理理由及结果】樊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樊某开展诊疗活动期间没有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案发后,自行辞职,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同时,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提交了恳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决定对其在法定范围内给予较轻处罚。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规定,给予樊某没收违法所得45907.5元、罚款64000元的行政处罚。樊某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此案结案。因樊某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执法人员已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有关线索。【案件评析】一、执法人员专业过硬,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本案案情十分隐蔽,一是患者基于对公立三甲医院的高度信任不易对樊某的医师身份产生怀疑;二是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属于入门考试,樊某的医学硕士学历背景容易让医院管理人员忽视对其资质真实性的审查;三是三甲医院规模大,医师数量多,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往往只能采用抽查的形式,难以面面俱到。本案能够顺利发现有赖于许可人员过硬的专业水平。卫生许可工作人员仅从证书编码就断定樊某的证书系伪造。其资格证书复印件编码第8、9位类别编码为“51”,不符合“中医专业”编码的规定;其执业证书编码更是完全不符合编码规则。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检索,进一步证实樊某并未取得医师资格。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值得借鉴。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明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罪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参照答复的解释,樊某非医师行医期间的全部工资收入均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适用答复的解释。樊某的工资收入为劳动所得,其劳动内容不完全是诊疗活动,其独立从事诊疗活动所获的收入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应对劳动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区分,进而区别认定收入的合法性。本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一方面,本案处罚依据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执业医师法的有权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卫生部的解释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另一方面,本案是非医师在合法医疗机构行医,樊某的收入为劳动报酬,并不存在“成本”“利润”之分,也无法借鉴答复的意见。因此,本案未采用第一种意见。本案中,樊某系在编人员,无论从事何工种,无论是否获得处方权,基本工资都是其应得的最低收入标准,而绩效工资则与医师岗位直接相关。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执法人员认为将绩效工资认定为“违法所得”,是较为实际和合理的做法。最终,本案将樊某在非医师行医期间所获全部绩效工资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尽量区分被处罚人收入来源的合法性,排除可以认定的合法收入部分,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整顿相衔接。一方面,执法人员在询问案情的同时还详细了解了樊某行为背后的动机,关注到他因就业、婚姻以及家庭变故等原因背负了巨大精神压力,多次给予开解劝导并提供政策咨询,鼓励其直面问题接受处罚后继续努力学习考试,做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另一方面才丸法人员指导该院针对其医师资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通过自查,医院发现存在人事部门和医务部门工作衔接不紧密导致资质核查有漏洞、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把关不严、个别医师资格或注册信息缺失或不一致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该院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实现处罚与整顿相衔接。【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卫健委推荐)典型案例六: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挖掘作业案【关键词】革命文物保护、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挖掘作业、行政处罚【要旨】对违法事实认定准确,充分保护了革命文物;在处罚中考虑了当事人事后的认错态度和主观恶性,处罚得当。【基本案情】接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通报,有群众举报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北陪区逊敏书院被房屋开发商破毁严重”。接举报后,市文旅委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重庆市北陪区高新产业园兴居路的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逊敏书院”现场检查发现,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地带内已经实施了挖掘作业,文物本体未受到施工损坏。执法人员到该文物保护单位的西南侧发现,其保护范围内有挖掘施工的痕迹。经执法人员测量,当事人在该文物保护单位西南侧的保护范围内沿文物本体接近墙脚进行挖掘作业。经调查,2019年10月,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北陪区文旅委递交了关于在“逊敏书院”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施工作业的请示,并制定上交了相关的施工计划和文物保护方案。2019年12月30日重庆市文物局向北陪区文旅委下发了关于逊敏书院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方案的意见(渝文物2019270号),同意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逊敏书院”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作业。2021年4月7日,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前期批复文件只能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施工的要求,在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在“逊敏书院”西南侧的保护范围内沿接近文物本体进行了挖掘作业。其行为构成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及结果】当事人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逊敏书院”的保护范围内实施挖掘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逊敏书院”西南侧的保护范围内接近文物本体进行挖掘作业,挖掘长49.5米、宽2.2米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文物本体损坏,其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且对该文物保护范围内所挖掘的区域进行了恢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从轻处罚。据此,2021年6月3日,经本机关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责令当事人协助文物管理部门恢复保护范围内所挖掘作业区域,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案件评析】1、对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事实认定准确,充分保护了革命文物。针对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是本案争论的一个焦点。首先执法人员认为,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施工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具有十分严格的批准程序,在逊敏书院保护范围内施工必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家文物局的同意,当事人仅凭北陪区文旅委下发的关于逊敏书院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方案的意见真渝文物2019270号)文件就在市级文物保护范围内超范围施工,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执法人员从现场勘查的情况来看,挖掘长49.5米、宽2.2米,紧沿文物墙脚,基础外漏,稍有不慎极易伤及文物本体,给革命文物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据此,执法人员认为该案已造成严重后果。2、处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认错态度和主观恶性,做到了执法讲尺度、有温度。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后,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接受总队调查询问过程中,积极配合总队机关调查,充分认识自身的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快速对该文物保护范围内所挖掘的区域进行了恢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在最终处罚的决定当中,充分考虑了该情形,体现了宽严并济的执法尺度。【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市文化执法总队推荐)典型案例七:罗某、谢某非法捕捞案【关键词】捕捞、渔获物、生态损害赔偿【要旨】创新开展与违法行为人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有效维护生态环境;高校专家资源评估有效联合,简化评估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注重事后评估和开展群众教育,确保执法得到有效落实。【基本案情】2020年6月15日罗某、谢某在长江水域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王背磺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被江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非法捕获渔获物16尾共计17.22千克。【处理理由及结果】2020年9月,西南大学渔业技术综合实验室受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委托,对该案渔业资源损失进行了评估,得出本案中的渔业资源损失约为1123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江津区农业农村委邀请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与罗某、谢某进行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赔偿义务人罗某、谢某同意按照评估意见出资11300元,购买中华倒刺配、岩原鲤等鱼苗放流长江,以补偿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并与江津区农业农村委签定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进行了增殖放流。根据专家对增殖放流效果的评估,认为本次增殖放流鱼种的规格、质量、检疫等符合规范要求,对长江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达到预期修复效果。对于罗某、谢某涉嫌刑事犯罪的部分,已移送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评析】一、将生态损害赔偿作为处罚的考量要件之一,创新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本案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企业检察院、区公安机关协助并全程参与,准确评估了生态损害,以实际生态损害作为赔偿的标准,在处罚教育当事人的同时,做到不过分加重当事人负担。在评估后积极推进当事人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赔偿协议签订和生态修复,促成当时人积极主动自愿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购买鱼苗增殖放流,顺利完成了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二、根据实际,灵活采取认定方式,以专家意见代替评估报告,促进高效执法。本着事实清楚,节约成本,高效执法司法的原则,本案采取以专家意见代替司法鉴定。在鉴定评估环节上,委托西南大学渔业专家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程序,促进了执法效率的提升。三、积极开展事后评估和群众教育。在增殖放流后安排工作人员在放流周边进行观察,确保未发现放流鱼种死亡现象,保证了放流鱼种对长江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达到预期修复效果。同时,邀请当地群众、退捕渔民代表参加增殖放流活动,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起到良好的宣传警示效果,对当事人及其亲属、邻居起到教育警醒作用。【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8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7 .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8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江津区司法局推荐)典型案例八:重庆市某民营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关键词】国家审计、医疗保障、骗取基金、行政检查【要旨】借助大数据筛查,审计思路清晰,注重资金、药物和诊疗数据全流程分析,从细微处发现疑点;通过内查与外调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彰显办案的专业性。【基本案情】重庆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在对A地区2019年医保基金进行审计时,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某民营医院结算医保基金记录中部分结构指标异常。审计组随即按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并取证,确定该医院的虚增用药、招揽病人等情况,另查明该医院虚构药品和耗材的采购数量,伪造虚假银行转账支付票据,虚增药品和耗材采购1300余万元。同时,该医院违背其与A地区医保局签订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不定期在部分乡镇设点宣传,采取病人不缴纳住院费用、提供一定金额的住院补助、医院包吃住的方式,重点招揽享受五保、优抚等民政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体及城乡居民入院治疗,采取编造虚假处方、虚构病人药品和耗材使用数量、收集和盗刷病人医保卡等方式,涉嫌骗取医保基金1700余万元。【处理理由及结果】该医院行为违背了与A地区医保局签订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涉嫌合同诈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复核及项目审理会等集体决定,重庆市审计局出具移送处理书,将该案线索移送重庆市公安局调查处理。同时,重庆市审计局依法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了重庆市审计局关于A区和B区2019年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的报告,揭示了该医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1700余万元的问题,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案件评析】如何发现并揭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骗保行为,是监管机关面临的一项难题。就本案涉及医院而言,由于骗取医保基金的隐蔽性高,涉案医院的举办者、医生、护士、就诊病人等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业务监督部门在历次检查过程中均未发现该医院有组织性的骗保行为,审计查证较为困难。在查证中,审计人员首先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从统筹基金结算结构、诊疗行为集中度、病人来源分布结构等多个维度对A地区医院进行统一筛查,与同类型、同规模医院相比,发现该医院医保结算中统筹基金结算比例、结算药占比等指标特征较为异常,进一步对病人来源和结算情况综合分析,发现病人来源、就诊和结算某些特征集中度异常偏高,初步判断该医院为存在嫌疑。锁定对象后,审计人员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提取该医院业务数据、财务数据、诊疗设备数据,搜集相关财务、业务凭据,从业务信息流、药品流和资金流对医院深入审查,锁定疑点并落实取证。一方面深入乡镇实地走访,对嫌疑病人个人信息、用药和结算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另一方面延伸药品企业对医院进货情况调查,全面查证药品流和资金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的所有证据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认定了该医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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