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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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的通知.docx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的通知(沈应急发(2023)36号)各区、县(市D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为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主动反映(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隐患问题线索,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主动整改事故隐患、消除违法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市应急局组织制定了沈阳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辽宁省五十条措施工作要求,强力推进“吹哨人”制度建设,引导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切实做好“吹哨人”信息保护工作从严从实从细抓好保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从“吹哨人”举报接办、核查、奖励等各个环节提出保护要求,抓好保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三、组织企业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等活动调动职工参与监督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广泛发动企事业员工,开展查找身边隐患活动,推动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整治。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沈阳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辽宁省五十条措施,在工矿商贸行业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浓厚氛围,动员各方面力量查找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吹哨人”,是指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中,主动向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反映(举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从业人员(包括现场承租承包项目的外委、外协人员等),不包括单位的管理层和负责人。第三条从业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缺失等各类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以及瞒报事故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均可第一时间向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反映,或者直接通过专门渠道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第四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安排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受理“吹哨人”反映(举报)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核实、解决、整改、反馈;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引导,鼓励列支专项保障资金,鼓励、奖励“吹哨人”反映(举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吹哨人”本人岗位职责之内事项除外)。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安排专门机构(人员)积极受理工矿商贸行业隐患问题、瞒报事故以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并组织做好核查、督办、移送、反馈、奖励等工作。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有奖举报公告制度,将“吹哨人”制度和奖励激励办法在办公区、储存库区、作业现场等醒目位置进行宣传张贴,通过APP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宣传,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推动形成全员“控风险、查隐患、保安全”的良好氛围。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官网和政务新媒体设置安全生产举报链接或者相关栏目,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信函、走访等方式,拓宽举报受理方式和渠道。第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吹哨人”反映(举报)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严格闭环管理,确保问题隐患得到及时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有效阻断事故发生链条,真正发挥好“吹哨人”作用。第九条建立“吹哨人”权益保障机制。根据本人意愿,愿意公开个人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可组织其参加专业培训,为其反映(举报)问题隐患线索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在评先评优等予以重点考虑;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其因反映(举报)问题被打击报复。对不愿意公开信息的,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坚决防止泄露其个人信息。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主动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反映(举报)问题隐患线索,对非法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第十一条对不及时处理“吹哨人”反映(举报)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或者泄露“吹哨人”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权限,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