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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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docx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省科技厅制定了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8日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是指为推进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拓宽科技投入渠道,提高全省研发投入,由参与设立该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出资,由省科技厅立项并下达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列入“基础研究与高校产学合作计划”科技计划项目。第三条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含)以上医院及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或设有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二)具有完成临床及基础医学研究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有充裕的资金保障,每年度出资不少于IoOo万元。(三)近三年来每年均有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显著的科研成效。(四)内设有专职科研管理部门,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上级主管单位(省卫健委、相关高校或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等)同意设立申请,并作为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做好项目推荐、管理实施与验收工作。(六)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第四条申请设立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程序如下:(一)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该主管单位向省科技厅行文;具有项目推荐权限的高校,可作为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行文,商请批准设立联合资金项目。(二)省科技厅进行审核后批准设立。(三)省科技厅与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签订框架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不低于三年。第五条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类型包括:(一)引领项目:支持具有原始创新潜能、有开发前景或对弱势学科建设有较大作用的科学研究项目。(二)攀登项目:支持创新性强、前期研究基础条件好、有望取得重要进展的科学研究项目。(三)重大项目:支持开展高水平、系统化的转化医学协同创新研究项目。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设置项目类型。第六条联合资金项目单位按照框架协议要求提出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指南建议,明确当年联合资金具体规模及项目类型,省科技厅审核后编制并发布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定向申报通知。第七条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的提交和推荐应在“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上完成,项目推荐数与预期立项数比例约为2:1至5:3。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在网上推荐项目时应负责项目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项目查重只在本类项目内进行。第八条受理的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依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组织评审及立项工作,专家平均分低于70分的项目不予支持。第九条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汇入省科技厅账户后,由省科技厅负责拨付项目经费。第十条医疗卫生领域联合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由联合资金项目单位自主管理,项目验收工作委托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资助经费在20万元(含)以下联合资金项目原则上采取简易验收;20万元以上的联合资金项目采取委托会议验收方式,统一委托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会议验收工作。联合资金项目结余经费由联合资金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省科技厅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加强对所主管的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向省科技厅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三)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第十二条项目经费使用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本细则未规定事项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