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docx
-
资源ID:676194
资源大小:40.28KB
全文页数:3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docx
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指导思想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灾害分级第二章主要任务2.1 组织灭火行动2.2 解救疏散人员2.3 保护重要目标2.4 转移重要物资2.5 维护社会稳定第三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3.2 扑救指挥3.3 专家组3.4 县级应急响应组织第四章处置力量4.1 力量编成4.2 力量调动第五章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5.1 森林火险监测预警5.2 森林火灾预防5.3 信息报告第六章应急响应6.1 分级响应6.2 响应措施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第七章综合保障7.1 应急资金保障7.2 物资装备保障7.3 交通运输保障7.4 通信保障7.5 救助保障第八章后期处置8.1 火灾评估8.2 火案查处8.3 约谈整改8.4 工作总结8.5 责任追究与表彰奖励第九章附则9.1 预案管理与更新9.2 预案宣传与演练9.3 预案解释与实施第十章附件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2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3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及预警响应措施4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第一章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健全完善我县森林火灾应对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黔南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三都水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1.5 灾害分级本预案执行森林防火条例中规定的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IV级)、较大森林火灾(III级)、重大森林火灾(II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第二章主要任务2.1 组织灭火行动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2.2 解救疏散人员组织疏散、转移、解救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2.3 保护重要目标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2.4 转移重要物资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2.5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第三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3.1.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o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长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有林场、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信访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电信三都分公司、移动三都分公司、联通三都分公司、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供电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都柳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三都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审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挥部职责: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较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3.1.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森防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森防办职责: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省、州、县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分析全县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要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灭火督查、约谈等工作,协调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按照县森防指要求,做好森林火灾预案启动,协调需要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工作;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3.1.3 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森林的日常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灭火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防火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负责开展森林火灾调查、评估、行政案件处理、森林火灾数据统计上报,完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其他指派等有关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会同县林业、气象、公安等部门会商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县国有林场:负责组织辖区内森林火灾的综合预防、管理和扑救工作;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扑救本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负责提供火灾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及时组织做好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理,服从县森防指的统一调度,协助扑救辖区外发生的森林火灾;及时报告森林火灾相关信息。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县委宣传部:配合业务部门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工作做法成效宣传,配合业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配合业务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密切关注境内外媒体对森林火灾有关事件报道,跟踪舆论动态,加强互联网监控,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局):负责协调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纳入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州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监督检查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和项目实施。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各地各类学校森林防火法治宣传教育,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安全教育内容,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指导做好受森林火灾威胁学校学生的转移安置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协调县内企业生产的森林火灾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期间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指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电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通讯畅通;负责组织指导县内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众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组织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民政局:牵头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做好移风易俗宣传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安排,及时下达上级安排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有关森林防灭火专项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司法局:负责将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纳入全县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自觉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就业安置;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推荐就业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扑火人员、救灾物资运转保障,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村生产生活用火的管理,禁止露天焚烧、燎荒,做好农田周边防火隔离带的开设,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因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参与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的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做好受灾景区旅行者疏导救援工作,负责指导旅行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做好灾区的卫生防御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县信访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期间的群众信访接待处理。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在上级的支持下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职工群众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灾区职工群众以及妇女、儿童相关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作,组织开展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和文体活动。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力量,组织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县森防指的要求支援指挥扑救工作,负责对扑火前线指挥部和火灾现场安全警卫。电信、移动、联通三都分公司:根据需要做好向社会公众无偿发送森林防火公益信息;负责提供应急通讯保障,确保森林火灾现场通讯畅通。县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森林火灾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对侦查和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森林火灾刑事犯罪案件,惩治失火毁林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县供电局:负责林区线路隐患排查及整改;做好因灾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确保紧急救援的电力供应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火灾应急水源点的寻找工作,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火灾扑救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论证,结合职责配合实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退役人员参与救灾抢险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占道经营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相邻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林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森防指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3.2 扑救指挥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内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相应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县界或者州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请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预判为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由州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州级以上直接指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合理配置工作组。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所有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行政区域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县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3.3 专家组各级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3.4 县级应急响应组织3.4.1 现场指挥部县森防指启动IV级或发生III、IkI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由事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搭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及信息工作、现场扑救及火情监测、医疗救治、群众工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部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见附件2)。342后方指挥部县森防指启动IV级或发生III、IkI级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县级后方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县应急、林业、气象、财政、交通、工信、卫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应现场指挥部要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第四章处置力量4.1 力量编成扑救森林火灾依靠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救援队伍、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护林员及当地群众等县、镇、村三级力量,通力协作做好扑救工作。4.2 力量调动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扑火队伍作为增援力量。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动增援力量时,由发生火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并做好对接及相关保障;拟调出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批示组织实施,也可由县森防指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跨县申请增援力量时,按照相关程序向州报批。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县森防指提出用兵请求。第五章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5.1 森林火险监测预警5.1.1 森林火险监测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林业、公安、气象等部门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人工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有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规定,加强对高火险期和危险区域监督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企业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传统村落、林场等区域;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道沿线;林区墓地聚集区、公墓区;林区及林区边缘重要设施、仓库、油库、加油站、炸药库;林区周边村寨、居民居住地区等。林业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点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预警;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天气条件做好人工增雨作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充分利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共享平台''“慧眼卫星平台''和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及高火险天气预警等,建立森林防火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5.1.2 森林火险预警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一般)、黄色预警(较重)、橙色预警(严重)和红色预警(特别严重)。县森防办组织应急、林业、公安、气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微信、短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地区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5.1.3 预警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均由州级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森防办研判后报县森防指批准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及预警响应措施见附件3)。5.2 森林火灾预防县人民政府每年确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温火险天气时,发出火灾预警。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定期组织检查。县森林防火重点责任区由县林业局划定,并与责任区责任人签订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责任状。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监督管理,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带、开设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期内,发动林区群众及时清除林间和房前屋后易燃物,做到防患于未然。5.3 信息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办归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火情信息核查,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5.3.1 火灾信息接报全县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或者拨打县林业局值班室(0853922442)电话报告火情。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森防办报告森林火灾情况。县森防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县林业部门对全县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认为森林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森防办收到火灾信息,按规定程序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森防指指挥长及有关副指挥长。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或达到报省、州标准的森林火灾,县人民政府、县森防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在规定时间内,信息互通后归口向州级报告。5.3.2 报告要求首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本辖区报警后,立即核实情况30分钟内迅速上报首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续报:首报后2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之后,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终报:火灾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森防办。对于情况比较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报告,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终报。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办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告有关部门:(1) 一般以上森林火灾;(2)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4)跨县(市)行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5)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及距离不足5公里的森林火灾;(6)距重要军事目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5公里的森林火灾;(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第六章应急响应6.1 分级响应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火情发生后,由发生火情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森林火情的早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灾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提高响应级别组织先期应对,并按照信息上报规定逐级上报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6.2 响应措施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目标设施,科学组织施救。6.2.1 扑救火灾立即就近组织当地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请求县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安全扑救,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火势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62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查清受威胁村(社区)、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6.2.3 救治伤员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6.2.4 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申请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6.2.5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6.2.6 发布信息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6.2.7 火场清理看守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收火场,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做好余火清理工作,防止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6.2.8 应急结束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6.2.9 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县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设置设定IV级、In级、H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初判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由县森防办组织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等部门会商,指导涉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6.3.1IV级响应6.3.1.1 启动条件(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危险性较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3)发生在镇(街道)交界处且危险性较大的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4)同时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5)舆情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研判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森防指提出启动IV级响应,由指挥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1.1.1.1 应措施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县森防指根据处置需要启动W级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就近组织救援力量40分钟内赶赴现场,跨镇或偏远的在70分钟内赶到现场(道路交通障碍除外),对所有到达的人员有序组织扑救。必要时,根据需要,请示县委、县政府动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及群众力量支援火灾扑救。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处置工作。(I)火灾事发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组织撤离可能受森林火灾威胁的群众,第一时间划定危险区域,发出区域性预警信息,对灾害现场进行管制,及时调集抢险队伍和物资,有效管控灾情险情态势,避免灾情险情扩大。(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长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报告火灾情况,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领导在现场临时指挥部主持召开紧急工作会议,充分了解森林火灾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制定森林灭火行动方案组织实施。(3)各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根据会议安排或工作调度,及时准备好相应的灭火设备和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积极开展灭火工作。(4)县森防办随时掌握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加强监测,及时调度火灾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63.2I11级响应1.1.1.2 启动条件(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危险性较大,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4)发生在尧人山国家级森林公园、都柳江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6)舆情高度关注、上级党委、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研判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州森防指办提出启动In级响应请示,经州森防指办研判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州森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1.1.1.3 响应措施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I)现场指挥部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根据需要增派县级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综合性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预告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相邻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救援力量做好增援准备,县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全要素运行。(2)根据需要提出向州级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3)县气象局提请州气象局指导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4)宣传组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应急警示信息,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及时做好舆论的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1.2 .3II级响应63.3.1启动条件(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危险性较大,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4)本县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研判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州森防指办提出启动11级响应请示,经州森防指办研判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州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州森防指副总指挥决定启动II级响应。6.3.3.2响应措施在HI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待州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将现场指挥权交州工作组,全体应急处置人员在州工作组指挥、调度下开展扑救工作。(2)根据实际需要,州级调派力量跨区域支援。(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需要和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5)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1.3 .4I级响应1.3.1.1 启动条件(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危险性较大,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1.3.1.2 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1.3.1.3 助下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经县委、县政府与州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州森防指提出启动I级响应请示,经州森防指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州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州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1.3.1.4 响应措施在11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全县各相关单位在州工作的指挥、调度下开展扑救工作。(2)根据实际需要,向省级申请增调派专业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跨区域支援。(3)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4)建立对外通告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5)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1.4 .5启动条件调整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森林资源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1.5 .6响应终止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第七章综合保障7.1 应急资金保障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经费。7.2 物资装备保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的保障工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充足。县应急、林业、发改、财政、民政、交通、工信、卫生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有关物资的保障和供给调配。7.3 交通运输保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火灾扑救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森林火灾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为应急救援队伍申请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专用通道,实行参加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车辆免费通行,实现森林火灾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要调配必要的应急车辆,满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7.4 通信保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火场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公众通信网,进一步提升通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通信畅通。7.5 救助保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灾区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重点人群转移安置,提供生活、医疗、生产等方面的应急救助服务。第八章后期处置8.1 火灾评估县森防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涉事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下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8.2 火案查处县公安局、县林业局、涉事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8.3 约谈整改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道),县人民政府及时约谈涉事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8.4 工作总结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8.5 责任追究与表彰奖励根据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附则9.1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国有林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9.2 预案宣传与演练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防火法律法规和火灾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9.3 预案解释与实施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8年2月2日印发的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