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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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动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松山湖)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需专项资金纳入松山湖财政预算管理,采取事后奖励、补贴、配套等方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予以资助。本办法由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以下简称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组织实施。第三条本办法的资助对象,须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中介组织。第二章支持文化内容创作第四条支持数字文化内容和舞台剧创作。优秀原创电视剧、电影、网络剧、网络电影、动漫等数字文化作品,以及戏曲、话剧、音乐剧等舞台剧作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作品创作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第五条支持创意设计发展。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国家级设计大奖、或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等国际设计奖项的,按照获奖等级给予作品创作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第三章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第六条引进和培育文化企业。新落户松山湖的文化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的中小微文化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的2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第七条打造文化企业品牌。松山湖文化企业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第四章推动文化产业集聚第八条支持创建市级以上园区和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的单位或运营主体,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九条支持建设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对获得东莞松山湖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第五章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第十条支持开展文化产业活动。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产业展会、或举办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活动补贴,每个活动的补贴金额不超过该活动费用总额的50%o第H一条支持文化产业配套奖励。对在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等各级立项并获得资助的文化产业项目,按照最高1:1的比例配套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六章支持文化消费空间第十二条支持影剧院和书店。松山湖的电影院、书店,按照座位数、建筑面积等标准,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第十三条支持新型文化空间。松山湖的民营博物馆、艺术馆、电竞馆、文化体验馆等文化场馆或新型文化消费空间,按照建筑面积、建设投入等标准,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补贴。第七章促进文化科技融合第十四条支持文化科技领军企业。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科技融合类领军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文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第十五条支持文化科技创新平台。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科技融合类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称号的单位或运营主体,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文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第八章申报和监管第十六条本专项资金采取年度申报、次年拨付的方式。申报年度审批通过的项目清单所需的政策资金,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具体组织工作流程如下:(一)申报。本办法按照年度组织申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对象按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二)受理。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通知申报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三)审定。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四)公示。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进行处理及答复。(五)报批。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根据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清单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批。(六)拨付。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拨付资助资金。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如下:(一)义务。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有义务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管理工作,对受资助项目各项费用支出建立明细台账,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二)责任。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1 .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2 .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3 .受资助项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 .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5 .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局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相关条文的资助内容如与东莞市、松山湖现行的其它政策有重叠的,实行“从高补差不重复”原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