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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山中心城区危房拆除重建及零星地块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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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山中心城区危房拆除重建及零星地块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docx

    保山中心城区危房拆除重建及零星地块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保山中心城区危房拆除重建及零星地块建设审批管理,规范规划审批,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中心城区危房拆除重建及零星地块建设控制的意见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34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工作指引所称保山中心城区范围指保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在保山中心城市片区(老城片区、青华湖片区、青阳片区和产业园片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地块建设、危房拆除重建适用本工作指引。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零星地块指在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单位或个人持有合法权属、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5亩的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工作指引所称危房指经隆阳区人民政府认定为需拆除重建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第二章管控要求第四条规划设计控制要求。有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规划条件或合同约定执行;没有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原指标与现行规划管控原则差异较大的,按本指引标准进行管控。第五条危房拆除重建管控要求。(一)用地面积V230Rf的地块危房拆除重建管控要求:1.非临城市道路的危房拆除重建: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建筑层数3层,建筑层高一层3.6米、二层以上3.3米。2,临红线宽度15米的城市道路、且属国有建设用地的危房拆除重建: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层数4层,建筑高度一层4.2米、二层以上3.6米,且建筑层数、高度应与相邻已建成建筑现状相协调。3,临红线宽度15米的城市道路、且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危房拆除重建: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层数3层,建筑高度一层4.2米、二层以上3.6米,且建筑层数、高度应与相邻已建成建筑现状相协调。4,临红线宽度V15米的城市道路的危房拆除重建: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层数3层,建筑高度一层4.2米、二层以上3.6米,且建筑层数、高度应与相邻已建成建筑现状相协调。(二)用地面积230rrV且V1500nV的地块危房拆除重建管控要求:1.非临城市道路的危房拆除重建: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建筑层数3层,建筑层高一层3.6米、二层以上3.3米。2,临红线宽度15米的城市道路、且属国有建设用地的危房拆除重建:建筑密度45%,层数4层,建筑高度一层4.2米、二层以上3.6米,且建筑层数、高度应与相邻已建成建筑现状相协调。3,临红线宽度15米的城市道路、且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危房拆除重建:建筑密度45%,层数3层,建筑高度一层4.2米、二层以上3.6米,且建筑层数、高度应与相邻已建成建筑现状相协调。4.临红线宽度V15米的城市道路的危房拆除重建:建筑密度45%,层数3层,建筑高度一层4.2米、二层以上3.6米,且建筑层数、高度应与相邻已建成建筑现状相协调。(三)用地面积1500RV的地块危房拆除重建,规划用途、高度、经济技术指标等原则上参照详细规划同类地块控制要求、结合地块实际情况进行管控。第六条国有零星地块建房管控要求。(一)用地面积V230Rf的地块管控要求:1.非临规划道路的建房: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层数3层,建筑高度一层3.6米、二层以上3.3米。2,临红线宽度15米的规划道路的建房: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层数4层,建筑高度一层4.2米、二层以上3.6米,且建筑层数、高度应与相邻已建成建筑现状相协调。3,临红线宽度V15米的城市道路的建房: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层数3层,建筑高度一层4.2米、二层以上3.6米,且建筑层数、高度应与相邻已建成建筑现状相协调。(二)用地面积230Rf且1500Rf的地块管控要求:1.非临规划道路的建房:住宅类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层数3层,建筑高度一层3.6米、二层以上3.3米。商业类建筑密度45%,层数3层,建筑高度一层4.2米、二层以上3.6米。2,临红线宽度15米的规划道路的建房:建筑密度45%,层数4层,建筑高度一层4.2米、二层以上3.6米,且建筑层数、高度应与相邻已建成建筑现状相协调。3,临红线宽度V15米的城市道路的建房:建筑密度45%,层数3层,建筑高度一层4.2米、二层以上3.6米,且建筑层数、高度应与相邻已建成建筑现状相协调。(三)用地面积N1500RV的地块,规划用途、高度、经济技术指标等原则上参照详细规划同类地块控制要求、结合地块实际情况进行管控。(四)在一宗用地范围内,居住用途的建筑原则上不超过1个独立单元,且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层数3层,建筑高度一层3.6米、二层以上3.3米。因实际情况确需突破的,采取“一事一议”、联合审查方式进行规划审批。第七条建筑红线退距。1 .临城市道路且沿路建筑已基本建成的,建筑退让距离参照周边控制,建筑不能超占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挑退至柱外皮原则大于等于L2米,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2 .临城市道路且沿路建筑未成型或用地面积1500Rf的地块,建筑退距按下表进行管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x建筑总高道赢W260米40米*60米25米W*40米15米G<25米9米W*15米V15米Da>10DaN8Da>6Da>3DaN315米一24米DaN12Da云10Da>8DaN5DaN324米DaN18Da15DaNn)Da8DaN8备注:W为道路宽度;M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3 .城中村、老旧小区内现状巷道平均宽度大于3米、有条件预留消防通道的,按现状道路中心线两侧各退让不低于2米,满足消防通道宽度及转弯半径要求。新建、改扩建建筑物的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第八条建筑间距。1 .应当满足消防、交通、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2 .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根据消防、日照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因周边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日照规定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第九条建筑风貌。原则上按照地方传统建筑风格引导,统筹考虑立面、天际线,建筑色彩应以淡雅为主,灯光亮化、广告位设置应结合建筑造型一体化规划设计,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并与周边建筑色彩相协调。第十条积极落实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在规划管理中落实“后院前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3233号)文件要求,按照“后院前置、后绿前移、内绿外露”思路,引导规划设计,打造生态与生活共享、绿化与道路共融的空间形态,着力增加城市绿量,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美化人居环境。第三章审批要求第十一条不允许审批的范围。(一)涉及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不允许建设区域;(二)已被纳入征地拆迁改造范围或拟于2年内实施项目建设的规划范围;(三)不符合生态红线、市政道路、市政设施、规划退距、规划绿线、河道蓝线及河道规划控制、文保紫线、净空保护等管控要求的区域;(四)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控范围;(五)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建设的情形。第十二条允许审批的范围。(一)符合保山中心城区危房拆除重建及零星地块建设控制的意见要求进行新建、改扩建、建设临时建筑的;(二)对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处理。第十三条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危房拆除重建及零星地块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管控。第十四条改扩建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但未建或未建设完毕项目的建设规模,按上述要求控制拆迁安置户建房项目,参照周边安置小区审批标准或本指引标准执行。第十五条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临时建筑,多户共用宗地或因面积过小、地形不规则、特种行业建筑规范要求等特殊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化解矛盾、安全利用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联合审查方式进行规划审批。第四章监管要求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批后监管,未取得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原指标与现行管控原则差异较大的建设项目,以规划许可要求作为规划核实依据。第十七条严格做好批后规划监管,根据建筑工程建设时序,进行放线验线核实、建设工程基底核实、建设工程±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竣工等环节规划核实。第十八条在批后规划监管过程中,应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房屋质量安全监管。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出现违反规划的建设情况,按职责认定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且未整改到位的房屋,不予通过规划核实、不得进行首次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指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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