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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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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docx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城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现就做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关于法律适用方面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征收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征收决定等,严格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不得擅自附加影响被征收人利益的征收条件。二、关于业务培训方面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工作人员的法规政策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经过培训合格的,方可从事现场征收岗位工作。可以将相关征收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通过制作成微信小程序等方式,便于一线工作人员查阅和学习。三、关于公告公示标准方面为提升房屋征收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入户调查结果、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取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征收补偿决定等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相关信息应当公告至签约期结束,其中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示情况应当采用录音录像与拍照相结合的方式做好证据留存,音视频证据中公告内容和公示的时间地点等应当清晰明确、便于识别。四、关于入户调查方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入户调查登记,并将入户调查登记结果交给此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两次入户调查无法完成的,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两户以上被征收区域居民代表、两名以上征收工作人员确认该户无法入户调查,形成共同签字的确认单。确认单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同时告知该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调查的法律后果。要留存好工作影像资料。如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该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可重新组织入户调查。五、关于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对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征收程序处理,原则上不再进行违法建筑认定。六、关于强化听证程序方面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如下:(一)确定参会人员。应当包括被征收人代表(一般为3至5人)、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可作为公众代表参会)、征收实施单位代表、与征收项目相关的部门代表、会议主持人和听证员(不得少于2名)及书记员等;(二)征收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三)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主题,介绍听证员、书记员的职务、姓名,核实与会人员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四)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应当享有申请回避、讨论、申辩、举证、最后陈述、申请补正会议记录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听证会秩序、听从主持人指挥、申请回避应提出事实及理由等义务;(五)听证员向与会人员介绍征收项目的性质、目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政策及标准的基本情况,并邀请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六)听证员在与会人员发表意见结束后,应当就相关问题依法做出讲解,并组织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和最后陈述;(七)书记员请听证会参加人员核实听证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笔录应当体现上述程序内容。根据听证会上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七、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面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业绩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等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公告通知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近三年的业绩情况及信用情况。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采用协商、投票确定或者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代表参加,核实参加人员身份,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真实合法有效。八、关于现场查勘方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并妥善留存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及估价师在场的清晰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应当将相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任何单位不得将现场实地查勘与入户调查登记相互替代。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过程中如发现查勘结果与调查登记结果不一致,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收工作人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被征收人共同现场核对调查登记和实地查勘结果,最后核实结果由上述三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确保调查登记结果和实地查勘结果一致,并留存好影像资料。九、关于分户评估报告内容方面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公告日期、委托人、报告编号、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编号、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方法、价值内涵、评估单价、评估总价、报告出具日期、估价师声明、假设限制条件、评估技术路线等。十、关于申请复估鉴定方面房屋征收部门在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时应当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异议的救济权利和途径,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告知书,与分户评估报告一并送达。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十一、关于文书送达方面房屋征收行政文书以及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送达。被征收人拒绝接收房屋征收行政文书以及分户评估报告,可以邀请街道(社区)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和见证人身份,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时采用录音录像与拍照相结合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拍摄时间、地点、背景等信息内容应当清晰明确、便于识别。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也可在相关报纸上公告,并在案卷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同时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并邀请街道(社区)代表到场见证。十二、关于征收补偿决定方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置换房屋应满足房屋使用功能,且须与规划部门批准的功能一致,不得将物业用房、设备设施用房等配建房屋做为产权置换安置房屋。补偿决定应当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明确安置小区名称、安置套数及具体的房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人全面了解征收补偿政策、补助奖励、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情况、结算办法等,对被征收人遇到的相关问题给予耐心解答。宣传、解释的方式可采取召开征收动员会、咨询会,在征收现场设立咨询场所等多种形式。十三、关于特殊情况下的补助奖励方面被征收房屋涉及房改、继承、权属纠纷等情况导致无法及时签订补偿协议的,但在签约期限内权利人明确表示配合征收工作,签署相关知情文书,并同意被征收房屋先予拆除的,在签订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补助、奖励,保障被征收人利益。十四、关于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方面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且不得少于三次,并形成协商记录,留存好影像资料。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在记录中予以说明,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与被征收人的协商记录应包括被征收对象的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是否收到评估报告、是否对评估报告申请复估及鉴定、选择安置的方式、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能够签订补偿协议的要求等内容。十五、关于加强证据保全方面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留存和保全相关证据,规范征收卷宗,明确卷宗目录和入卷材料,依法依规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征收补偿档案应当包括征收启动卷宗、征收评估卷宗、补偿协议卷宗、补偿决定卷宗。各阶段和必要环节要留存影像资料,做好影像资料保存和备份工作。(一)征收启动卷宗目录及入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书面审查意见;2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书面审查意见;3 .符合相关规划的征收范围图纸资料;4 .确定启动征收工作的函及资金存储证明;5 ,确定征收范围的公告;6 .征收决定及公告;7 .补偿方案及相关材料(征求意见稿、收集的被征收人意见,公不相关信息等);8 .因旧城改建需要召开听证会的资料(通知参会人员的送达回证、听证会记录等);9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0 .其他相关材料。(二)征收评估卷宗目录及入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发布征收评估报名的公告;2.参与报名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息;3,采用协商、投票、摇号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4 .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信息;5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及合同;6 .现场查勘情况资料;7 .项目估价结果和技术报告;8 .信用评价情况相关材料;9 其他相关材料。(三)补偿协议卷宗目录及入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补偿安置协议书;10 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1 申请复估和鉴定程序的相关材料(复估或鉴定申请书、复估或鉴定结论性报告或文件);12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13 .被征收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4 货币补偿支付凭证和房屋安置调配凭证;15 其他相关材料。(四)补偿决定卷宗目录及入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6 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7 与被征收人的协商记录(三次);18 .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含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19 强制执行申请书;20 其他相关材料。十六、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监管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管理,及时检查评估工作依法实施情况,查处违法行为,促进评估行为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报,并配合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十七、关于加强市、县征收部门监督指导方面(一)市、县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具体内容包括:1.房屋征收计划执行情况;2 ,依法履行征收工作程序情况;3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4 .公告公示送达工作执行情况;5,对征收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6,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二)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县、区征收部门应当将下列文件报市征收部门备案:1.征收项目启动要件(包含征收计划等);2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告;3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4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5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十八、关于健全工作协调和信访调处机制方面(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建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重大疑难问题联合会审制度,协调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建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的纠纷、信访问题调节、调处机制。将调节、调处机制嵌入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全过程,并通过采取法律援助、媒体参与的公开讨论、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及时有效进行纠纷、信访问题的调节调处。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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