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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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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四章资金筹措和债务管理第五章投资管理第六章债权管理第七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八章征地补偿款管理第九章资产管理第十章收支管理第十一章收益分配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8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号)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以集体资产出资成立的全资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成立的旧村改造项目公司,其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和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第四条【监督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权、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区农业农村局或者镇街负责组织审计。根据监督需要,区农业农村局或者镇街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六条【区、镇街、村社职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镇街对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第七条【履职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社委会或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机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机构)和财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第八条【重大财务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一报告”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八)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各镇街应当结合“四议两公开一报告”工作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重大财务事项的金额或标准。第九条【成员(代表)大会职责】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财务管理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审议、决定重大财务事项;(三)对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第十条【理事机构职责】理事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根据内部工作人员薪酬制度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监事机构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第十一条【监事机构职责】监事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二)监督理事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机构成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财务情况;(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社(理事)长或者理事机构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六)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第十二条【代理机构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实行代理制。镇辖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委托镇“三资”中心代理。街道辖内经济联合社及其全资公司会计业务委托街道代理;街道辖内经济合作社及其全资公司会计业务委托经济联合社或者街道代理。全区经济合作社及其全资公司的出纳业务委托经济联合社代理。镇街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代理会计、出纳业务。第十三条【代理机构人员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及禁止性规定】代理机构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会计员、出纳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报账员。代理机构会计员、出纳员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条件须符合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镇街制定的任职条件,录用人员名单需要报镇街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委”成员、监事机构成员及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代理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及出纳业务。第十四条【代理机构职责】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部门反映。第十五条【会计代理人员职责】会计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以及财务票据和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方案编制工作;(四)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第十六条【出纳员职责】出纳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纳业务工作,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三)出纳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收支,并向镇街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第十七条【报账员职责】报账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向会计代理机构报账,备用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二)负责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工作;(四)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每月20日前到代理机构领取财务公开报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后,一份归档、一份公布;(五)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收支,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第十八条【会计、出纳工作流程】报账员应在月底前将单据提交至出纳员,出纳员在每月5日前(如遇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结清上月度账目,编制现金、银行存款结算表(附件1),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度收支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送会计员进行核算处理。会计员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度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登记、编制工作,并形成财务公开报表材料。第十九条【代理机构人员交接】代理机构应保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或调离财务人员的,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向区农业农村局申办区“三资”平台用户新增及变更手续。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培训要求】各镇街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工作交流,加强代理人员与被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沟通,及时了解村社的业务情况,加强日常工作协调。各镇街应每年组织会计员、出纳员及报账员开展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二十一条【预决算编制主体及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经济联合社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合作社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入实绩及对预算(计划)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年度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第二十二条【预决算编制内容】预算(计划)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计划)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预算编制、调整要求】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草案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调整,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决算审议】每年年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审议。第二十五条【预决算存查】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及决算报告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须送镇街存查;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向会计代理机构报备。第四章资金筹措和债务管理第二十六条【资金筹集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在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本直接投资、融资租赁,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第二十七条【政府投入或接受捐赠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纳入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入账、使用,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审计;对于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通过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并按照捐赠资金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捐赠协议明确了捐赠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第二十八条【资金筹集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员受益等原则,按照计划用途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严禁浪费和挪用资金,并根据所议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第二十九条【资金筹集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纳入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征求成员意见、筹资预算方案等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一报告”制度程序执行。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债务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条【资金筹集禁止】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举债行为:(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项目;(二)未经“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或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项目;(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的项目;(四)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第三十一条【债务偿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还贷计划或债务化解方案,根据自身的经济力量积极偿还债务,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嫁、摊派债务,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将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对确认已形成的不良债务,要在彻底清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理。要充分利用好集体各种资产和资源,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增加还债能力。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三十二条【投资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合法的不动产、动产,以及全资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革引入第三方投资者。第三十三条【社会投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我区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与社会资本组织开展经营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实现利益共赢。双方对合作事项应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的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符合本集体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计划;涉及企业投资还须明确集体所占的股份份额、公司股份划分依据、公司其他股东人员情况、公司的营业范围、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等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风险评估,以集体资产、资金投资或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重大对外投资经“四议两公开一报告”程序通过才能实施。第三十五条【签订投资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或合同应包括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等内容。第三十六条【利益回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与本组织理事机构、党组织(以下简称“两委”)成员、监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合作投资。第三十七条【投资损失的追究】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控股企业章程和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股超过50%或者实际控制的非全资企业(包含且不限于控股等形式,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统一的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章程或制度中明确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报送镇街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绝对控股(集体占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3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原则上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资产通过区“三资”平台公开交易,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股不到2/3的控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和其他股东沟通协调,经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土地、物业性资产通过区“三资”平台公开交易,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两委”对于控股企业的管理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控股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应当指定1名“两委”成员参与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两委”成员对控股公司的管理成效可以纳入“两委”成员报酬考核,镇街可以建立农村“两委”对控股公司监督管理的考核机制。负责控股公司监督管理的“两委”成员每季度至少向“两委”会议汇报1次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委”每半年至少1次向党员会议和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第四十条【控股企业监督检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和审计制度,由监事机构组织,每季度或者每半年检查控股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制度制定、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对控股公司开展1次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两委”会议和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审计报告及整改情况应当向镇街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控股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参股企业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章程等法律制度规定,依法履行对参股企业的股东职权,保障集体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季度将控股和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向成员公布。第六章债权管理第四十二条【应收款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应定期书面发出具备法律效力的催收文书,保障诉讼时效,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第四十三条【出借集体资金的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因生产需要的借款,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审批按“四议两公开一报告”程序办理,并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或协议。第四十四条【债权核销原则】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四议两公开一报告”程序通过后做坏账处理。账务核销后实行账销案存。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第四十五条【债权损失责任】未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由“两委”集体做出决定的,由同意该决定的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四十六条【支付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须采取转账、电子、村务卡或者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属于村务卡结算范围的,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农(2023)10号)执行。第四十七条【现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具体在镇街会计代理机构的指导下核定。因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增加当月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镇街会计代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支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支活动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第四十八条【银行账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白云区关于加强镇街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管理和建立大额资金异动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府办(2016)101号)执行。银行账户只能办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严禁出租、出借。第四十九条【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由“两委”联席会议审定,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与我区“三资,平台实现系统对接的银行中选择开户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录入“三资”平台。第五十条【现金、银行存款对账】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应当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不得将多笔业务合并登记,不得将现金、银行存款混同记账。严禁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白条抵库、以据抵现、虚报冒领等行为。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并在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系统中完成对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账表相符。月末由出纳员根据当月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情况,编制现金、银行存款结算表。存在现金长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短款部分应由责任人赔偿,以确保账实相符。存在未达账项的,会计员应会同出纳员、报账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件3)。第五十一条【资金管理】切实加强集体资金管理,银行存款支取实行“双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监管。镇街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在开户行预留镇街财务管理部门的印鉴。第五十二条【网络系统管理】收入和支出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审核、转账、监督全过程网上管理的,应当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第八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管理第五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费”指依法征地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等。第五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要求】征地补偿安置费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五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前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前,应将待支付第三方各项补偿款进行区分,并按征地部门要求及时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待支付第三方的款项视同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安置费进行分配和使用。第五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前,应正确核算并确定参与分配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金额,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使用方案,通过“四议两公开一报告”程序,最终由成员大会或经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方案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拟分配或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项目(二)拟分配或使用的比例;(三)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对象的资格、条件;(四)留归集体部分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计划;(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五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用途】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及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非公益性开支。属于集体所有的征地经济奖励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集体经济发展。第五十八条【留用地货币补偿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第九章资产管理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第六十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资产清查、资产登记、保管、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等;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第六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第六十二条【在建工程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工程招投标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在建工程管理的内控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在建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项目,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旧。不能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第六十三条【生物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购入的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可以按照名义金额确定。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支出,应当计入经营支出。收获后的农产品视同存货进行管理。生物资产死亡毁损时,按支出审批权限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第六十四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O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无形资产台账,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经规定程序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第六十五条【资产的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一)数额较大或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解散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第六十六条【资产评估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成员公布,并报镇街备案。第六十七条【资产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是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所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的行为。第六十八条【资产的报废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实际状况,按照资产原值,经相应民主程序通过后,对下列资产办理报废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五)土地征收、改造、违建等原因而被拆除的固定资产。大宗固定资产毁损净损失应按5至10年期限平均摊销。第六十九条【资产的出售、置换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出售处置按照资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置换处置,按照资产原值,由相应民主程序决定。第七十条【资产损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失。第十章收支管理第七十一条【收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纳入区“三资”平台监管,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第七十二条【收入账务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区"三资''平台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区“三资”平台开具收款票据时,应当关联相应的收款合同。第七十三条【票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有效收入凭证。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和使用规定按照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穗财农(2023)30号)执行。第七十四条【支出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重点保证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车运行、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第七十五条【成本费用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均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第七十六条【支出审批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开支审批层级由低至高可设定为领导审批、领导联签(两人)、“两委”联席会议审签、成员大会(代表)大会审定四个层级。各层级具体审批权限由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确定。对于金额相对稳定的周期性支出项目(如水电费、人员工资等)和代收代支款项(如代政府部门向其指定对象支付的各类款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授权“两委”联席会议或者领导联签(两人)审批支出。领导审批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长签,领导联签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和社长联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与社长为同一人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委”联席会议指定的成员联签。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成员大会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第七十七条【确认支出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办人员办理各项支出报销手续时,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填写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费用报销单(以下简称报销单,附件4),报销单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各项报销资料须整理齐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相应层级进行审批。监事机构应当在每月5日(如遇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前完成报销资料审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审核的,视为经审核同意。审批通过后,由出纳员、报账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签字,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纳员、报账员有权拒绝付款,不予入账:(一)不真实、不合法开支;(二)不符合民主决策程序,越权审批或未能提供有关审批、会议记录的;(三)开支用途不清楚、不合理的;(四)原始凭证种类、内容填写不符合规定,或使用“白头单''代替有效原始凭证的;(五)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六)年初财务预算(计划)未安排费用,或超出预算(计划)未能完成调整的;(七)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但未进行招投标的开支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第七十八条【原始凭证要求】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确保所盖印章清晰、可辨认。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原始凭证须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且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必须有所购物品清单及验收手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四)退款时,必须取得汇款银行的凭证及相关收款佐证材料。(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相关合同或协议等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作为附件保留。第七十九条【原始凭证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工程款项支付工作。办理工程款项支付手续时,应提供相关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工程进度验收材料等资料,竣工结算时必须提供正规发票。第八十条【误工补贴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误工补贴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误工补贴发放条件、对象及补贴标准,按程序报镇街审核同意后,提交相应层级民主会议通过后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委”成员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不得领取误工补贴。发放误工补贴时,应做好误工事由记录、误工人员名单登记及补贴签收手续,严禁代签、冒签,严禁借误工的名义变相发放奖金、补贴、津贴。误工补贴标准未经镇街审核同意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放误工补贴。第八十一条【外出考察、培训管理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借参观学习、培训之名外出旅游,确需使用集体资金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须制定相关方案或者计划,经镇街审核同意、相应民主程序通过后方可执行。已明确由活动主办方承担全部费用的,参加人员不得再报销该项费用;活动主办方未承担、但根据活动需要确需支付的费用,参加人员应取得支付费用的合法凭证。不得使用集体资金发放补贴、购买纪念品、特产等物品。第八十二条【接待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涉及公务接待活动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报销接待费用时必须有接待清单,清单上要注明来客单位、来客人员、招待事由、经办人、陪同人员等内容。因传统节日、民俗活动需要而举办活动,应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活动的规模,制定经费预算方案,报镇街审核同意后,由相应民主程序审议决定。第八十三条【加班误餐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委”成员、监事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因日常工作加班、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等需用餐的,其用餐标准参照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开支标准,报销时需提供正规餐饮发票,注明就餐时间,并提供就餐的人员明细及签字。因日常工作加班,需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饭堂就餐的,报销时需提供饭堂就餐登记表,注明就餐时间,并提供就餐的人员名单。第八十四条【公务用车支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因公用车各项支出。报销交通工具油费时,应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加油车辆车牌号码等;涉及交通工具维修费用的,必须在报销凭证上注明维修车辆车牌号码,并附上维修清单,不得使用集体资金报销私人车辆费用,不得公车私用。第八十五条【财政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拨付或自行筹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第十一章收益分配管理第八十六条【收益分配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和损益调整。第八十七条【分配方案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第八十八条【分配方案通过程序及有关分配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一报告程序执行。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的全资公司,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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