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 法律法规汇编 .docx
第一篇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1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18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9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2第六章法律责任25第七章附则33内容解读3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6第一章总则36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36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37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38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40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40第七章法律责任41第八章附则4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43第一章总则44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45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46第四章煤炭经营48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49第六章监督检查50第七章法律责任50第八章附则5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2第一章总则53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54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56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56第六章法律责任58第七章附则59煤矿安全监察条例59第一章总则60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61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62第四章罚则65第五章附则6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6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83第一章总则84第二章前期预防86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88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94第五章监督检查98第六章法律责任99第七章附则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05第一章总则106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06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08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109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110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113第七章法律责任115第八章附则1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117第一章总则117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120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122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123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123第六章法律责任124第七章附则127附:刑法有关条款127决定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32第一章总则132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135第三章监测与预警140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143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146第六章法律责任148第七章附则150第二篇行政法规15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5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56第一章总则156第二章事故报告158第三章事故调查160第四章事故处理162第五章法律责任163第六章附则16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16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75第一章总则175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176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179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183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187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187第七章法律责任188第八章附则18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90煤矿安全监察条例196第一章总则196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197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199第四章罚则201第五章附则204第三篇部门规章206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6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16第一章总则217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218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219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222第五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224第六章监督管理225第七章法律责任227第八章附则2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2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30第一章总则231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232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234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236第五章监督管理238第六章法律责任239第七章附则23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41第一章总则241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242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245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250第五章罚则252第六章附则25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55第一章总则255第二章带班下井256第三章监督检查257第四章法律责任258第五章附则26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6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76第一章总则277第二章应急准备278第三章应急救援281第四章法律责任284第五章附则28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2851总则2862应急演练组织机构2883应急演练准备2904应急演练实施2955应急演练评估与总结2976附则299第一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2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32021年6月8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提请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42021年6月100,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例3】95平方毫米铜绝缘线25C,穿管。按120平方毫米铝绝缘线的相同E¾QQ<511血通配看倒HIR皂场设计MU:翔1.B<M*MkLI丽耶万贰PE%21闻函WAg)atfMt9PBIisMK-E婕F-阿r<M>mft(*>>*Eu芯片*无±JM<itMHkmbiilaumws*SMm入at11-IicoO独立自动绘图系统ge*FOOKsc(nB-6)6hwd0"e«6)32(2&/e。)OMWol2-9。l<M<*I)22:qg(Q0p2Q002)0MlCQx#*5(tiBsrtf11)as三(2xft(B三mi用户m】旧物出厦立目初飨网系统,只褥整础参数,自动计Sl,自动会图,自动生成设计报告,与CADlI容,WIN7-/VINlO可装,破解版不加密永久用,带视种程及数国库,需要加QQ1803467346rXc户c*&««s8>.SVUlZItaXa-<«»«(;S?»R¼V7K«Vfl«Zll三RWtS只需基他参数,自动计算,自动绘时,自动生成设计报告,与CAD整容WIN7WlNlO可装,破解,不加密永久用,带视屏教程及才施摩,需要加。QQ1803467346;aRIAr树wtrIGwu>IIBiwrnrpQtfQSX2B¾QO¾110fMOt=J8fel:"-LxOOffiMlQ二乳掇;Mmi<fi¾*X<itftutotorep3rttr>“H3。KvtflB'W”秦下食电不见Ifa;Xa+Oa0QN*c-r厂/:I立自动”系&,只寓4MMSR.目MtiI,自咄B,自由生成设计报&,与CAD*容,WIN7-WIN10可(.倭蚓版不MI空永久用.S.BMQQl03467346<111'"7'-<M.*''it.:”,4Y;RkWJI:-八7Ri:”.,肉0F,ti&,0Q©<5.1:1因tMLLOoefell=a×AbOB888QdJBHn-JH*三-3-iu3F-iw3»a&» fWis* I- 纵道科氏W99.甲 nfi.炳廷缴,米塞()龄 MwHS 力r P-HMB大拉力必足6 5S>SWKJ 八I-mIb除梅丝发安全星劲律,最大发力空独立自动绘图系统,只需基 础参数,自动计算,自动绘 图,自动生成设计报告,与 CAD兼容,WIN7 WINlO可装,破解版不加 密永久用,带视屏教程及数 据库,需要加 QQ1803班 34»X ÷ O QX、<-L3rrgoo/:1 /o取消cr>de<inchw>!)遑百计箕结果Qf)供电设备选型供电辅助制图向)面压供电计豆Qp固定及运输设备选星Q)格助量)1监日弑E国。;。S水,'Sd阴噩R药-731一层3鹿31鹿空气压缩机站选型计算区)基本参数I一I二I基本参数空气压缚机站位置:I阖回二J年工作天数:天耗气信增加的系数:Ti1,11.15海拔高度:fm日工作时间:f<W每班风动机械个数:P个最大班次风动工具分配表:I风动机Wal号、名称I台数I同时工作融I每台耗气量Q3e)l使用压力oaF独立自动绘图系统,只需基础参数,自动计算,自即绘图,自动生成设计报告,与CAD兼容,WIN7-WIN10可装,破解版不加密永久用,带视屏枚程及数据库,需要力QQ1803467346每段1髓参数数据:X-FTI各段g名称Ig8长度C)I是否息于最远一路管道I压气管网全长:-S供电辅助制图也)高压供电计篁QP固定及运输设备选型Q)帮助(M)Q×AOO豳翡皎车选型计算()胶带运输机选型计菖CB)空气压缩机站选型讨篁鱼)提升设备选型计算也)电机车选型计算&)通风机选型计篁¢)排水设备的选型与设计G)I随层二JX%÷O如独立自动绘图系统,只需基础参数,自动计算,a自动绘图,自动生成设计报告,与CAD兼容,;WlN7WIN10可装,破解版不加密永久用,带;7-视屏教程及数据库,需要加QQ1803467346平面图形也)剖面图CI)中图)参数管理任)帮助©q×a<素描图位)巷道立体图国)通风网络匡巷道素描图连接巷道素描图数据单点数据管理添加导线点显示导线点数据只、绘制探煤点生成煤层顶底板层独立自动绘图系统,需基础参数,自动计算,自动绘图,自动成设计报告,与CAE兼容,WIN7WlNlO可装,破解)不加密永久用,带视教程及数据库,需要QQ1803467346生绘制地层或岩性层)绘制顶底鼓绘制断层从数据库提取断层数据堡)反修改断层参数房断层错开地层或煤层屏绘制巷道断面加截断工作面素描图形提取素描图数据巷道立体图国)I通风系统图S)通风辅助工具G)自动生成通风网络图(八)孑嘉C&绘制网络图6)绘制网络图斯线形状)。随层编辑网络图更)显示通风网络图属性栏6)输出网结构数据文件(Q)输入网络结构数据(X)独立自动绘图系统,自动计算,自动绘图,自动生成设计报告,与CAD兼容,WIN7WINIO可装,破解版不加密永久用,带视屏教程及数据库,需要加QQ1803467346打断分支重)合并节点&)巷道贯通复)交换分支始末节点也)统改编号®)修改通风网络分支数据®)修改通风网络节点数据Q)总参数设置)网络模拟解算Qi)压能图(平衡图)篡)选择网络图节点6)检测回路(Q)信息提示(X)原始数据诊断工具也)动态显示风流路径(D)DtfHdXAQE¾QQO<n0?M-OcaeftttxJlXOO888811«amhm«-20>-3!*-3-M31W.W?B三Ut(Z)S三-l三zJ三-PS-囱瞥立自初坐BI累埃,只Mlm故,自由itw.自动建图.自由生成设itS告.与CAD兼容.WIN7-W!N1ODJS.i顺不晦永久用.带身Stw及Iili库.需要*!曾1103467346巷道立体图处)通风系统图口)通风辅助工具通风网络图(1)自动生成通风网络图&)绘制网络图也)绘制网络图新线形状)火)随层编辑网络图更)显示通风网络图属性栏)输出网络结构数据文件Q)输入网络结构数据建)打断分支8)合并节点C)巷道贯通(X)交换分支始末节点)统改编号(M)修改通风网络分支数据通)修改通风网络节点数据Q)独立自动绘图系统,自动计算,自动绘图,自动生成设计报告,与CAD兼容,WIN7总参数设置)网络模拟解算QI)压能图(平衡图)支)选择网络图节点6)检测回路位)信息提示(X)WIN10W,破解版不加密永久用,带视屏教程及数据库,需要加原始数据诊断工具)动态显不风流路径)QQ1803467346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Z)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贲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Z)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贲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贲。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球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贲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球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贲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贲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六十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